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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承诺未写入合同,购房者可以要求兑现吗?

发布时间:2026-09-23

  一、广告承诺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473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性质上通常属于要约邀请,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合同内容,从而具有约束开发商的效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销售实践中,宣传资料往往由营销团队制作,与规划、报建口径并不总是完全一致。购房者容易把宣传内容当作开发商的承诺,而开发商倾向于以合同文本为准。信息来源与合同文本之间的落差,正是广告承诺纠纷的根源。

  从举证角度观察,此类纠纷的原告多为购房者,掌握的证据以宣传材料为主。因此收集并固定宣传资料的时间点尤为重要,通常需要在购房前后持续留存,用以证明开发商作出过相应的说明和允诺。

  二、认定构成合同内容的三个要件

  对象要件方面,说明和允诺针对的应当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规划范围之外的市政配套、外部交通线路等,通常难以纳入合同内容。

  内容要件方面,说明和允诺应当具体确定。例如明确承诺小区内配建会所面积、游泳池、幼儿园、绿化率、层高,或者赠送露台、装修标准等;而环境优美、品质生活之类的概括性用语,一般不具有可执行性。

  影响要件方面,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实务中可以通过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对比、销售人员的说明记录等予以佐证。

  三、哪些承诺通常可以主张,哪些难以主张

  通常可以主张的情形包括,小区内部配套设施的具体承诺未兑现,层高、面积、赠送空间的承诺与实际不符,装修标准、外立面材质、车位配比等具体约定未落实。这类内容落在开发规划范围内,且指向明确。

  较难主张的情形包括,周边学校划片、轨道交通规划、大型商业体引进等外部因素。此类内容通常由政府部门依职权确定和调整,开发商即便作出宣传,也常被认定为不构成合同内容。

  如果承诺涉及小区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等,购房者还可以向规划、住房建设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项目的规划许可与竣工规划核实资料,用以核查宣传内容是否超出规划范围,为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提供支撑。

  四、维权路径与证据准备

  证据方面,应当尽量收集售楼处宣传册、广告单页、沙盘照片、项目宣传视频、样板间照片、销售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与通话录音、项目官方宣传页面截图。对易于灭失或随时可能被修改的网络宣传内容,建议及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路径方面,可以先与开发商协商,也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可以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致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的,还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主张赔偿时通常需要证明实际损失,一般以房屋价值的贬损、修复或补建费用为依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司法评估。同时注意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民法典》第188条),避免因拖延丧失胜诉权。

  对开发商而言,宣传资料同样是法律风险的来源。营销口径与项目实际不一致,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可能引发行政处罚与群体性纠纷。规范审核宣传口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合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实务建议

  购房前,把真正关注的承诺逐一写入补充协议或者合同附件,将口头说明转化为书面条款,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方式。收房时逐项核对并形成书面记录,对不符之处当场拍照并提出异议。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房地产与商品房买卖纠纷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以为购房者提供合同审查、证据梳理、谈判方案以及诉讼代理等服务,帮助当事人准确判断广告承诺能否主张以及主张的路径。

  另外,购房者在收房时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开发商提出异议并保留送达凭证。长期不予主张,可能被对方以诉讼时效届满或者默示接受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