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骏律师“国有公司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案”推翻索贿认定
发布时间:2026-09-16
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因受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重刑判决的背后,还叠加了“索贿”相关法定从重情节。当事人不服上诉,周骏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索贿认定的证据标准,在“一对一”言词证据僵局中找到了突破口,最终成功推翻一审索贿从重情节认定,刑期缩减两年。
“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律师事务所第三届十大经典案例评选初审第八场评选在所内圆满举办,由周骏律师主办并主讲的“国有公司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案”凭借其对索贿认定证据标准的精准把握与对多重从宽情节的系统整合,获得评选直接晋级终审机会。

案情回顾
王某曾任某国有公司经理、总经理、董事长,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接、设备销售、居间业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1万余元;在收购关联公司、受让子公司股权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一审法院因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同时认定其向某业务居间方索取了100万元构成索贿从重处罚情节。
案件难点
本案各犯罪行为跨越时间较长,辩护空间本就有限。周骏律师介入后,经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总结出本案辩护面临的三重挑战。其一,索贿认定直接关系量刑升格,案件一审认定王某向居间方索取100万元构成索贿,该情节一旦成立,受贿罪的量刑基础将被显著抬高;其二,全案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索贿认定仅依据行贿人单方陈述,缺乏客观书证、物证或第三方证言佐证,被告人始终供述为被动收受,双方言词证据完全对立,形成典型的“一对一”僵局;其三,多重从宽情节在一审中被碎片化评价,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被割裂看待,未作叠加评价,导致从宽幅度被人为压缩。
律师办案
在对案件焦点问题进行详尽分析后,周骏律师从证据审查、量刑情节、财产处置三个维度着手,逐一击破一审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一)推翻索贿认定,剔除从重情节
周骏律师经梳理在案证据、厘清资金来源与双方合意过程,发现王某收受100万元虽系主动提出,但该款项基于双方长期利益关系同意支付,并与王某商议贿赂款的来源及支付方式,无证据证明该给付钱款违背主观意愿。在言词证据相互冲突且无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案件事实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依法不应认定为索贿。二审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为索贿不当,予以纠正”。
(二)系统整合从宽情节,推动叠加评价
周骏律师提出王某到案后始终稳定供述、真诚认罪悔罪,构成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审期间家属积极退赃,申请处置房产抵缴违法所得。上述情节并非孤立存在,而应依法叠加评价,而非简单折减。在周骏律师的清晰论述下,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王某具有坦白、在二审期间积极退赃等情节,可以在原审判决刑罚的基础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推动房产退赃,争取财产性从宽
针对家属以房产担保方式退赔的问题,周骏律师认为该别墅虽系王某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但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归王某所有。王某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的装修利益系在该房产上的添附,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已混同,现王某申请将该房产变卖后用于退赃,系其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作为量刑考量因素。二审法院也采纳该意见,明确“可在对王某所犯受贿罪量刑时予以考量”。
案件结果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受贿罪从一审十三年有期徒刑、罚金300万元,到二审十一年、罚金230万元。周骏律师的精准辩护实现了刑期减少二年、罚金减少70万元的改判结果。
案件价值与意义
本案明确了索贿作为法定从重情节,其证明标准应高于普通受贿,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程度。在“一对一”言词证据完全冲突且无客观证据补强的情况下,不得仅凭行贿人单方陈述认定索贿。周骏律师精准把握这一证据标准,成功推动二审法院纠正一审索贿认定,剔除了法定从重情节,为整体量刑从轻奠定了关键基础。
从宽情节不应被割裂看待,而应形成完整的量刑辩护体系。周骏律师将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等情节视为有机整体进行综合论证,推动二审法院对上述情节进行叠加评价而非碎片化处理,将原本可能被“打折”的从宽空间还原为完整的量刑减让效果,充分体现了其在量刑辩护中系统整合、整体推进的专业能力。
在退赃方式上,周骏律师通过论证房产担保退赔的自愿性、足额性与可行性,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将其认定为“积极退赃”,获得从轻量刑评价,打破了“仅现金即时到账才算退赔”的形式化认知,为同类案件中非现金退赔的司法认定开辟了可行路径,展现了律师在财产性从宽情节挖掘上的专业敏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