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秉持“严谨专业、勤勉尽责、诚信尚法”服务宗旨

李帅男律师“章某涉嫌诈骗案”侦查阶段终止侦查解除取保

发布时间:2026-09-15

章某1因介绍融资收取85万元中介费,被卷入一场诈骗案,面临十年以上刑期。检察机关在办理章某2涉嫌诈骗案时,发现章某1曾收取章某2支付的介绍费85万元,遂出具检察意见要求追诉。侦查机关据此立案,章某1经传唤后携带10万元现金主动到案,当日即遭刑事拘留。章某1一度轻信办案人员,执着于认罪认罚。直到李帅男律师介入,一场从“认罪认罚”到“无罪释放”的辩护战才正式拉开。

近日,“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律师事务所第三届十大经典案例评选初审第七场评选在所内圆满举办,由李帅男律师主办并主讲的“章某涉嫌诈骗案”凭借其在侦查阶段坚持无罪辩护、成功阻断刑事程序推进的办案成果,获得评选直接晋级终审机会。

案情回顾

被害人谢某有融资需求,经章某1介绍认识了章某2,章某1向谢某介绍章某2系某大型资产公司融资部门工作人员。后章某2以收取服务费为由收取谢某500余万元,融资迟迟未成功,谢某发现章某2早已离职,遂报案。后章某2因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发现章某2曾向章某1支付介绍费85万元,遂向侦查机关出具检察意见,建议对章某1涉嫌诈骗立案侦查。章某1经传唤后,携带10万元现金前往经侦配合调查,当日被刑事拘留。章某1被刑拘后,本人一度轻信办案人员、执着于认罪认罚,认为积极配合即可取保候审。

案件难点

检察意见追诉、十年以上刑期、当事人坚持认罪的三重困局

本案面临三重叠加的法律障碍。其一,案件源于检察意见追诉。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审查章某2诈骗案时发现章某1收取85万元介绍费,专门向侦查机关出具检察意见要求追诉漏犯。这种源自检察机关“指名道姓”的追诉要求,意味着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初就背负着必须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序压力,取保难度极大,侦查阶段终止侦查更是难上加难。

其二,涉案金额对应的量刑预期极重。诈骗罪中8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严重的量刑预期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这使得取保候审几乎不具备法律基础。

其三,当事人执着于认罪认罚。章某1被刑拘后,本人过度轻信办案人员,认为只要积极配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就能早日取保,对律师的无罪辩护策略不予接受。在此情况下,律师若无法说服当事人改变态度,其供述将成为定罪的核心证据,无罪辩护将无法推进。

律师办案

李帅男律师全面梳理了章某1介绍融资的背景与经过,认为本案当事人收取的85万元在法律上应定性为合法中介报酬,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面对上述三重困局,李帅男律师从事实梳理、法律论证、当事人沟通三个维度展开系统性工作,争取为当事人做到无罪辩护。

(一)论证行为性质系合法中介而非诈骗共犯

章某1与章某2系经楚某介绍认识,楚某曾任某银行支行行长,具有金融领域的专业背景与人脉资源;章某1曾介绍章某2办理过同类业务并成功落地;章某2以某资产公司融资部门工作人员身份对外开展业务,章某1对其离职情况并不知情。章某1之所以将被害人谢某介绍给章某2,是因为相信章某2确有融资能力,章某1的行为本质上系中介行为,融资合同系被害人与章某2之间签订,章某1并非合同签署人,既不能决定合同内容,也不能决定是否签署合同。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可以收取报酬。章某1收取的85万元系正当中介报酬,且在了解情况后已主动退还10万元。章某1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亦无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释明法理说服当事人放弃认罪倾向

李帅男律师向家属明确解释了取保候审和逮捕的适用条件。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法应当予以逮捕,认罪认罚并不能改变逮捕决定,反而可能固化有罪供述,使案件不可逆转地走向起诉和判决。在律师向家属充分释明利害关系后,家属积极配合,最终成功说服当事人放弃认罪认罚的错误倾向,回归事实真相,坚持无罪辩护。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帅男律师“对章某1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对章某1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机关对章某1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李帅男律师持续与侦查机关沟通,多次提交无罪辩护意见,论证章某1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最终决定解除对章某1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步终止侦查。从被刑事拘留至解除取保,章某1历时十三个月后彻底恢复自由,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告终结,未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价值与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要求追诉的“指定”案件,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初即背负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序压力,此类案件在侦查阶段实现程序终结较为罕见。李帅男律师通过在侦查阶段即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最终推动侦查机关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并解除取保。这一结果实质上认可了“合法中介行为不构成诈骗共犯”的辩护逻辑,诈骗罪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仅凭“介绍+收费”的外观即推定共犯成立。

诈骗罪85万元对应的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在此类重罪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因恐惧重刑而倾向于认罪认罚。律师通过向家属释明取保与逮捕的适用条件、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的本质区别,成功说服当事人放弃认罪倾向、坚持无罪供述,最终使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告终结。本案的实践表明,即便面对检察意见追诉的“指名道姓”案件,律师仍可在侦查阶段通过扎实的论证实现程序阻断。在重罪案件中,认罪认罚并非唯一出路,律师的专业判断与有效沟通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比认罪认罚更优的结果,为同类追诉漏犯与当事人认罪认罚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辩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