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光、陆海秀律师“于某贪污案”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6-09-15
街道办副主任于某在监委如实陈述了涉案事实,但卷宗内其签字确认的笔录却与其陈述内容大相径庭,辩护律师经过十分艰苦的工作才让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因征地拆迁违规提高补偿标准,于某被以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监委认定其为三户虚增树木数量骗取补偿款。调查期间,于某虽承认曾为推进项目进度给其中一户“照顾”,但始终表示对另两户并不知情。一审法院认定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再次上诉至二审等多个程序,最终二审改判,当事人得以免予刑事处罚。
近日,“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律师事务所第三届十大经典案例评选初审第六场评选在所内圆满举办,由马永光、陆海秀律师主办,陆海秀律师主讲的“于某贪污案”凭借其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精细化操作与对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获得评选直接晋级终审机会。

案情回顾
2020年,高铁建设占用街道办事处部分村庄土地。时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于某,担任高铁某段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辖区内13个村居的征地拆迁及补偿工作,但在某村的工作遇到极大阻力,几乎所有村民均拒绝进行拆迁。2020年6月,村委会负责人韩某为多获取补偿款,以自己可以带头推动拆迁为由,要求于某提高其补偿标准。于某为推进项目进度,安排项目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周某和地上物清点公司工作人员云某,按照最高补偿标准每亩7.2万元给韩某补偿。周某重新填写了韩某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虚增树木数量,由于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经计算,韩某多领取补偿款5万余元。
此外,监委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同村村民李某、方某两户以同样形式多领取了补偿款,其中李某多领6万余元,方某多领近4万元。监委调查认定,于某为三户共虚增了树木数量骗取补偿款15万余元。调查期间,于某虽承认曾为韩某提高补偿标准,但对李某、方某某两户并不知情,亦未安排为二人增加补偿。然而,监委制作的三份询问笔录却均记载于某承认帮助三户骗取补偿款,于某在极其疲惫状态下未仔细核对即签字确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于某被以贪污罪起诉。
案件难点
监委笔录认罪认罚、指控三户,但事实存在重大出入
(一)事实认定层面
监委调查期间,于某虽承认曾为韩某提高补偿标准,但其对李某、方某两户并不知情。于某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多次明确表示“方某确实不认识,王某可能见面认识但对不上号”“你要说王某、方某两人,(那)我不认识”“只有韩某找过我”。然而监委制作的三份询问笔录却均记载于某承认为三户骗取补偿款。两份证据之间形成尖锐对立,直接关系到指控事实能否成立。
(二)法律定性层面
贪污还是滥用职权?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贪污罪还是滥用职权罪,是本案的又一核心争议。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而于某并未从中获利,违规提高补偿系为推进拆迁工作而非谋取私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肇某、金某贪污、滥用职权案”的裁判要旨,“帮助他人占有型”贪污犯罪的成立,应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本案中于某的行为更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特征。
律师办案
逐帧审查录音录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精准界分贪污与滥用职权
马永光、陆海秀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对每一起指控事实进行了独立的事实梳理与法律分析。面对监委笔录中当事人认罪认罚、指控三户的极度不利局面,律师从证据效力与法律定性维度展开系统性辩护。
(一)申请调证核验笔录事实
马永光、陆海秀律师通过与嫌疑人于某多次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监委笔录应未详细记载于某真实陈述,如果于某所言属实将是本案的核心突破口。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监委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并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并陈述自己的理由,终于获得法官的同意,在法院调取录音录像后,律师连续四天守在法院逐帧观看10小时录音录像。经过细致比对,律师发现笔录制作存在严重问题。于是,马永光、陆海秀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要求排除该笔录中关于李某、方某两户指控事实的相关内容。法院经审查采信律师意见,依法排除了该部分证据,将李某、方某两户共计10万余元的指控数额予以排除,涉案数额从15万余元降至5万元。
(二)深入分析贪污罪构成要件
在成功排除非法证据后,马永光、陆海秀律师进一步提出定性辩护。律师提出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本案中于某并未从中获利,违规提高补偿系为推进拆迁工作而非谋取私利。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肇某、金某贪污、滥用职权案”的裁判要旨“帮助他人占有型”贪污犯罪的成立,应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于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三)增添补偿款的因果关系
韩某多领取的补偿款并非全部由于某的指令导致。对比同村其他被拆迁户的测绘数据,韩某家的树木种植面积实际仅为0.15亩,按照3文件规定的果树补偿标准,盛果期核桃树每亩不得超过120棵,超出部分不予补偿,根据韩某家实际的树木种植密度,其原本就应当按照7.2万元/亩的最高标准进行补偿。于某仅要求周某“按照最高标准补偿”,并未要求其以虚增树木数量的方式进行补偿。是测绘公司错误将大棚面积计入树木种植面积、项目管理公司周某错误计算,才导致了超额补偿款的出现,于某无法预见也未曾安排这一错误。律师认为于某的行为与多领补偿款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存疑,不应由于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在近三年间,经过改变管辖、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和二审多次程序。2023年6月,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于某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3月中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2024年6月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于某再次上诉。2025年12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对于某的量刑部分,改判于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至此,从一审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到重审一审六个月,再到二审免予刑事处罚,马永光、陆海秀律师的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质性结果。
案件价值与意义
本案中,马永光、陆海秀律师在当事人已签字确认认罪笔录、指控三户骗取补偿款的极度不利局面下,敏锐发现监委询问笔录与当事人实际陈述之间可能存在重大出入。律师依法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获准后在法院连续四天逐帧观看10小时询问录像,通过比对笔录与录像内容,精准锁定办案人员未如实记录、威胁引诱取证、将当事人对个人的供述扩大至三人等非法取证情形,成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指控数额大幅缩减。律师不囿于笔录的书面记载,而是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还原事实真相,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这一过程为同类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精细化操作提供了可复制的参考路径。
案件深入分析贪污罪客观构成要件,区分了“帮助他人非法占有”与“为推进工作超越职权”的本质差异,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不宜以贪污罪定性。这一论证思路为同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定性辩护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照。
本案从监委认定三户骗取补偿款、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极度不利局面出发,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再次上诉至二审等多道程序,马永光、陆海秀律师始终未曾放弃,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剥夺关键指控的证据基础,再通过定性辩护推动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从一审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到重审一审六个月,再到二审免予刑事处罚。正是律师在漫长诉讼中的不懈坚持与对程序正义的执着,铸就了这一结果,也充分彰显了刑辩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不可替代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