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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律师“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独立无罪辩护获法院采纳降档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6-09-07

法官在执行案件中作出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被检察机关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同案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建议六年且坚决不区分主从犯。面对同案人“已认”、检方“重刑”且“不从”的三重困局,张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与会见,从一份被遗漏的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文书中找到了突破口,在被告人自身亦认罪认罚的背景下,仍坚持独立开展无罪辩护。最终,承办法官内心确信被完全颠覆,充分采纳了律师关于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的关键事实,并在其权限范围内将该事实认定为法定减轻量刑情节,在六年量刑建议基础上降档减轻处罚,实现了有效辩护。

近日,“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律师事务所第三届十大经典案例评选初审第七场评选在所内圆满举办,由张帅律师主办并主讲的“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凭借上述辩护成果,获得评选直接晋级终审机会。

案情回顾

法院在执行“7人案”及“2人案”两起针对同一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案件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开发商公司仍在区住建局账户上应收未收的土地改造补偿资金进行了扣划及发放。区住建局先后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分别请求解除冻结、中止执行及返还执行款。委托人周某作为执行异议审查法官,经书面审查后分别作出驳回异议请求的裁定。后检察机关认为,法院执行局相关干警在执行上述案件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对执行实施人员同案被告人及执行异议审查法官周某提起公诉。

案件难点

本案的辩护难度不仅在于指控事实的模糊,更在于案件性质的特殊性。一名法官因履职行为被指控犯罪,这一身份本身使得辩护面临多重制度性障碍。

起诉书对二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缺乏基本要素描述。在此情况下,辩护人不得不“越俎代庖”自行从卷宗中梳理出具体履职行为作为辩护落脚点。指控事实的严重缺位使得定罪量刑的基础事实无法成立,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但这一程序性瑕疵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被法院采纳为无罪理由。

同案人认罪认罚形成巨大的“认罪示范效应”。 同案被告人已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据此给出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并坚决主张二人系共同主犯、不区分主从犯。这一局面意味着一旦法院认定周某构成犯罪,其将无法获得从犯的法定从宽情节,面临与同案被告人同等量刑的风险。周某若选择认罪认罚,将直接面临六年实刑;若坚持无罪辩护,则需独立承担证明责任。而法官因职务行为被追诉,本身就面临体制内的巨大压力和“职业共同体”的微妙处境。

律师办案

张帅律师全面梳理了全案证据材料,逐一核查每项执异裁定的时间节点、异议内容与裁定结果,同时研究了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与司法适用现状,对本案的指控逻辑与辩护空间作出了独立判断。在此基础上,他决定跳出“认罪认罚即从宽”的常规路径,从因果关系、违法性、有责性、共犯四个维度逐层展开无罪辩护。

(一)因果关系断裂

张帅律师梳理关键时间节点发现,周某8项裁定行为中的6项发生在案款发放之后。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原因必须在结果之前发生,行为在后、结果在前,不可能构成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另外2项针对冻结措施的异议案件,无论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其依法都不能支持案外人解除冻结的异议请求,周某的裁定行为与所谓损失后果之间既非充分也非必要条件,刑法因果关系不成立。

(二)共犯不成立

周某与同案被告人仅就执异案件见过一次面,信息为单向流动,在此过程中既未了解具体分工,也未与他人形成共谋合意,不存在犯意联络。本案周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心态,即便构成本罪也只能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

(三)有责性阻却

张帅律师通过阴差阳错调取到的该案案卷未附卷,而关联案件收取的一份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后来提供的情况说明,顺藤摸瓜调取到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文书,证明民庭的审判程序已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作出终局认定,其裁判逻辑与周某基本一致,相关裁定并未造成实质损害后果,直接动摇了主审法官的内心确信。同时指出,依据“8:1:1”原则,住建局的异议请求本身缺乏依据,周某只能整体驳回;在领导明确指示、案多人少的现实下,期待其作出毫无瑕疵的行为不具备可能性。法不强人所难,这一论证为法院采纳量刑事实奠定了基础。

(四)审判阶段减刑

张帅律师在无罪辩护的同时,并未放弃量刑辩护的阵地,在独立无罪辩护的同时同步开展量刑辩护,向法庭充分论证周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被动履职等从轻、减轻情节,并依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进行精细化量刑计算,指出检察机关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与计算结果相差巨大,明显不当。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虽出于现实原因未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充分采纳了律师关于周某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的关键事实,并在其权限范围内将该事实认定为法定减轻量刑情节,在检察机关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基础上作出有期徒刑四年的降档减轻处罚的判决。

案件价值与意义

法官涉罪的司法审查存在天然的审慎门槛。当一名法官因履职行为被指控犯罪时,受理法院面临的不仅是个案的定罪量刑问题,更涉及如何界定司法裁量权与刑事责任的边界。若轻易认定有罪,可能导致基层法官在依法履职时人人自危、动辄得咎;若轻易认定无罪,又需直面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和上级法院的审查压力。这种“审慎”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对辩护意见的更高证明标准。律师不仅要说服法官行为不构成犯罪,还要让法官确信认定无罪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张帅律师的独立无罪辩护虽未获法院完全采纳,但成功推动法院在量刑环节采纳了律师关于次要作用的关键量刑事实,在六年量刑建议基础上实现降档减轻处罚,这一结果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已属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