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霖杰、师志桧律师“高某涉嫌聚众斗殴案”坚持无罪辩护促成检方撤诉
发布时间:2026-09-07
因琐事起争执,双方电话相约见面,当事人高某因此被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高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为一年十个月。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后,张霖杰、师志桧律师接受委托。此时,高某已认罪认罚,此前律师与法院沟通后亦表示降刑可能性极低,常规辩护空间几乎为零。两位律师经多次会见与细致阅卷,发现控方证据体系并不完整,法律适用亦可能存在错误,遂顶住程序与证据的双重压力,坚持无罪辩护方向。经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推动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
近日,“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律师事务所第三届十大经典案例评选初审第七场评选在所内圆满举办,由张霖杰、师志桧律师主办,实习律师彭颖主讲的“高某涉嫌聚众斗殴案”,凭借在已认罪认罚案件中实现无罪结果的精彩辩护,获得评选直接晋级终审机会。

案情回顾
当事人高某与朱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二人在电话中互骂并约定见面处理。随后,朱某纠集兰某、郝某等人从A区驾车前往B区与高某见面;高某一方叫上司机王某出发,途中被好友闫某等人在高速路口截停。次日2时许,双方在B区收费站出口处碰面,朱某与高某相互推搡、辱骂,后朱某返回车内取出两把菜刀冲向高某一方,被同伙夺下。有人报警后,朱某一方驾车逃离现场。后高某被刑事拘留,次月被逮捕。检察院提起公诉,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量刑建议一年十个月。
案件难点
本案面临的核心困境在于程序阶段与辩护空间的严重压缩。其一,被告人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认罪认罚。律师在法院阶段介入,此时高某已被羁押快一年,其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已无心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推翻认罪认罚、坚持无罪辩护,律师不仅需要说服法官,更需要说服当事人本人。其二,法院阶段无罪率极低。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已形成,合议庭对案件的基本判断也已初步确立,在此阶段提出无罪辩护,面临的阻力远超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其三,定罪证据并非毫无依据。双方确有辱骂行为,到达现场后也确有推搡行为,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对控方指控形成一定支撑,如何打破“有行为即有罪”的惯性思维,是摆在律师面前的现实难题。
律师办案
经全面阅卷与会见,张霖杰、师志桧律师发现,控方指控看似有监控视频、言辞证据等支撑,但“聚众”与“斗殴”两个核心构成要件均存在根本性疑问。两位律师将全案事实按时间顺序逐段拆解,回溯冲突起因、还原双方各自的行为演变,并逐一审查高某一方从“前往现场”到“冲突发生”再到“事件结束”的每一个环节,论证高某的行为不具备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要件。两位律师判断,认罪认罚并非本案的唯一出路,遂在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阶段辩护空间极小的不利局面下,仍然选择了无罪辩护方向,并从时间线梳理、证据调取、法律适用三个维度展开系统性论证。在被告人已认罪认罚的不利局面下,两位律师给当事人释明法理,最终与当事人达成坚持无罪辩护的一致意见。
(一)“聚众”要件
聚众斗殴罪中“聚众”即三人以上为法定要件。本案中高某仅让好友王某驾车同行,同行人员系劝阻拦截而非纠集斗殴,高某一方实际参与冲突的人员仅为两人,并不满足“聚众”条件,若无“聚众”事实,则罪名自始不成立。
(二)证据调取
辩护过程中,两位律师积极行使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主动申请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佐证材料,补齐证据链条。通过补充证据,律师向法庭证明高某并无主动挑事、斗殴的故意,其前往现场的行为系被动应对而非主动纠集,同行人员系劝阻性质而非斗殴帮手。
(三)紧扣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
两位律师严格依据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与指导案例,提出对于单对多型聚众斗殴,人数少的一方是否构成聚众斗殴、是否有聚众斗殴的故意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本案中,客观上仅存在一对一短暂推搡,无多人互殴行为,后续双方有长时间和平沟通,不满足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核心构成要件,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无罪。
案件结果
2025年2月、5月,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充分采纳律师观点,决定对高某取保候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高某撤回起诉。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诉。检察院认定高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对高某不起诉。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一年十个月,到法院阶段坚持无罪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最终不起诉。张霖杰、师志桧律师的精细化辩护在已认罪认罚案件的不利局面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结果。
案件价值与意义
案件办结后,本案公诉检察官在《检察日报》发表题为《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认定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可以包括“单方聚众”》的专业文章,明确提出:聚众斗殴的典型犯罪形态为双方聚众,即双方均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而对于一方纠集三人以上、另一方不足三人的单方聚众,应区分具体情形处理——若不足三人一方具有斗殴故意,不能因其人数不足三人就直接不予认定。检察官还援引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佐证其观点。这一司法观点与张霖杰、师志桧律师在本案中坚持的辩护逻辑形成了直接的理论呼应。印证了律师辩护方向的正确性,也揭示了在聚众斗殴罪认定中无论是“双方聚众”还是“单方聚众”,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均需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缺一不可。同时,本案也提醒着司法实务工作者,“单方聚众”理论在实践中的适用边界仍有待谨慎把握,不能仅因一方人数优势即当然推定另一方构成犯罪,而应回归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实质性审查。
被告人已认罪认罚,并不意味着辩护空间已被彻底封死。认罪认罚具结书本质上是一项程序性合意,其成立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律师通过全面阅卷发现证据链条存在缺陷时,认罪认罚不应成为阻止实质辩护的程序壁垒。刑事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有罪案件中的量刑辩护,更在于通过专业判断与坚定执行,在看似没有辩护空间的案件中发现并证明无罪的可能,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