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羽苹律师“张某敲诈勒索、诬告陷害、诈骗罪案”九次一审开庭推动发回重审获无罪判决
发布时间:2026-09-03
被告人张某因信访维权被公诉机关指控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诈骗罪三项罪名,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李羽苹律师代理后,全面梳理全案证据,深入剖析每一起指控事实背后的民事纠纷、行政信访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案件历经九次一审开庭,三年反复沟通,在律师坚守下获得无罪判决。“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律师事务所第三届十大经典案例评选初审第六场评选在所内圆满举办。由李羽苹律师主办,实习律师沙瑾主讲的“张某敲诈勒索、诬告陷害、诈骗罪案”,凭借优秀办案结果,获得评选直接晋级终审机会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的房屋位于某寺庙山脚,毗邻区域曾因征地建起信号塔。2018年至2022年间,张某因认为寺庙化粪池污水致其房屋受损,以及其兄张某2在沟通中被执法局工作人员殴打、信号塔占用其土地边界等事由,多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诉求。
后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有三项罪名:敲诈勒索罪,指控张某向某寺庙索要20万元赔偿款,并通过信访施压迫使执法局刘某为其兄建造彩钢房;诬告陷害罪,指控张某多次信访举报当地主管部门、寺庙住持、政府工作人员等存在官商勾结、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伪造证据等行为,经核查举报内容均不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诈骗罪,指控张某于2022年7月,持一份盖有某单位印章的情况说明,谎称信号塔建在其土地上,与铁塔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1.5万元、租期8年,至2023年末共收取租金3万元。
2024年6月,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犯敲诈勒索寺庙及相关人员事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诈骗罪,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抗诉。
案件难点
本案程序异常复杂,公诉方曾三次补充起诉材料,法律障碍远超一般刑事案件。根据控方指控,案件法律辨析聚焦在:
(一)民事维权与刑事犯罪
张某的两起敲诈勒索指控均源于民事纠纷,即房屋被淹索赔和信访化解中的房屋安置。公诉机关将信访维权过程中的索赔行为指控为敲诈勒索,其核心问题在于公民在民事纠纷中主张权利,在何种情况下会“越界”构成刑事犯罪?信访维稳背景下政府主动协调解决的款项,能否被认定为“被迫交付”的赃款?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与刑事处罚的边界。
(二)信访举报与诬告陷害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多次向国家信访局、纪委监委等部门举报政府工作人员,经核查举报内容不属实,遂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罪。但信访举报与诬告陷害的核心区别在于举报人是否捏造犯罪事实、是否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张某的举报材料多来源于道听途说和个人主观判断,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其“明知不实而故意捏造”。如何区分“检举失实”与“诬告陷害”,是本案的又一法律难题。
(三)合同纠纷与诈骗罪
张某与铁塔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收取租金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张某虚构土地权属、隐瞒真相骗取租金。事实上,张某对涉案地块有实际管理事实,铁塔公司签约前已知悉地块状况,属于自愿履约。民事租赁关系中的权属争议,是否必然构成刑事诈骗?
律师办案
李羽苹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对每一起指控事实进行了独立的事实梳理与法律分析。面对公诉机关先后多次补充起诉、指控事实不断增加的复杂局面,李羽苹律师始终保持清晰的辩护主线,逐一拆解每一起指控事实背后的民事纠纷、行政信访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精准锁定控方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与逻辑漏洞,为后续的无罪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关于敲诈勒索罪
针对第一起张某向某寺索要20万元敲诈勒索指控,李羽苹律师认为,张某家的房屋确因相邻关系存在受损事实,某寺位于张某家上方,张某有理由怀疑房屋受损与某寺存在关联。县公安局派出所2018年出具的情况说明亦证实“难以认定该房屋被淹是否与某寺排出污水有关联”。张某向某寺主张权利具有合理的事实基础,其信访行为属于公民行使合法权利,并非刑法意义上的“以威胁、要挟方法强索财物”。20万元款项系在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部门主动协调解决信访事项而给付,并非某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
针对第二起执法局刘某为其建造彩钢房敲诈勒索指控,李羽苹律师提出,彩钢房的建造源于张某2被执法局工作人员殴打后信访,县政府出于信访维稳需要,由副县长带领信访局、执法局共同接待信访人协商解决。刘某的行为系受单位指派的履职行为,并非个人财产受损;且建房决定的核心驱动力是维稳工作要求,而非因恐惧而处分财物。
(二)关于诬告陷害罪
李羽苹律师认为举报不实不等于诬告陷害。诬告陷害罪要求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张某通过合法信访渠道提交举报材料,其主观目的是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彻查,而非使特定人员受到刑事追究。客观上,被举报人均未被刑事立案或追究刑事责任,张某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且指控的第三起诬告陷害事实中,网络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为张某3而非张某,张某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三)关于诈骗罪
张某对涉案地块存在实际占有与管理基础,其与韩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证明其对案涉地块享有相应权利。铁塔公司在签约前已核查相关材料并知晓手续不规范,仍主动签约付款,不存在“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核心要件,该合同已实际履行,铁塔公司没有受到任何损失。李羽苹律师表示合同纠纷不构成诈骗,案涉行为本质是民事租赁关系中的纠纷,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案件结果
发回重审获无罪判决,抗诉后二审维持
2024年6月,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抗诉。2024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决定,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原一审法院立案并开庭,但并没有出具审判结果,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25年11月,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诈骗罪三项罪名,现有证据均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张某无罪。判后,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026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张某无罪。
案件历经三年艰辛,从一审七年六个月的有罪判决,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指定管辖后的无罪判决,最终抗诉后二审维持,张某最终获取无罪。
案件价值与意义
本案对涉信访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长达三年的诉讼拉锯中,李羽苹律师始终坚守无罪辩护底线,面对公诉机关多次补充起诉、指控事实不断加码的不利局面,始终保持清晰的辩护主线,逐一论证民事维权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面对一审七年六个月的重判,律师顶住压力坚持上诉,面对发回重审后抗诉的反复拉锯,律师依然以扎实的证据分析和严密的法律论证,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律师从每一起指控的事实基础入手,全面梳理证据、深入剖析案件事实,推动案件发回重审并获得无罪判决,抗诉后二审维持。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坚守,也彰显了刑事律师在防范冤错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信访举报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不能仅凭信访行为的激烈程度,或事后获得补偿的结果,就反向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犯罪故意。本案的最终无罪结果,既是对张某个人合法权益的最终确认,也是李羽苹律师在三年诉讼拉锯中每一次坚持与每一次论证的司法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