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刚律师“营业信托纠纷案”600万信托暴雷撬动二审维持80%赔偿胜诉
发布时间:2026-07-24
7月17日下午,“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律所第三届十大经典案例初审第三场评选活动圆满举办。活动与行业媒体深度合作,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同步开展,吸引千余人次在线观看参与。该场评选,由王志刚律师主办并主讲的“程某与某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凭借对资管行业核心痛点的精准揭示与清晰的办案策略,最终在二审程序中维持了80%投资本金赔偿的胜诉,为房地产集合信托领域“击鼓传花”式变相资金池运作的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清晰的诉讼路径。受评审组一致好评,获得评选直接晋级终审机会。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程某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出资600万元认购该信托公司发行的“城市更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期限2年,业绩比较基准年化8.1%,到期日2025年1月。合同约定信托资金专项用于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投向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合同签订后,信托公司按季向程某分配收益直至2024年3月。2024年5月,信托公司发布临时公告,称因项目公司销售不及预期、无法偿还股东借款,暂无法向投资人分配信托利益。2024年12月,信托公司再次公告,称拟于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公布后续应对方案。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未按期兑付本金及收益,亦未依法开展底层资产清算处置。程某多次交涉无果后提起诉讼。
案件难点
本案表面是一起投资损失纠纷,实则涉及信托公司擅自变更资金用途、违规开展“击鼓传花”式滚动发行的深层次问题。王志刚律师介入时,发现案件面临多重叠加维权障碍:
(一)资金真实流向被刻意掩盖
信托合同虽约定资金“用于项目”,但信托公司将后期募集的资金实际用于偿还前期信托计划本息,形成了典型的“借新还旧”链条。而推介材料和管理报告中对此只字未提,投资者始终被蒙在鼓里。如何穿透“用于项目”的表象、证明“用于还旧”的实质,是本案最核心的难点。
(二)“自动延期”条款暗藏陷阱
信托合同中设置了未加粗提示的“自动延期”格式条款——一旦项目公司未能按时还款,信托单位期限即“自动延长”。该条款将项目风险直接转化为投资者的期限风险,使投资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进入无限延长期。如何打破该条款的效力,是诉讼推进的关键障碍。
(三)“损失尚未确定”的程序壁垒
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尚在存续、底层资产未清算”为由,主张投资者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不具备起诉条件。此抗辩若成立,投资者将被迫等待漫长的资产清算,而清算的节奏完全由违约方信托公司掌控,实质上构成程序上的无限拖延。
(四)信托公司多重抗辩层层设防
庭审中,信托公司从多个维度展开抗辩,主张资金用于项目不存在违约、主张推介材料仅为参考不具有约束力、主张市场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主张监管意见不具有终局性效力。如何逐一击破这些抗辩,考验着律师对信托法律制度的系统把握能力。
律师办案
信托的本质,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而交付财产,受托人则必须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指针,忠实、勤勉地管理信托财产。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划定的底线,也是任何信托合同不得逾越的边界。王志刚律师介入案件后,敏锐地意识到,信托公司的行为已经从根本上背离了信托制度的法律根基,只有跳出合同文本的表面争议,回归信托受托人法定义务核心问题,才能将案件真实情况呈现。循着这一思路,王志刚律师构建了一套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诉讼策略逐一击破信托公司的抗辩防线。
(一)以监管意见与财务数据双重印证,揭开“资金池”面纱
证明信托资金“用于偿还前期本息”是本案的胜负关键。王志刚律师通过申请金融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和运用财务数据交叉印证两条路径揭示资金真实用途。程某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某监管局举报,该局出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明确认定:程某认购的信托计划部分资金“最终用于偿还先前期次信托计划本息,未直接用于相关标的项目开发建设,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及资金挪用的情况”。面对信托公司“监管意见不具有终局性”的抗辩,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主张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
办案过程中,律师通过项目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发现,该公司在存款及收入极少、开发成本增加不多的情况下,偿还了大额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这一财务异常数据与监管意见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明了信托资金被用于“借新还旧”的事实。
(二)以格式条款规则的精准运用,击破“自动延期”条款
信托公司主张,根据合同在交易主体未按时支付投资本金时,信托单位期限“自动延长”。王志刚律师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提出:该自动延期条款系格式条款,未加粗提示,信托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案涉信托单位已于2025年1月到期,不存在自动延期。这一认定彻底打破了信托公司以“自动延期”无限拖延兑付的法律基础。
(三)以诉讼方式确定损失,突破“损失尚未确定”困局
信托公司辩称信托计划尚在存续、底层资产未清算,损失尚未实际发生。王志刚律师提出,程某购买的系单个独立信托单位,封闭期已届满;程某当庭明确表示若信托公司赔偿损失,双方权利义务即告终止,至此具体损失已经可以确定,切断了信托公司以“不清算即无损失”拖延诉讼的程序路径。
(四)划定责任边界,系统论证违约责任
在实体审理层面,王志刚律师从受托人三大法定义务入手,对信托公司的违约行为完成了体系性论证。
忠实勤勉管理义务层面,信托公司将资金用于偿还前期次本息,直接违反了《信托合同》关于资金用途的约定,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之规定。
风险告知义务层面,信托文件及推介材料对“募集资金最终用于偿还先前期次信托计划本息”这一核心风险未作任何说明,王志刚律师在二审中进一步补充提交金融监管机构的最新调查意见,夯实了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及告知说明义务的事实。
信息披露义务层面,中后期管理报告未对标的项目经营中的重要事项及风险情况进行及时、准确、全面披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三项义务、三个维度、环环相扣,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信托公司构成多重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2025年,一审法院判令信托公司赔偿程某480万元(本金的80%)。双方均上诉,王志刚律师在二审中补充提交监管机构最新调查意见,进一步巩固了信托公司违规违约的事实基础,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明确了信托公司取得信托受益权,后续底层资产处置回款按可获得的信托利益数额范围内20%向程某偿付,80%冲抵赔偿款;冲抵达到480万元后,如仍有收益,归程某所有。既保障了投资者及时获得赔偿,又保留了未来资产增值的收益空间,充分体现了司法对投资者权益的周全保护。
案件价值与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信托公司利用后期投资者的资金兑付前期投资者的案件,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资金池运作。王志刚律师通过监管部门调查意见与财务数据交叉印证,成功证明了信托资金“借新还旧”的事实,穿透了信托公司“资金投向项目”的表象,为同类案件的事实查明提供了可复制的证据组织路径。
法院从忠实勤勉管理义务、风险告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三大层面,系统认定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职责边界,明确了“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任何试图通过格式条款自动延期规避兑付责任、隐瞒资金真实流向的行为,都将面临司法否定。
案件涉及信托资金用途认定、格式条款效力、损失确定时点、因果关系证明、监管意见证据效力等多个复杂法律问题。王志刚律师通过申请金融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运用财务数据交叉印证、精准援引格式条款规则、系统论证受托人三大义务、二审补充监管意见巩固胜果等多维度策略,逐一击破信托公司的抗辩防线,最终在二审程序中维持了全面胜诉。其穿透个案争议、回归制度本源的办案思路,使本案的裁判结果超越了单一纠纷的解决,为营业信托领域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可参照的案例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