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秉持“严谨专业、勤勉尽责、诚信尚法”服务宗旨

金乔逸律师“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案”破解“真人假章”迷雾为公司赢得全部诉请

发布时间:2026-07-17

      7月3日,“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律师事务所第三届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正式开赛。评选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同步开展,获行业媒体转播报道,吸引千余人次在线观看。在第一场评选中,由金乔逸律师主办并主讲的“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案”赢得评审组好评,成为直接晋级终审评选的案例之一。该案为一起典型的“真假合同”案件,涉及建设工程转包、表见代理、买卖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金乔逸律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主体、履行实际情况、承担责任主体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述分析,最终在层层障碍中拨开迷雾找到“最优解”,为代理公司赢得全部诉请。

案情回顾

一张“假公章”引发的连环抗辩

      我方某知名涂料公司与广东公司、相某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广东公司就某项目向我方采购涂料产品,货款近50万元,相某为保证人。合同签订后,我方公司依约完成供货,广东公司在供货期间支付了部分货款,我方公司亦开具了全额发票。此后,三方签署《付款承诺书》,确认欠款数额为29万余元。然而广东公司仍未付款,我方公司遂将广东公司、相某诉至法院。

      看似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庭审中,被告方展开了层层抗辩:

      广东公司主张:《销售合同》《付款承诺书》上加盖的公司公章系伪造,其公司备案公章下方有公安备案号码,而涉案合同印章并无此标识;公司未收到任何货物,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保证人相某辩称:《付款承诺书》非其本人签字、捺印,不认可欠款金额。

      实际施工人李某(后被追加为被告)则称:涉案合同为广东公司与我方公司签署,案涉货物为替广东公司代收,其未在合同上签字、捺印,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办案

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找到“最优解”

      面对“公章系伪造”“收货人非合同主体”“担保人不认可”“刑事程序威胁介入”四重障碍,金乔逸律师从事实层面与法律层面展开了精准突破。

(一)事实层面:构建“公对公付款”的证据闭环

      金乔逸律师敏锐地捕捉到,广东公司曾三次通过公对公账户向我方公司支付货款。这些付款均系按照李某的指示作出。与此同时,我方公司向广东公司开具了发票,由李某班组人员接收。金乔逸律师据此提出,广东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货款、接收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对合同的事实上认可。无论公章真假,广东公司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义务,足以证明其对合同的知情与追认。

(二)法律层面:以“权力外观理论”穿透公章迷雾

      《九民纪要》第41条确立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而非仅以公章真伪作为判断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2条进一步明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金乔逸律师在诉讼中系统运用了“权力外观理论”进一步论证,李某班组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李某系广东公司中标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广东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亲自到场参与合同签订;广东公司以公对公账户支付货款;我方公司明确规定只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上述事实形成了完整的代理权外观,立邦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为广东公司。

      此外,金乔逸律师还运用了职务代理的法理。李某班组作为广东公司中标项目的现场实际施工方,其现场负责人接收货物、确认欠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延伸,其法律后果应由广东公司承担。

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全面胜诉

      在金乔逸律师的代理下,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取得全面胜诉。金乔逸律师紧扣“权力外观理论”与“表见代理”规则,围绕公对公付款、发票开具、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签约、现场收货等关键事实,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效论证了广东公司对涉案合同的知情与追认,以及李某班组具备代理权外观的客观事实。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决:广东公司给付我方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相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价值与意义

      本案是“真人假章”认定的典型实践。金乔逸律师精准援引法条,实现了表见代理与职务代理的复合式论证。通过“公对公付款—现场收货—法定代表人参会—发票开具”等多维度证据,构建了完整的权力外观。代理权外观存在、相对人善意信赖、外观可归责于被代理人三大要素全部齐备,论证路径为同类“真假合同”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诉讼范式。

      案件揭示了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转包情形下的合同责任认定规则。即使存在层层转包、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等复杂情形,中标单位仍应对其许可他人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的交易行为承担合同责任。违法转包带来的风险不能转嫁给善意的交易相对人。金乔逸律师凭借对案件事实的深度挖掘与法律规则的精准适用,成功帮助委托公司在两审中赢得全部货款及相应违约金,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请求获得全额支持。为委托人避免了长达数年的工程款追索困境,极大降低了维权成本与商业风险,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商事纠纷中为客户保驾护航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