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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审查期成功阻却逮捕”张霖杰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6-06-29

      近期,声驰律师事务所张霖杰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案件在办案律师吴新震、实习律师苏臻的努力下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阶段迎来喜人转机,获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被取保候审。

案件回顾

      据案件材料,当事人X女士因个人需要,经人介绍加入一个项目,初衷是解决社保缴纳问题。该项目的主要运作人虚构了其项目背景,通过组建仿冒身份的工作群、组织线上会议、安排考察等一系列行为,精心营造了项目真实可信的假象。X女士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根据指令,进行了一些诸如修改通讯软件昵称、转发信息、代收款项等辅助性工作。后因项目方涉嫌骗取他人钱款案发,X女士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

      案件进入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后,X女士家属委托了声驰律师事务所张霖杰律师团队。团队的吴新震律师与实习律师苏臻介入案件,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律师迅速将辩护核心锚定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特别是“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要素与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客观作用上,期望从根本上瓦解对X女士批准逮捕。

律师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观方面核心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本罪与普通经济合同纠纷的最关键标志。判断“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考察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和能力、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方式(如挥霍、逃匿)等多方面因素。

1. 本案“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

认定合同诈骗罪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律师清晰论述X女士参与项目的全部动机,在于解决个人社保的切实需求,并期待获得少量合法劳务报酬。她对虚构项目、实施诈骗的核心真相自始至终毫不知情。律师在意见书中详细梳理了项目创始人取信于人所采取的一系列欺骗手段,论证X女士是基于对虚假表象的误判与信任才被卷入,其主观上完全没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实质上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因此,其主观恶性极低。

2. 剥离“核心诈骗”与“边缘辅助”

据材料本案诈骗的核心行为与虚构项目、伪造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诱导付款相关,而本案项目完全由项目创始人单独策划、主导。X女士所进行的修改昵称、转发信息、代收转账等行为,均是在项目人具体指令下的、被动的、机械的、无独立决策意志的辅助性操作。这些行为未触及诈骗的关键环节,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起决定性作用。律师据此强调,即便需作刑法评价,其在共同犯罪中也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情节显著轻微。

 

案件结果

 

      律师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进行有效沟通。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X女士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据此对X女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X女士避免了可能长达数月甚至更久的审前羁押,为其本人和家庭减少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也为律师后续开展辩护工作奠定了有利基础。

 律师办案

      本案的成功取保,再次印证了专业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启动阶段“黄金救援期”不可替代的价值。律师提示在经济交往中,应增强风险意识,注重核查对方资信与合同真实性。如因合同纠纷涉入刑事程序,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律师的工作重点之一,便是通过审查全案证据,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