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生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外商独资企业破产清算申请案件
发布时间:2026-06-22
声驰律师事务所李永生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一起某广告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在律师团队的专业推进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帮助当事人依法摆脱债务困境,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为当事人掀开人生新篇章。
基本案情
荣某广告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营广告设计等相关业务。近年来,公司管理层人事频繁变动,内部治理陷入严重的混乱;同时因经营战略未能适应中国内地市场,决策失误导致运营成本持续攀升、利润大幅下滑,业务连年亏损,最终被迫于2018年2月停止营业。
雪上加霜的是,荣某广告公司面临到期债务,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已被限制高消费;此外,公司还欠股东巨额借款。在此背景下,法定代表人因深陷债务困境,委托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介入处理。
案件难点
接手案件后,李永生律师发现,荣某广告公司的账面上存在一笔控股股东提供的800万元长期借款。关于股东对公司的内部债权是否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两类股东债权不能抵销的情形:一是股东因欠缴或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二是股东因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该股东为100%控股股东,其提供的长期借款存在被认定为第二类情形的可能。基于公平清偿和诚信的原则,法院可能认定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
律师办案
接受委托之后,李永生律师依法调取公司工商内档材料,全面掌握公司基本情况,并指导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召开股东会,就申请破产清算事项形成书面决议。同时,李律师协调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摸底,先后形成《公司资产情况说明》《债权清册》《债务清册》《员工情况说明》《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说明》等一系列申请破产所需的基础文件。
针对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加快案件受理进程,李律师果断建议该股东豁免对公司的债权。该股东为香港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其出具的豁免债权文书须通过委托公证方式,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李律师全程指导当事人办理委托公证相关事宜。
案件结果
经过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在递交破产清算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三个月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荣某广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同步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依法开展债权申报、制定财产分配方案等各项工作,该案历时一年尘埃落定,法院依法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案表明,企业通过破产制度主动化解债务危机的意愿正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企业家不再“谈破色变”,而是积极运用破产程序解除限高、修复信用,重新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