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驰破产团队办理一起民办幼儿园破产清算案获法院受理,教育行业退出机制再添实践样本
发布时间:2026-04-10
近年来,受出生率下降、生源锐减、运营成本持续攀升等多重因素影响,部分民办教育机构经营压力陡增,甚至陷入严重资不抵债的困境。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妥善退出市场、化解债务危机,成为教育行业与法律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声驰律师事务所曹金玲、李永生律师破产团队成功办理一起幼儿园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取得关键进展。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书,依法受理该幼儿园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功进入破产程序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彰显了破产制度在教育行业主体退出中的适用价值。
案情回顾
北京某教育实验幼儿园成立于2017年,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区教育委员会,登记机关为区民政局。近年来,因生源大幅减少、运营成本及管理费用持续攀升,幼儿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最终于2025年4月被迫停业。因拖欠办学场地租金,幼儿园被诉至法院,依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需支付房屋租赁费及占用费合计1000余万元。此外,幼儿园还拖欠员工工资、货款等多项债务。根据《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5月底,幼儿园负债总额达16,383,131.52元,所有者权益为-15,877,009.65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在执行阶段,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幼儿园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幼儿园负责人遂委托声驰律所曹金玲、李永生律师破产团队寻求法律出路。
案件难点
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适用破产程序?
1. 主体适格问题:幼儿园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非《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企业法人”,能否参照适用破产程序?
2. 主管单位态度:是否需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破产申请?
3. 学生安置问题:幼儿园终止办学涉及在校幼儿的妥善安置。
4. 登记机关备案:是否需要民政局批准或备案?
律师办案
精准适用司法解释,主动沟通主管部门
声驰律师团队经深入研究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20号,2020年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在正式申请破产前,律师团队主动与区教育委员会及区民政局沟通,确认破产清算申请无需取得前述部门批准或备案,为后续司法程序扫清了障碍。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幼儿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已具备破产原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本案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裁定受理幼儿园的破产清算申请,自2026年3月起生效。
少子化浪潮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冲击着学前教育行业。在这场行业洗牌中,越来越多的幼儿园面临经营难以为继的困境。然而,与一般市场主体不同,教育机构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其退出机制远非“关门了事”那般简单。受出生率持续下降、生源萎缩以及公办幼儿园增加等多重因素影响,民办幼儿园经营正面临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有序退出,既是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
从法律视角审视,教育机构的破产清算涉及《企业破产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双重适用,如何平衡教育公益属性与企业营利属性,成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核心难题。一方面,教育机构的破产不仅关乎债权债务的清理,更牵涉到在园学生的安置、教职工权益的保障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审批机关在受理时往往持审慎态度;另一方面,民办学校破产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破产原因认定、前置程序要求等问题均构成受理的实质性障碍,这都需要专业律师团队对相关法律规范具有深入理解,并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才能有效应对案件中的各类法律难题。
本案的成功受理,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破产主体资格,在司法解释支持下,非企业法人亦可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务清理与市场退出。在律师团队的努力下通过破产清算,幼儿园负责人摆脱了千万元债务困境,依法化解了长期执行不能的僵局。该案例也为类似经营困难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提供了可复制的法律路径。体现了破产法律制度在非企业主体中的适用张力,也展现了声驰律所在破产重组领域的专业能力。未来,声驰律师将继续深耕破产法律服务,助力市场主体依法退出、有序重生。


声明:本文观点仅是作者本人对相关法律的一般解读,不可视为声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相关法律咨询或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欢迎与声驰所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