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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猝死索赔20万?毛增泉律师成功代理一起饮酒猝死侵权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3-04

      朋友相聚、亲友同饮,本是寻常社交。若饮酒后发生意外,同饮者是否必然要承担责任?声驰律所李羽苹团队毛增泉律师代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并非所有“同饮后出事”都需担责。在无过错、已尽合理义务且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当事人刘女士被诉因共同饮酒后未履行照顾义务,导致同居者史某猝死,面临20万元索赔。在毛增泉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法院最终采纳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无过错、已尽合理救助义务,且死亡与饮酒无直接因果关系,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高度认可,特向毛增泉律师送来锦旗以表谢意。

左:毛增泉律师;右:实习律师李子雨

案情回顾

      被告刘女士与死者史某及其他友人共同用餐。席间,史某饮用了白酒及啤酒,刘女士未饮酒。餐后,刘女士与史某一同返回租住房屋。次日凌晨,刘女士发现史某呼吸异常、身体不适,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史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史某进行尸检,鉴定结论为“符合猝死”,其心血中乙醇含量为76.4mg/100ml,未达到致死量,且鉴定书未明确死亡与饮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同时出具调查意见,排除他杀。

      谁料,史某的配偶及三名子女作为原告,将刘女士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刘女士作为史某的长期同居者,放任其大量饮酒、未履行劝阻义务,应对史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律师办案

      焦急万分的刘女士找到声驰律师,毛增泉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敏锐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救助义务,以及饮酒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接受委托后,毛增泉律师迅速梳理案件材料,结合司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及事发经过,制定了严密的答辩策略。

      1、 被告无劝酒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毛增泉律师向法庭强调,聚餐期间刘女士并未饮酒,更未实施强迫、诱导史某过量饮酒的行为,反而曾劝阻其少喝。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身有长期饮酒习惯,对自身酒量、健康状况及饮酒后的风险具备充分认知,其饮酒行为系自愿,过量饮酒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放任饮酒”毫无证据支持。

      2、被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与救助义务

      毛增泉律师详细梳理事发经过。餐后刘女士将史某安全送回住所,发现其呼吸异常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协助送医,从发现异常到紧急送医反应及时,不存在放任不管的情形。根据共同饮酒人的救助义务,刘女士已基于当时客观条件履行了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注意和救助义务。

      3、死亡与饮酒无直接因果关系,索赔缺乏依据

     毛增泉律师重点引用司法鉴定结论,清晰阐述了史某系“猝死”,体内乙醇含量未达致死量,鉴定结论未认定死亡与饮酒存在直接关联。结合医院院前病历记载“急性脑血管病”及证人关于史某平时有高血压的陈述,其死亡更可能与自身健康原因有关,属于意外事件。现有证据无法建立被告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毛增泉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刘女士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小结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免除了不当索赔,也清晰界定了共同饮酒行为的法律责任边界。毛增泉律师提示大家,并非所有“同饮后出事”同饮者都需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须同时具备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 同饮者担责的典型情形:包括强迫劝酒、恶意灌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或饮酒后未履行救助义务(如放任醉酒者独处、未送医、未通知家属)等。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担责任:成年人对自身健康状况、酒量及饮酒风险应有充分认知,自愿过量饮酒导致损害的,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 公平责任的适用限制:只有在双方均无过错时,才可能由法律明确规定分担损失,本案中被告已尽义务、无过错,不符合公平责任适用条件。

     本案的公正判决,彰显了法律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严格把握,避免了将社交风险无限转嫁,维护了正常的社交秩序与公平正义。声驰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严谨专业、勤勉尽责、诚信尚法”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未来,声驰律师将继续以精湛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观点仅是作者本人对相关法律的一般解读,不可视为声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相关法律咨询或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欢迎与声驰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