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亿非法集资案,律师精准辩护破解“诈骗”指控
发布时间:2025-10-13
14亿元非法集资、1000余名受害人、3亿元实际损失——巨额金融犯罪案件背后,是一场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激烈交锋。马永光、陆海秀律师通过四年的艰苦努力,从400余本卷宗中寻找蛛丝马迹,最终改变了法院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为当事人争取减轻七年以上刑期。该案获得“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202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奖。
案件回顾
2013年,退伍后以开车为生的王某,在朋友邀请下参与创立A公司。公司采用P2P运营模式,作为公司创始股东之一,王某应实际控制人李某要求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交出个人银行卡供公司作为资金池使用,成为所谓的“超级债权人”。然而,由于对公司业务不熟悉且被边缘化,王某于2014年7月离开公司,做了四年网约车司机,期间公司仍持续使用其银行卡。2018年5月,因王某名下银行卡因频繁大额取现被银行列为异常,公司要求其返回协助处理财务问题。王某返回后被任命为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行政后勤工作。
此时,A公司已对外宣传与B公司合作经营大型运输车辆物流项目,并将所谓“债权”包装成年化6%至10%的理财产品,通过签订《债权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9年5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等人携款潜逃,项目暴雷。经查,A公司共非法募集资金14亿余元,造成1000余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3亿余元。
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与他人共同虚构项目、非法募集资金,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三至十五年。检察机关的指控逻辑属于典型的“入罪思维”。即先认定公司整体行为构成集资诈骗,再根据王某的股东身份、职务名义和银行卡使用情况,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参与诈骗的故意。
律师办案
马永光律师、陆海秀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了解案情,面对这一严峻指控,在详细阅卷、多次会见的基础上,初步确立以“罪名辩护”为核心的办案策略,从事实、证据、法律三个层面展开有力辩护。
王某未参与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
马永光、陆海秀律师通过梳理时间线发现,王某于2014年7月离开公司,2018年5月才返回。而A公司与B公司的所谓“合作项目”始于2015年,项目成熟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也就是说,王某并未参与项目策划与实施的关键阶段。
此外,两位律师指出,王某虽名义上是“超级债权人”,但实际上从未实际持有或转让任何债权,其银行卡、网银U盾等均由公司财务人员控制,王某对资金流向、项目真伪均不知情。
王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具备诸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肆意挥霍、携款逃匿等情形。马永光、陆海秀律师通过审计报告指出,王某在公司四年多期间总收入仅为11万余元,远低于其他高管,且其工资收入稳定,与集资规模并无直接关联。两位律师强调,王某在公司中实为“工具人”角色,不具备资金处分权,也未从集资款中获利,并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王某系从犯,且具备自首、悔罪等情节
律师指出,王某在公司中仅负责行政事务,未参与核心业务决策、宣传培训或合同签订,应认定为从犯。此外,王某在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愿意退赔,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案件办理恰逢疫情时期,经过四年多的持续努力、三十余次会见、四百余本卷宗的细致梳理,马永光、陆海秀律师的辩护观点最终得到法院采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对于被告人王某而言,其虽作为A公司的原始股东,但是其不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亦不负责A公司的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明知涉案项目的虚假性,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而同案被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十四年有期徒刑。罪名之辩,直接带来刑期之减,这也是律师专业辩护价值的直接体现。
案件启示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对证据体系的细致构建,更在于其灵活运用“入罪”与“出罪”双重视角,既从公诉机关立场预判指控逻辑,又从辩护人角度寻找突破口。
在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的金融犯罪案件中,律师没有局限于罪轻辩护,而是敢于进行罪名辩护,通过时间线梳理、人员地位对比、资金流向分析等方式,成功将当事人从“核心主犯”定位为“边缘参与者”,从而实现了定罪与量刑的双重突破。
王某案的辩护过程,是一场证据与逻辑的较量,也是一次法理与人情的平衡。马永光、陆海秀律师以专业的态度、细致的工作和坚定的信念,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的判决结果。这不仅是对个案正义的维护,也是对“刑责相适应”原则的践行,彰显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