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爽、苏浩亮律师:山西高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
发布时间:2025-09-17
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仲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执行法院缺乏管辖权、甚至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律师又该如何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程序操作,实现裁判逆转?声驰律师事务所鲁爽、苏浩亮律师代理的“山西高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精彩而深刻的范例。
该案历经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多重程序,最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裁定,不予执行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该案凭借其突出的专业价值与实践意义,获得了“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律所202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奖。
案例回顾
仲裁裁决突降,“首封权”遭遇“优先受偿权”挑战
2022年7月,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吕梁房企公司应向陕西国企支付工程款4500余万元及利息;同时,陕西国企在4100余万元范围内对某小区数栋楼盘折价或拍卖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后,陕西国企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吕梁中院立案执行,并先后对涉案房产进行轮候查封。
然而,该执行程序却引起案外人即我方当事人李某的强烈异议。李某作为另一位债权人,早先已对涉案商业楼中的多间商铺采取首封措施,其债权金额达1300万元。一旦陕西国企凭借仲裁裁决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得以执行,李某作为普通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将大幅落后,合法权益面临严重侵害。
李某力争自身合法权益,多方辗转无果,最终决定委托声驰律师事务所鲁爽、苏浩亮律师,依法向吕梁中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在接受委托后,鲁爽与苏浩亮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并迅速梳理案件脉络,发现本案存在三大核心难点,面对复杂局面,针对案件焦点问题,两位律师制定了层层递进的诉讼策略,破解僵局。
难点一:法律适用冲突——私法意思自治 vs 公法强制规范
仲裁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属于私法范畴;而法院执行程序则属于公法范畴,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本案中,陕西国企与房企公司通过仲裁程序达成裁决,但该裁决可能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鲁爽、苏浩亮律师深入研究《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关系,提出"仲裁程序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不能违背公法强制性规范"的核心观点。两位律师在《补充意见》中强调:“《仲裁法》为私法范畴,《民事诉讼法》为公法范畴,我们既要保障私法范畴的自由约定,但又不能对突破公法的仲裁裁决置之不理。”
为此,律师检索了大量典型案例、司法解释和理解与适用,最终确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突破口,援引第9条、第18条,强调案外人有权申请不予执行,并且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包括仲裁程序是否违法、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事项。提出法院应当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而非仅限于形式审查,推动程序与实体双线审查开展。
难点二:案外因素复杂——司法观点分歧与国有资产风险
本案涉及三级法院(汾阳法院、吕梁中院、山西高院),且涉及“优先受偿权”“首封债权”等复杂执行程序的冲突。更棘手的是,对方当事人为国有企业,若支持案外人李某的主张,可能面临“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质疑,法官需在个案公正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
对此,鲁爽、苏浩亮律师在撰写法律文书时,特别注意平衡各方利益,强调“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与保护国有资产并不矛盾”。两位律师指出:陕西国企虽为国企,但其通过仲裁程序突破专属管辖、隐瞒关键证据的行为,恰恰损害了司法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两位律师主动与审理法院展开沟通,强调本案并非简单对抗,而是希望通过合法程序“一揽子”解决相关类案难题,为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汾阳市人民法院降低可能发生的国家赔偿风险。站在法院角度考虑问题的策略,有效缓解了法官的顾虑,为案件的解决打下良好基础。
难点三:立场难点——如何引起法院重视与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成功率较低,法院往往倾向于维持仲裁效力。同时,本案涉及专业建设工程问题,法律关系复杂,如何让合议庭特别是高级法院的法官充分理解案件争议焦点,成为代理策略的关键。
鲁爽、苏浩亮律师决定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首先,将程序打满。坚决申请线下听证,争取面对面陈述观点;申请依职权调查取证;建议法院提交审委会讨论。其次,善用特殊程序。主动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管理办公室邮寄材料,申请启动“四类案件”监督程序,强调本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启动监督程序,确保裁判尺度统一。最后,全面沟通。不仅与办案法官沟通,还与书记员、审管办保持良好沟通,通过大法官留言等渠道表达观点,确保案件得到足够重视。
围绕案件难点的突破,两位律师在《执行复议申请书》及《补充意见》中,系统提出六大论证法官支撑不予执行核心理由:
吕梁中院无执行管辖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执行;
仲裁裁决超出协议范围:优先受偿权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事项,仲裁机构无权裁决;
隐瞒关键证据:陕西国企未向仲裁庭披露其他工程款结算事实,导致裁决金额存在重复计算;
仲裁庭组成违法:一名仲裁员在离任法官未满禁业期时参与仲裁,违反《公务员法》;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仲裁突破专属管辖,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
优先受偿权已超除斥期间:陕西国企在工程结算后未在6个月内行使权利,优先权已消灭。
案件结果
在律师的多重努力下,2023年12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山西高院裁定:撤销吕梁中院执行裁定;对咸阳仲裁委员会该裁决书不予执行,苏浩亮、鲁爽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价值
本案在虚假仲裁、恶意仲裁频发的背景下,本案示范了案外人如何通过不予执行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为案外人提供了执行救济新路径;两位律师厘清“优先受偿权”与“首封权”的关系,在多个债权人并存时,二者受偿顺序如何协调,通过本案提供了典型样本;仲裁虽尊重当事人合意,但仍不能违背公法规范与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境下,鲁爽、苏浩亮律师充分平衡“意思自治”与“司法监督”,并通过法院内部监督程序,诠释了“四类案件”的监督机制,确保重大案件审理的公正与统一;法院确认了对仲裁裁决应进行实体审查,尤其当涉及程序违法与社会公共利益时,有了统一执行审查的标准。
小结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是司法的目标,也是律师的职业追求。在本案中,鲁爽与苏浩亮律师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能力、缜密的逻辑思维,最终扭转了看似不利的局面,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再次证明,律师专业素养不仅在于熟知法律条文,更在于在复杂现实中发现真问题、运用法律智慧解决真问题。不仅彰显了声驰律师在商事仲裁与执行领域的卓越能力,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