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熠律师:刘某被交通肇事案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5-09-03
近日,声驰律师事务所潘熠律师代理的“刘某被交通肇事案”法律意见书,在“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2024-2025年度十大经典案例终审评选中脱颖而出,荣获“十大经典案例”奖。该意见书不仅体现了律师在事实梳理、法律适用和证据运用方面卓越专业能力,还展现了律师坚持“生命权高于路权”法治原则的法律情怀。本文将围绕该起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律师法律意见的核心内容及案件成果等方面讲述潘熠律师在该案中的专业代理历程。
案件回顾
2024年12月初,刘某在横穿道路时被一辆驾驶的机动车撞击,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后,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下辖区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面对这一结果,刘某家属难以接受,遂委托潘熠律师介入案件,希望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复核,并争取更公正的责任划分。
接受委托后,潘熠律师全面查阅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监控视频、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询问笔录等,并多次实地勘察事发路段。经对案件全面梳理,潘熠律师发现,原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并在法律意见书中,阐明五大争议焦点:
1、事发路段未交付市政,是否属于“道路”?
2、事发区域是否应被认定为“交叉路口”?
3、肇事司机是否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是否应减速、避让?
4、是否存在关键证据缺失或取证不完整?
5、法律适用是否全面、准确?是否遗漏重要条款?
律师办案
案件存在的疑问直接关系到责任比例的重新划分,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潘熠律师开展了系统性的律师工作,进行了细致取证与深度法律分析。
1、实地勘查与视频证据分析
潘熠律师不仅多次查看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还实地模拟测试了夜间行车视觉条件,尤其注意到“对向车辆远光灯导致视野盲区”的问题。此外,潘熠律师发现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蹊跷丢失”,提出恢复数据申请,并成功获取关键视频内容,为后续补充意见奠定了良好基础。
2、多部法律规范的系统梳理
在案件《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中,潘熠律师先后援引了《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多项法律条款,明确指出肇事司机在不同维度上的违法行为:
《公路法》第33条:未经验收通行的路段,驾驶人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42、44、47条:涉及安全驾驶、夜间减速、路口让行等多项义务;
《实施条例》第59条:未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未鸣笛示意;
《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8条:未对老年人停车让行等。
3、类案检索与法理阐释
潘熠律师还检索了河北省其他地方类似案例判决,发现多数机动车与行人事故中,机动车均被认定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尤其强调一个“生命权高于道路通行权”核心法治原则,即便行人存在横穿马路行为,机动车在路口等特殊情境下仍应尽到最高程度的避让义务。
文书说理
在向交警部门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中,潘熠律师从证据、法律适用等角度论证肇事者应负全部责任:
1. 路段未交付市政,但仍属于道路,司机通行更应谨慎
潘熠律师指出,事发路段并未完成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无路灯、无交通标识,且长期有工程车辆违规停放。肇事司机作为附近居民,明知该路况仍选择通行,应承担更重安全义务。
在与大队负责人沟通意见时,对方提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是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同时不存在才导致行人优先权的适用。潘熠律师随后查阅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与问答》,对该条的详细解读是:
根据本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循以下三方面规则:一......二是通过没有道路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要减速慢行,实践中,交叉路口的情况多种多样,更多地属于没有道路交通信号或者道路交通信号不全,在这种情况下,道路交通秩序比较混乱,既有机动车,也有非机动车和行人,这就机动车驾驶人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小心谨慎驾驶,稍不留神就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面对这种情形,最佳的选择是注意避让行人,减速慢行。三是要让行人、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在道路交通中,人的生命与安全是最重要的,人的生命权要远远高于道路通行权。这就要求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要注意对行人的保护,即使行人已经违章,也要注意避让,不能使自己的通行权高于他人的生命权。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类比较特殊的机动车,即具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机动车必须让其优先通行,如机动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者右转弯的车先行;正在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多车道的,应当让在内车道的车辆先行等等。
从上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读可以明确,机动车驾驶员更严格注意义务是“道路交通信号不全”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适用的,而且该条坚持了一项基本原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一以贯之的原则——人的生命权要远远高于道路通行权。《道路交通安全法》颁行二十余年已历经数次修改,但第四十四条一直没有任何变化,可见对这一原则的坚持并未也不可能发生改变。
基于此,潘熠律师通过充分的法理论证说服了责任认定负责人。
2. 事发区域实为“交叉路口”,应减速让行
尽管与案发路段T字交叉的小路未被正式命名或设置信号灯,但该小路连接大型社区,经常有车辆出入,中心线为虚线,具备路口实质特征。肇事司机未减速、未观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3. 视野盲区未减速,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夜间行车、对向车灯远光照射形成视觉盲区,肇事司机未采取制动措施,反而加速行驶试图快速通过视觉盲区区域,直至撞击瞬间才刹车,属于严重误判。
4. 证据缺失涉嫌执法瑕疵
关于行车记录仪视频“遗失”、手机数据未提取完整等问题,潘熠律师指出交警在取证环节存在疏忽甚至隐瞒,并建议监察机关介入调查。
5. 法律适用存在重大遗漏
在法律适用方面,潘熠律师指出,原认定书仅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未综合考虑其他应当适用的条款,尤其是涉及路口让行、灯光使用等关键义务。
案件结果
2025年4月,案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纳了潘熠律师的法律意见,作出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重新调查认定机动车驾驶员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目前案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审查起诉阶段,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小结
本案的成功推进,不仅得益于潘熠律师精湛的专业技能,更源于其秉持法治信念、为生命发声的执业情怀。“刘某被交通肇事案”的成功维权,也提醒我们在法律与责任的天平上,生命的重量不可漠视,充分彰显律师专业介入对于公权力和推动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监督。潘熠律师细致证据梳理、多维法律论证和富有说服力的文书表达,正是声驰“严谨专业、勤勉尽责、诚信尚法”服务宗旨与“做一家有温度的律师事务所”发展愿景,专业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的最佳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