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杏律师:郭某涉嫌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发布时间:2025-08-21
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严峻背景下,一起由市扫黑办移送的案件,指控金额高达七十余万,当事人面临十年以上刑期的“敲诈勒索”重罪,在郭红杏律师的努力下被法院依法否定。郭红杏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素养、严谨的办案态度和对刑民法律适用边界精准的把控,在司法实践中清晰划定了草原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边界,帮助当事人重获自由。该案对遏制“以刑代民”倾向具有标杆意义,在“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2024-2025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评选中成功晋级终审评选。
案件回顾
扫黑背景下的双重指控重压
本案发生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的大环境下。案件线索由市“扫黑办”直接移送至市公安局侦查,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郭某以其承包的草场被占用为由,采取封堵道路、语言威胁、谩骂等方式,威胁多家采石场经营者,迫使对方与其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款项,累计获利七十余万。一旦此项指控成立,依据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及当时的政策环境,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郭某自2011年起,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在某区非法占用天然草原66.16亩,种植林木果树,改变土地用途,破坏草原生态。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建议对敲诈勒索罪判处10-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判处1年至1年6个月,数罪并罚刑期高达11至12年6个月。郭红杏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多方工作,经过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最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完全采纳了郭红杏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郭某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使原本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牢狱之灾的郭某,最终得以重获自由,回归社会和家庭。
律师办案
三步破局,以专业力量力排重压
案件由扫黑办移送,天然带有“涉恶”色彩,定性为“索财”行为,侦查和公诉机关倾向严厉打击,案件涉及草原资源保护与利用,政策性强,且当事人郭某身陷囹圄,不仅面临丧失十余年自由的巨大风险,更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身体健康状况在羁押期间急剧恶化。面对严峻的指控和复杂的案情,郭红杏律师迎难而上,制定了系统而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拆解了公诉机关的核心指控。
锁定权利来源,夯实主体资格:郭红杏律师投入大量精力,充分调取了一系列关键的行政审批文件、政府批复和官方凭证,明确证明了双方存在合法的草原承包经营法律关系,证明城镇户籍的郭某具备合法草原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及收取补偿款的权利,这些核心证据被法院明确采纳,在“扫黑除恶”高压态势下,扭转“涉恶索财”的初步定性。
追偿行为的性质界定,强调正当化维权途径:在权利基础牢固的前提下,郭红杏律师将重点转向郭某与采石场经营者之间的行为定性,成功向法院申请调取了采石场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强调签署补偿协议前,郭某曾与采石场代表及草原管理部门负责人一同咨询过市草原监督管理局,得到肯定答复后才签订协议。郭某依约协助采石场办理了采矿证等手续,对方也主动履行了协议内容,后期纠纷源于采石场经营者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威胁”行为,郭律师精准援引法律和判例,论证郭某作为债权人,在追索到期债务过程中使用过激语言,若未达到使对方产生心理恐惧、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且目的是为了实现合法债权,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郭红杏律师通过调取行政审批流程文件并结合法律解释,成功促使法院将郭某的行为定性调整为民法的债权债务纠纷,而非刑事敲诈勒索。
提交参考判例,情理交融强化论证:除了扎实的证据和精准的法律适用,郭红杏律师还检索并提交了相关参考判例,进一步支撑其关于刑民边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和胁迫程度的核心观点,增强说服力。在严谨的法理论证之外,郭红杏律师还注重情理层面的沟通,强调郭某种植林木客观上为抵御采石场污染做出了一定努力,其主观恶性较小,并着重陈述郭某已六旬高龄,患有严重冠心病,羁押期间视力严重下降,身体状况堪忧,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人道主义考量等情理因素,在法院最终决定适用缓刑时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案涉及草原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冲突,郭红杏律师通过深入理解《草原法》等相关法规,精准定位权利来源,并结合行政审批程序要求,成功论证了资源利用者支付补偿的民事法律基础,其证据组织策略、法律论证逻辑以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方式,为类似环境资源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操作指南,并载入法律出版社《刑民交叉案例选编》书目。
在“扫黑除恶”特殊时期,郭红杏律师精准界定刑民边界,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精准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法院没有因专项行动压力或行为表面上的“威胁性”而模糊界限,而是严格依据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出了公正判决,彰显了司法的理性与定力。且在郭红杏律师的努力下,清晰确认了城镇户籍人员依法承包国有草原、并据此获得相应补偿(包括与占用者协商补偿)的合法权利,纠正了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对非农牧民身份承包者权利的忽视或不当限制。同时,有力地回击了部分纠纷当事人试图利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以刑代民”不良倾向,为司法机关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郭红杏律师在郭某涉嫌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结合证人证言进行周密质证,并运用精准的法律解释和判例支撑观点,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判决,展现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生动诠释了新时代律师在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