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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律师优秀法律文书:“C某涉嫌非法pos机套现不起诉案”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5-08-21

       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是律师专业智慧与实务经验的结晶,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精准化的有力武器。近日,在“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2024-2025年度十大经典案例优秀法律文书初审评选中,张璐律师撰写的“C某涉嫌非法pos机套现不起诉案”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凭借深刻的法理剖析、严谨的证据梳理和显著的案件效果,从众多参选文书中脱颖而出,成功晋级终审。

​基本案情

      当事人C某被检察机关指控: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利用其经营的美容院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多省市信用卡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套现、代还等非法支付结算业务,累计套现金额高达300余万元。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案件一度陷入“久拖未决”的困境,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案件结果

       该案系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即将移送法院,当事人面临重大刑事法律风险,在张璐律师的专业辩护下,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最终获取了相对不起诉良好结果。

案件办理

      张璐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在深入研究案卷后,精准把握案件症结,敏锐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针对争议焦点张璐律师展开了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并进行了极具说服力的论证,其核心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充分采纳。

1、焦点一:罪与非罪——非法经营罪的成立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第十二条,只要实施了虚构交易套现行为且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即构成非法经营罪,未明文要求“营利目的”。

      张璐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深刻剖析非法经营罪的本质,指出该罪源于“投机倒把罪”,其构成要件行为核心在于“经营”。而“经营”行为天然蕴含“营利目的”,这是其区别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刑法》条文虽未明示,但属不言而喻的主观要素。并援引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在《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刑法评价》中的权威观点佐证:“非法经营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经营目的......行为人主观上的营利目的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张璐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唐某等开设赌场案”(2023-06-1-286-004)的裁判要旨:“开设赌场罪”必须以赌场为依托从事营利性活动。张律师指出,如同开设赌场罪虽未明文规定“营利目的”但司法实践均认可其不可或缺一样,非法经营罪亦应作相同理解。

      张璐律师还结合审计报告及当事人陈述,明确陈述C某在操作POS机为他人套现、代还过程中,并未实际收取任何手续费或佣金,部分行为纯粹是朋友帮忙,甚至未扣除银行收取的基本手续费。缺乏任何牟利的动机和事实证据,其行为不具备“经营”的营利性内核。

2、焦点二:数额认定——银行流水总额能否直接等同于犯罪数额?

      控方直接依据POS机交易流水总额300余万认定犯罪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未对行为性质精细区分。张璐律师明确指出,并非所有通过POS机的异常资金流动都构成非法经营罪所指的“套现”,必须严格区分信用卡套现虚构交易,直接为持卡人提供现金。持卡人(或代还人)先存入自有资金偿还欠款,再刷出(通常为消费或维持信用)。此行为本身不直接造成银行资金风险,社会危害性显著不同。参与银行促销活动(如“刷卡换礼物”),为获取银行礼品而进行的真实或形式上的刷卡消费不属于“套现”金额。

3、焦点三:证据瑕疵——审计报告严重问题剖析

     张律师仔细查阅卷宗,发现控方核心证据《审计报告》存在严重问题,未剔除“超额度存入资金刷卡”部分。证人明确表示其存入远超信用卡透支额度(如额度1-2万却存入5万)的资金进行刷卡,目的是提升额度或参与银行活动,超出透支额度的部分与套现无关;未排除真实消费交易人员,审计报告仅根据证言排除1人,但对其他11名持卡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套现或养卡,可能存在真实交易,却被“一刀切”计入总额;未区分“套现”与“养卡”,报告将所有流水混同计算,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张璐律师援引该省相关再审案例观点表明,“代还信用卡不会增加银行的经济损失......代还业务金额不应纳入非法经营的数额”。且审计报告假设涉案期间POS机仅由C某控制,但C某辩称李某也曾控制该机器,此点未查清,导致数额归属不明。张璐律师深刻分析本案指控的300余万涉案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际可能构成犯罪的金额远低于此,且未达定罪标准。

文书说理

法理维度:穿透法律解释冲突,捍卫构成要件精确性

      针对2018年《信用卡解释》与2019年《支付结算解释》可能存在的适用冲突,张律师精准援引最高院对后者的《理解与适用》,明确指出:“信用卡套现行为属于虚构支付结算行为的一种形式,《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成功阻却了控方试图用新法支付结算解释中更宽松的数额标准或模糊规定来套用本案的意图,坚守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紧扣“信用卡套现”这一行为本质。旗帜鲜明地反对将非法经营罪沦为“口袋罪”,强调必须严格把握其“经营”即营利本质,防止将无营利目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错误入刑,体现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

情理维度:关注个体命运,追求司法公正

      张璐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仅论证法律,也关注案件对当事人生活的巨大影响。指出案件久拖未决已严重困扰当事人,而争取不起诉(特别是最终获得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结果,为当事人保留了继续深造、就业、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宝贵机会。强调在认罪认罚的背景下,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兼顾司法效率与个案公正的合理选择,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

文书点评

       张璐律师的法律意见书逻辑严密、论证充分,展现了卓越的辩护艺术。在涉案金额较大且系省厅督办的严峻形势下,成功实现相对不起诉并最终获得无犯罪记录证明结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质无罪的最佳法律结果。为类似POS机套现类非法经营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辩护路径。

       案件涉及非法经营罪主观要件、套现行为定性、数额计算标准等深层次问题,张璐律师在意见书中提出的思考“是否需增设非营利性套现的独立罪名”或“能否纳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范畴”等问题,对相关理论研究和司法解释的完善具有启发意义。充分展现了专业刑辩律师在厘清复杂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有效制约公权、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口袋罪”倾向、推动司法精准化进程中的等方面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

小结

      C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的成功办理,是张璐律师深厚法学功底、敏锐案件洞察力、精湛辩护技巧和高度责任感的集中体现。面对重大复杂的指控,张璐律师没有停留在表面争议,而是直指构成要件的核心和证据体系的根基,以一份论证严密、情理交融的《法律意见书》为武器,层层推进,最终瓦解了指控基础,为当事人赢得了清白未来。本案再次印证专业的深度,决定辩护的高度。该案不仅是一份成功的个案辩护记录,更是声驰刑辩专业精神的生动诠释。张璐律师以其卓越表现,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贡献了坚实的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