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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律师优秀法律文书:Z某强制猥亵案一审辩护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5-08-21

      当猥亵犯罪地点发生在公共场所,是否必然构成“当众”?对艾滋病患者的司法裁判,应如何平衡科学认知和公众情绪?一连串尖锐问题,正是张璐律师在Z某强制猥亵案中面临的现实挑战。案件以“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升格刑争议为核心,涉及未成年人司法解释参照适用、艾滋病患者量刑偏见等复杂法律与社会命题。

      张璐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辨析、前沿医学证据的引入及人文关怀的司法倡导,破除层层阻碍,成功实现罪轻辩护,彰显刑辩律师的思辨深度与人文温度。其Z某强制猥亵案一审辩护意见书在“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2024-2025年度十大经典案例优秀法律文书初审评选中,斩获直接晋级终审资格。

​基本案情

      Z某被指控于某温泉中心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男性)熟睡之际,实施抚摸、舔舐生殖器等行为。公诉机关以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经庭前沟通,一审法官强调该行为发生在开放式休息大厅公共场所,现场另有几人侧卧休息系当众实施,其行为属于当众猥亵,且Z某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进一步加剧量刑上幅风险。

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猥亵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张璐律师全力辩护,法院依法否定“当众”情节,不适用升格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结果较一审法官最初倾向建议的五年以上刑期大幅降低,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及文书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猥亵。一审法官准备在本案中参照适用上述《意见》,张璐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敏锐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点,通过三重论证实现突破:

一、法律适用:精准切割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案件差异

       张璐律师查阅大量案例,检索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该条款并不适用于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行为的案件。张璐律师提出《意见》每一条都有“未成年人”的表述,专为强化未成年人保护设立,其因性羞耻心维护较之成年人更为重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通过对未成年人案件有“情节恶劣”作为升格刑的限定条件,而《刑法》强制猥亵罪中“公共场所当众”与“其他恶劣情节”属并列升格条件,“情节恶劣”并不能作为限定条件去调节对强制猥亵案件中是否合理适用“公共场所当众”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尺度。若机械类推适用性侵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当众”宽泛认定标准,将造成量刑不适当;同类“咸猪手”案件多作治安处罚,若一律认定刑事升格刑,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事实认定:推翻“当众”的行为要件

      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不是酌定从重评价的情节。没有文献分析评价在公共场所非当众实施的性侵行为,即如果是在公共场所非当众实施,其实与在私密场所在法益侵害的角度来看不存在区分,反而是强行进入住宅这种私密场所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由于同时侵犯住宅安定这一法益而较之“公共场所非当众”更应当被酌定从重评价。

       针对现场另有三人侧卧情况,张璐律师还结合全案证据情况,主张多方面综合把握:

      1、现场三人均处于深度睡眠状态,从“熟睡”到“清醒”需要转换时间,即生理上应当无法即时察觉涉案行为;

      2、调取监控显示Z某动作轻微、短暂,行为未超过3秒,且全过程均十分警惕和留意周围人的状态;

      3、事实上,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过证人证言也明确反映了众人对黄某某的行为没有感知。以上,多维度解构“当众”本质,证明本案不存在他人随时可以看见、目之所及的情况,并不符合“当众”的实质要件。

三、情理交融:科学证据破除HIV危害推定

       针对被告人Z某HIV艾滋病毒携带者身份可能引发的量刑偏见,张璐律师找到艾滋病防治协会了解相关知识,引入国际医学研究展开事实澄清,提出对关乎定罪量刑的关键医学事实,仅凭社会一般认知裁判有失公允。案发前Z某医疗记录病载检测结果为“TND”,唾液传播HIV概率趋近于零,被害人无黏膜破损情况。据权威医学研究和医生证言表明,病毒载量抑制者(病载TND)性传播风险为零,Z某行为仅短暂体表接触,不存在传染病毒的危险,同时客观上被害人并未被传染病毒。

文书点评

      张璐律师在文书中展现了深厚的法理功底,该辩护意见有的放矢,结合与法官交流得出的案件争议焦点,首先提出该案不可参照适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作升格刑依据,指出过往判例常将“公共场所”与“当众”混同评价,但若在公共场所“非当众实施”,其法益侵害性与私密场所无异,甚至低于侵入住宅的猥亵,若将“公共场所”单独作为量刑加重情节,将导致地铁、车站等场所的“咸猪手”行为一律入刑五年以上,明显违背司法实践。

       文书围绕该案件事实综合论证本案不是“当众”犯罪亦不可仅因公共场所情节酌定从重,最后提出罪责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人文关怀的角度为案件争取到了罪轻辩护良好结果。

小结

       本案看似是普通强制猥亵案件,实则暗藏法律适用、证据规则、社会偏见等激流。张璐律师以精准法律辨析为矛、科学实证为盾,辅以司法人文关怀,成功守护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底线。其辩护意见书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裁判,更推动了司法实践对特殊群体的去标签化认知,让特殊群体,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能够受到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