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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秀律师:B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5-08-21

       在复杂的商业租赁关系中,当转租方陷入多重债务纠纷,一份“倒签”的租赁合同能否成为次承租人规避百万债务的“免罪金牌”?执行法官能否依据案外人提供的合同直接变更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这不仅是价值数百万的债权之争,更是对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权力边界的严峻考验。

       在“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2024-2025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评选中,由陆海秀律师代理的“B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凭借其精密的法理剖析、对程序正义的坚定捍卫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成功维护,从众多优秀文书中脱颖而出。本案历经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复议多轮交锋,成功推翻原违法执行方案,恢复了执行,为债权人挽回巨额损失,成为破解“以执代审”难题的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两份判决、一份“倒签合同”与消失的百万债权困局

     1、基本权利:A公司将两层商铺整体出租给B公司,B公司又将其中一层转租给自然人C某。因C某长期拖欠租金,B公司于2020年诉至法院,该案判决(下称“本案判决”)于2022年7月22日生效,确认B公司与C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30日解除,判令C某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及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因B公司拖欠A公司租金,A公司亦提起诉讼,该案判决(下称“另案判决”)于2022年9月29日生效,确认A公司与B公司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11日解除,判令B公司腾退房屋(含C某占用的部分)并支付租金及至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2、执行异变:2022年8月,B公司依据“本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C某。执行过程中,C某突然向法院提交一份其与A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将租赁起始日倒签至2021年5月11日(即“另案判决”确认的A公司与B公司合同解除日)。A公司亦向法院表示不再要求B公司腾退C某所占房屋。  

      据此,执行法官于2023年2月作出认定:C某向B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的义务仅需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后续费用无需支付,本案执行完毕。

困局实质

       按照此方案执行,则意味着B公司对C某享有的、经“本案判决”确认的、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日或执行终结日止的巨额房屋使用费债权被直接“抹除”。虽然A公司亦表示按照房屋面积折算免除对B公司该部分房屋该段时间的占用费,表面看起来逻辑顺畅,但是A公司免除的金额与执行法官不予执行金额相比,相差近四百万元(计算至另案判决生效之日)。也就是说,在执行法官和被执行人确定的执行方案下,相较于严格按照生效判决执行,B公司将直接损失近四百万元。

律师办案及文书说理

       陆海秀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从启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这一目的出发,为了避免复杂法律实体问题扰乱执行监督法官的思路,最终决定紧扣执行程序违法事项,即执行行为脱离执行依据、执行方案“以执代审”、执行偏向明显、执行行为不公开这几个点撰写执行异议书:

1、执行行为严重脱离执行依据

执行程序的功能是落实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无权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重新认定或变更。据此,陆海秀律师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中主张在B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应当严格按照“本案判决”这个执行依据进行执行,执行法官仅依据C某与A公司事后签订的、将租期倒签至判决生效前的合同,直接认定不再腾退被执行人房屋并将房屋使用费计算的截止日期更改为2021年5月,严重违反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行为完全脱离了法定执行依据。

2、执行方案“以执代审”  

       陆海秀律师在执行异议书中论证了“本案判决”和“另案判决”两份判决分别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判决认定事项及判决内容并无冲突,应各自执行,执行法院以与本案不冲突的另案判决文书为由阻碍本案生效判决文书的执行,并无法律依据。虽然“另案判决”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11日解除,但2022年9月29日判决文书生效前,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存续是处于未定状态的,判决生效后基于判决内容才确定该租赁合同关系解除,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前倒签房屋租赁合同,并把时间追溯至2021年5月11日,合同效力严重存疑,B公司对该合同也并不认可。

       执行法官基于该合同作出的执行方案实际上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并非简单的事实判断,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认定,甚至直接将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合法权益也就是申请执行2021年5月11日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认定为非法权益,属于以执代审,违反了审判、执行相分离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5条,“执行中的重大实体争议问题,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相应诉讼程序解决,避免违规以执代审”。为有效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应当让当事人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而非直接更改执行依据内容。

3、执行方案偏向明显,执行程序不公开、不透明

       文书最后,陆海秀律师指出,执行法官作出的执行方案明显偏向于被执行人,且在作出该方案时,并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也未赋予申请执行人B公司申请回避等程序权利,整个认定过程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进行。此行为严重违反了执行程序公开、公正原则,希望法院能够对本案执行程序进行倒查监督。

案件结果

复议终裁确立规则,律师专业力获司法确认

      经陆海秀律师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于2023年7月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按照“本案判决”的内容恢复执行,即继续执行C某自2021年5月之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C某不服恢复执行的执行裁定,后续提出了新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复议,均被法院驳回。而办案律师在新的程序中又对本案涉及的实体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包括倒签合同效力问题、对B公司是否产生约束力问题以及B公司债权受损问题等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最终法院认定,C某基于倒签合同主张的其有权占有案涉房屋时间节点系在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前,且与两份生效判决认定的房屋占有使用情况不符,实质上是其对本案执行依据所认定事实的否定。而且,A公司与C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仅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对B公司不当然产生约束力。另外C某的主张还会实质减少B公司债权,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重大风险。因此裁定驳回C某的异议请求。

文书点评

      本案的成功,是陆海秀律师深厚法律功底、敏锐程序意识与坚韧诉讼策略的集中体现。陆律师在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与多份判决中,迅速锁定执行法官脱离执行依据、以执代审这一根本性程序违法点,精准援引最高法院关于审执分离的相关规定,直击要害,达到了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并恢复执行的最终目的。

      本次执行异议的成功,不仅为B公司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保障了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对规范执行行为、防止“以执代审”、厘清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边界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小结

      生效判决的权威不容执行程序任意消解,实体争议必须回归诉讼轨道解决,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不可或缺的保障。声驰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严谨专业、勤勉尽责、诚信尚法”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法律服务。陆海秀律师在本案中的卓越表现,正是声驰服务宗旨的最佳诠释。此次入选“十大经典案例”,是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精神的高度认可。未来,声驰律师将继续以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度的责任心,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贡献更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