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经典案例|毛增泉律师:某电力公司与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5-08-14
近期,“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2024-2025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评选结果揭晓,由毛增泉律师代理的“某电力公司与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案”成功入选。该案不仅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开辟了法律维权通道,更在破解政策调整导致企业权益受损却救济无门的普遍困境中,展现了律师精湛的专业技巧与创新思维。
案件回顾
政策突变,合法电站陷退出困局补偿无门
某电力公司(以下称“电力公司”)是某县水电站的合法开发运营者。该水电站于2010年至2012年间,历经县人民政府、发改局、水利局等多部门层层审批,手续完备,于2016年完成工程建设,2018年正式投入运营。然而,随着国家长江大保护战略的深入推进和相关政策的调整,2020年12月,某县人民政府发布公示,将水电站列为“限期退出类”电站。这意味着投入巨资建成运营仅两年的水电站,将被迫关停。更令企业难以承受的是,在关停决定作出后的近四年时间里,关于电站退出的补偿问题始终悬而未决,企业承受着巨大的财产损失。
2024年7月,电力公司正式向县人民政府邮寄《行政补偿申请书》,请求县政府依法就水电站退出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近4900万元。县政府于2024年9月作出《答复函》,函件以县政府“非导致电站归属退出类的责任主体”“不存在改变、撤回行政许可行为”“无补偿依据”等为由,断然拒绝履行任何行政补偿义务,企业维权陷入僵局。
案件焦点
面对县政府的强硬态度和复杂的政策背景,毛增泉律师及团队临危受命,厘清案件争议焦点,在法律与政策的夹缝中为企业寻找维权出路:
1、败诉前鉴与政策可诉性壁垒
电力公司此前曾因电站核准问题起诉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败诉。国家层面的《长江保护法》(第23条第2款)及四部委《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赋予了地方政府要求小水电整改或退出的权力。律师直接挑战政策本身的合法性或合理性,不仅难度极大,更易陷入“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诉讼受案范围”的程序陷阱。
2、补偿抑或赔偿的定性之争
电站退出是因政策变化(管制性征收)还是自身手续瑕疵?这直接关系到是适用行政补偿还是行政赔偿,法律依据和举证责任截然不同。
3、救济路径的迷局
是直接起诉县政府的退出决定或《答复函》?还是需要先走其他程序?如何选择一个具有“可诉性”且能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作为靶心?
律师办案
毛增泉律师及团队介入案件后抽丝剥茧,层层梳理案件难点,制定了缜密的破局策略:
信息奠基,摸清政策底牌
毛增泉律师及团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系统梳理了国家、省、州关于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特别是退出类电站补偿的所有政策文件、资金下达通知,以及当地已开展的相关工作,为后续论证县政府的职责和资金到位情况打下坚实基础。
他山之石,探寻理论支撑
针对因政策调整(管制)导致财产权实质性减损,却无明确征收决定,能否及如何获得补偿的核心问题,毛增泉律师及团队进行了深入的法律检索和理论研究。
毛增泉律师敏锐地捕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行终1638号行政判决高留升案中确立的“管制性征收”司法观点:即使没有形式上的征收决定,但行政机关的管制行为(如将荒山划入国家级森林公园)对财产权构成了类似征收的限制和剥夺,造成所有者权益实质性减损,行政机关就负有补偿责任。
同时,毛增泉律师仔细研读了谢立斌教授《论财产权的过度限制及其缓和措施》等理论文章,强化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依据,论证企业基于政府此前的合法审批投入巨资建设运营,其合理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精准瞄定,打造可塑之“箭”
综合研究和案情分析,毛增泉律师及团队创造性地避开了直接挑战政策或退出决定的“雷区”,将诉讼策略的核心精准锁定在县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上。依据国家四部委312号文、四川省及甘孜州(甘水函〔2019〕242号)实施方案,明确整改落实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某县政府是电站退出的法定责任主体。国家及地方政策强制要求对退出类电站需逐站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县政府在作出拒绝补偿的《答复函》前,并未依法制定电站的退出方案,更未明确补偿事宜,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电力公司提交的《行政补偿申请书》,核心诉求正是要求县政府履行其制定方案、明确补偿的法定职责,县政府的《答复函》直接拒绝履职,构成明确的行政不作为。
路径优化,复议直击要点
基于以上分析,毛增泉律师及团队决定直接针对县政府作出的《答复函》提起行政复议。直指县政府拒绝履行其在水电站退出中应承担的、具体的、明确的法定补偿职责这一核心违法行为,路径清晰,可诉性强,有效规避了受案范围争议。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毛增泉律师及团队提交了详实的证据和具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法理交融,力证“管制性征收”与政府职责。
针对县政府具有法定补偿职责部分:毛增泉律师层层引用《长江保护法》、水电〔2018〕312号文、川水函〔2019〕329号文、甘水函〔2019〕242号文等,清晰论证地方政府是辖区内小水电清理整改的法定责任主体。“地方政府负责制”意味着县政府负有牵头制定退出方案、明确补偿事宜的不可推卸的职责。
巨额补偿资金已到位,发放职责明确:毛增泉律师及团队通过某财政局、水利局下达2021-2023年小水电清理整改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的通知及附件,证明累计3614万元奖补资金已下达至县。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理应依法组织评估、制定方案并发放补偿。
本案实质构成“管制性征收”,补偿具有正当性与紧迫性:毛增泉律师提供了从开发协议、前期工作批复、环评批复、水保批复到并网运行函等十余项关键批文,证实电站是经多个政府部门多年、多环节审批的合法项目,企业投入巨大,信赖利益显著。电站被强制退出,直接原因是在生态保护要求下,国家及省级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政策的调整。州发改委明确复函该电站“已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即是政策壁垒的体现,这非因企业自身违法或经营不善。
毛增泉律师借鉴河南高院(2021)豫行终1638号判决要旨,论证县政府将电站列为退出类,实质上构成了对其财产权的过度限制和剥夺,效果等同于征收。基于公平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必须对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公平补偿。毛增泉律师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具有正当性,但其执行过程不可避免会对合法经营者的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在推进政策时,必须建立合法合理的补偿机制,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权保护。
案件结果
州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毛增泉律师的核心观点。电站系依据国家及省州政策文件被列为退出类,申请人亦引用这些文件主张补偿,故其是否获补偿及如何补偿,应依据这些文件。并根据《长江保护法》、四川省及甘孜州实施方案,明确认定县人民政府是电站退出的法定责任主体,依法具有处理该电站退出后补偿事项的职责。国家及州政策明确要求责任主体需“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本案中,县政府在作出《答复函》前,并未依法制定电站的退出方案。虽然存在奖补资金分配“征求意见稿”,但非最终方案,亦未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因此,县政府未履行其法定职责。认定申请人复议请求未超出原《行政补偿申请书》及被复议《答复函》的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函》;责令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明确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在律师的努力下,不仅否定了县政府拒绝补偿的违法行政行为,更以法律强制力要求其必须启动并完成对电力公司补偿事宜的实质性处理程序,为当事人最终获得合理补偿打开了希望之门。
小结
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企业权益受损的复杂背景下,律师没有盲目硬撼政策本身,而是敏锐地聚焦于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具体、可诉的违法行为。这种“避虚就实”,精准选择可诉性行为的策略,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诉讼路径,巧妙规避了“政策是否可诉”的程序障碍。面对我国立法上“管制性征收”概念的缺失,导致当事人因非传统征收的行政管制行为遭受财产损失时救济困难的普遍性问题。毛增泉律师及团队积极引入前沿法学理论和司法案例,结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成功在复议程序中论证了“因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调整导致合法经营设施被强制退出,构成管制性征收,政府应予补偿”的核心观点。不仅为当事人争取了权益,也为在立法完善前,通过司法和复议实践探索为解决此类纠纷贡献了智慧。充分展现了代理律师在复杂行政案件中的专业素养以及执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使命感。
电力公司的维权之路尚未结束,县政府履行复议决定、制定并落实公平合理的补偿方案,仍是关键一步。在律师争取下,甘孜州政府的复议决定,如同一柄破开政策迷雾与行政不作为壁垒的利剑,为企业带来了实质性的曙光。毛增泉律师及团队在本案中展现的智慧与勇气,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权益,其突破“政策困局”的诉讼策略和推动“管制性征收”补偿的实践,更是对行政法律师专业价值的生动诠释。在国家政策与法律实施的宏大叙事中,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都应被看见、被尊重、被保障,而专业的法律人,正是这权利保障道路上不可或缺的守护者与破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