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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大代表到涉嫌违法犯罪,数罪被指控,他的权益还能保护吗?

发布时间:2023-08-23

   曾经,他是省人大代表,社区党委书记、主任,集团董事长,往日风光无限好,2021年,他因多个罪名被提起公诉身陷囹圄。这不是凭空捏造的剧情,而是声驰律所张霖杰律师办理的一个真实刑事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当事人罗某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贪污、职务侵占、寻衅滋事、虚开发票、高利转贷罪:

  01有关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寻衅滋事罪

   2012年8月,罗某和龙某组织成立了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营混凝土生产销售。2010年至2016年,罗某担任某地混凝土协会会长。从2013年至2016年,为阻止外地混凝土企业进入某地、本市其他混凝土企业进入某地河西片区,以达到某公司垄断本地混凝土业务的目的,罗某、罗某玲经常纠集在一起,指使罗某交、彭某军多次组织村民到项目工地、运输道路上采取拦车、打人、阻工等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逼迫非本地混凝土供应商退出某地市场、迫使某地市其他片区混凝土企业不得到河西片区送货,严重扰乱了某地混凝土市场秩序,破坏了某地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02有关贪污罪

   2009年至2013年期间,罗某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某地工业园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明知其和郭某良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在政府征地拆迁指挥部会议上以其和郭某良共同所建房屋有集体土地证为由,骗取征地补偿款225万元,罗某分得112 万元。

   后又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对涉案征拆项目某水库休闲山庄待征拆补偿核算时,以虚列特种养殖、设施补助等方式,虚增征拆补偿款,与王某诚(已判决)共同贪污194万元。

   2012年,罗某再次安排李某、王某泉对某山庄征拆项目进行补偿核算造表,以某水库水面补偿调差、拆违自拆奖励的名义虚报并获得补偿196万元。该补偿款到账后由罗某个人支配并使用。

  03有关职务侵占罪

   2010年,罗某担任高某村书记及某实业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其利用职务便利,在某实业公司收购某砂石场过程中侵占某实业公司308万元。五年期间,罗某将侵占的308万元入股到某实业公司后累计获利487万元,分红116万元。

   2010年至2012年,罗某主持某实业公司股东会通过了投资某地湘砂实业有限公司并由其代为持股支付公司固定回报的决议,罗某在代表某实业公司投资湘某公司过程中,将某实业公司1194万元投资款中的50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1年,由罗某为首组建成立某兆丰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即原某实业公司)占股49%(含月村6%的股份),某地兆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占股39%,龙某占股12%。2012年,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兆丰全部股权。罗某利用某兆丰实际控制人和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分两次非法占有某实业公司应分配的转让款335万元。

   自2010年开始,为逃避国家税收,罗某安排财务对某兆丰公司的账务实行内外两套账,将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纳入公司内账管理。2012年,兆丰公司被某水泥公司收购后,罗某对兆丰公司遗留资金的处理等事项负总责,后授意公司财务人员将内账资金中应收款共计1566万元隐匿下来,没有向某水泥公司披露。直至2014年初,罗某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利用管理兆丰公司内账资金的职务便利,侵占兆丰公司内账资金348万元。

   2017年,罗某、龙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开砂石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列砂石应付款及收取租赁费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总计5650万元,罗某、龙某二人按照6:4的比例私分,每年底对二人之间私分的资金及其他经济往来结算。其中,罗某分得(含应分得)3390万元,龙某分得(含应分得)2260万元。

  04有关虚开发票罪

    2012年4月,某水泥公司与兆丰公司洽谈收购一事,罗某召集罗某河、易某珍等人共同商议收购事宜,会上罗某提出要将固定资产虚增到1800万元,以提高公司被收购的价格。罗某安排罗某河负责虚增固定资产一事,由易某珍具体实施。易某珍向罗某河报告,为虚增固定资产,需要开具一张1800多万元的发票,需要缴纳100多万元的税金,另外还需要请测绘、设计、核算人员来做虚增固定资产的事情,需要开支约60万元。罗某听取罗某河汇报后,同意支出。随后,易某珍请测量人员、核算人员做了一整套虚构工程方面的资料,预算工程量约为1900万元。之后易某珍向罗某河汇报,请求协调一家工程公司配合签订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在罗某河、易某珍请示罗某后,罗某请大坪公司董事长刘某泉提供公司资质配合兆丰公司出具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并安排易某珍直接与大坪公司董事长联系。之后,兆丰公司与某大坪公司签订了一个虚假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1月,易某珍提供该虚假工程施工合同等资料到税务大厅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18850134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并由兆丰公司代缴了101万元税款。经税务师事务所鉴定,兆丰公司在被收购过程中,为了虚增资产,虚开发票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287万元。

  05有关高利转贷罪

   2014年5月,因某华晨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义向罗某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2年,月利率3.5%。为谋取高额利息,罗某将其女儿罗某力名下的独栋别墅采取抵押担保方式,以个人房屋装修为由向银行贷款400万元。贷款发放以后,为规避银行的监管,罗某将该笔400万元贷款先后转到程某、黄某、彭某莲的银行账户上,最后凑成1000 万元借给了陈某义。两年间,罗某共取得1000万借款的利息收入855万元,其中400万元转贷资金获取利息收入328万元,除去向银行支付的59万元利息,罗某非法获利269万元。

  律师介入案件

   时任人大代表的罗某,被以涉嫌贪污、职务侵占、寻衅滋事、虚开发票、高利转贷罪立案侦查,罗某家人找到张霖杰律师,委托张霖杰律师为其进行辩护。针对罗某的案子,张霖杰律师于第一时间前往复制卷宗,卷宗达三百多本。

   面对三百多本刑事卷宗,张霖杰律师迅速了解案卷构成,制作案卷索引,以便进一步精细阅卷。参考《起诉意见书》初步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在案证据情况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快速了解案件的全貌。同时研究案卷中贪污、职务侵占、寻衅滋事、虚开发票、高利转贷罪这几个罪名,理解办案机关的指控逻辑,拆解指控事实,寻找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并采用逆向思考方式,假设指控的事实成立,通过阅卷进行验证,以备对关键证据薄弱的环节进行驳斥。

   通读案卷后,张霖杰律师整体把握案件事实,从程序、实体方面分别分析,利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找出有利、不利证据,梳理人物关系,挖掘案卷疑点,识别关键证据,综合分析以形成初步辩点,针对每个罪名做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形成体系的质证意见,针对本案具体情况,检索相关案例并制作案例检索报告,并形成辩护意见。

  为期五天的庭审

   2021年6月,当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整整持续了一周,凌晨两点的法槌敲击声宣告了本案庭审的结束,庭审中,张霖杰律师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出发,就各个罪名指控的数额进行推敲,针对指控的几个罪名,按照案件制定不同诉讼策略,从无罪、罪轻角度分别辩护。

  01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罗某从2013年至2016年,与他人纠集在一起,指使他人多次组织村民到项目工地、运输道路上采取拦车、打人、阻工等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当地混凝土市场秩序,破坏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针对该罪名,张霖杰律师认为本案认定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的证据不足,并从“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以及“组织”、“纠集”的文义出发,分析论证本案既不符合“经常纠集在一起”、“暴力手段”,也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情形,更未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情形,不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被告人罗某亦不是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针对寻衅滋事罪,详细指出证人证言中的有利证词,从证据上否认罗某参与其他被告人共同犯罪的事实,从而进一步否认寻衅滋事罪的成立。

  02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或者单独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615万元,个人获得425万元。

   张霖杰律师针对本罪名,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上分别论证,分析罗某的出资意图,工作职责与工作权限,以及补偿款支配和使用权限,结合证人证言,为罗某做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

  03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某实业公司、兆丰公司等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个人实得高达4706万元。

   张霖杰律师从事实与证据方面入手,抽丝剥茧,逐个论证。关于第一笔308万元,指出罗某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中有利证据,并从结果犯所要求的犯罪后果出发,陈述某实业公司前后并未实质出现损失的客观事实。关于第二笔504万元与第三笔公诉机关指控罗某将某实业公司12%固定回报之外的投资收益483万元据为己有,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出资情况与持股认定,指出其中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关于第四笔部分资金,运用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第五笔资金从主观与客观事实认定上,分别分析,论证罗某在其对某恒基公司享有的股权比例内合理的资金往来不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而是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分配的利润所得。

  04虚开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罗某为提高公司被收购的价格,安排他人负责虚增固定资产,利用虚假工程施工合同虚开发票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287万元。

   张霖杰律师从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的角度分析,从犯意的提起,决定的做出,行为的实施,分析案件中罗某的主观认识与起到的作用。同时对该行为造成国家损失的金额上提出异议,以降低数额认定,达到罪轻的辩护效果。

  05高利转贷罪

   公诉机关指控罗某将其女儿名下的别墅采取抵押担保方式,以个人房屋装修为由向银行贷款 400万元并借给他人,转贷资金获取利息收入 328 万元,非法获利 269万元。

   张霖杰律师陈述罗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真实情况,以其房屋确实存在装修的事实,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入罪逻辑,从而为该罪做无罪辩护。

   另外,张霖杰律师阐明罗某存在的认罪认罚、自首、坦白、退赃退赔及主观恶性较小等法定从宽与酌定从宽情节,结合上述各罪辩护意见,为罗某争取从宽处罚。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针对上诉犯罪,做出了24年的量刑建议,经过张霖杰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将该案刑期降至16年,达成罪轻辩护,为委托人争取了八年的自由光阴。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掀起新一轮司法改革,强力纠正冤假错案,强化司法责任制,重振司法公信力,努力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即使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的现今,还有很多人会认为,被羁押的就是坏人,坏人应当受到最严责的惩罚。其实法律设置辩护人的角色就是为了保证控辩双方的力量平衡,最大程度还原法律事实,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作为当代刑事律师,我们不是否定对犯罪的揭露、证实与惩罚,而是要否定错误的指控、存疑的事实以及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依靠证据进行逻辑分析,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即使在所有人都不看好的情况下,始终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带着这份坚定有条不紊地推进辩护工作,有理、有据、有节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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