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秉持“严谨专业、勤勉尽责、诚信尚法”服务宗旨

帮忙帮到闹上法庭,是诈骗还是误会?

发布时间:2022-01-17

   2014年小王经营的加油站合同到期,小王为了合同续签的事忙得焦头烂额,但却一直没有办下来。后来在一次饭局上经人介绍认识了据说很有门路的老杨,老杨是一个五十多岁的豪爽男子,称自己有认识的人能够帮忙,两人相谈甚欢。

图片

   于是小王和老杨约定由小王给老杨200万元用于疏通关系和交通餐饮,若事情没办成则老杨将200万全数退还。小王虽然认为200万有点多,但又觉得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便一狠心同意了。

   但两年过去了,小王的事情仍未得到解决,而老杨称自己手头紧,也只退还了35万元,其余的钱要等手上的工程做完才能退。小王觉得老杨不但没把事情办成,现在还不愿意还钱,是典型的“流氓”行为,便报警称老杨对其进行诈骗。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和审查,认为老杨不仅将200万元用于协调关系和交通餐饮等帮忙办事的用途,还将其余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老杨被以诈骗罪起诉。

图片

   老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否认,认为自己无罪——他既没有欺骗小王,也没有想要非法占有小王给他的200万元。老杨辩称自己与北京的某局局长是朋友关系,自己曾十多次前往北京与其进行沟通,每次都向小王进行了告知。并且自己将钱款用于还债和投资工程项目都是经过小王同意了的。老杨称自己已经将现有资金都退还给了小王,剩下的钱款是因为手上一个工程项目还未结清,若是结清则可以立刻偿还小王。小王也是同意了的。对于小王报警的做法,老杨感到很委屈,明明自己也是好心帮忙办事,都是说好了的,怎么就被对方说成诈骗了呢?

图片

   最后,经过辩护律师的辩护和法院的调查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老杨和小王的涉案事实表现为非典型的居间法律关系。现有的银行流水、当事人之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与老杨的口供高度重合,老杨一直积极履行双方约定,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还款能力,检方的指控证据不足,依法判处老杨无罪。

 

  律师评析

  

图片

   在此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老杨无罪的原因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真实界定——过于相信行为人的单方口供可能会导致真正的犯罪无法得到惩罚、无法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威严;但过于看重客观结果而忽略行为人的内心真意可能会导致冤案错案、不利于保障人权。基于此种两难困境,如何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至关重要了。叶宣汐律师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量:

   第一,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人欺骗行为的主要特点便是利用人占小便宜的心理,利用一些诱惑比如产品召回赔偿、低价购买房产、内部股票消息、高额利息、帮忙办事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制造一些如“需要公关费、手续费”的谎言,最终使被害人形成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但是,在一些以民事合作或请托办事为前提的诈骗案件中,行为人所作出的承诺并不是建立在欺骗行为上的。比如在民事合作中,假设双方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200万元的货物,如果此时甲实际只有100万元资产,则形式上看甲没有履行约定的能力。但如果甲已经通过贷款、融资等正常手段具备了给付能力,那么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认为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理,即便甲本身就具备履约能力,也不能绝对地认为他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如果甲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却仍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乙签订合同,从而控制乙的财物,这时就可以认定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理及事后态度。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同,对财物的处理方式也不同。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时,他们对待获得的财物就会比较慎重。反之,行为人如果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他们在获得财物后会迅速处理。所以,如果行为人后续有比较积极的沟通态度,或者主动进行退赔,说明他们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事后采取逃避态度甚至卷款潜逃,从事实行为上看,他们就具备了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人生在世,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有时托人办事是在所难免的。在托人之前,一定要谨慎思考受托者与自己是否足够熟悉和信任;而帮人办事则必须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要记得保留聊天记录、消费记录、反馈消息等相关内容,以防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