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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离婚了,我父母的房子凭什么还要分你一半?

发布时间:2021-12-03

   “60多岁了还离婚,这得有大多的仇呀?老了还能指望谁?孩子、保姆、护工都不行,还得要靠老伴!”相信这是很多人的内心独白。

   可是如果结婚三十多年,丈夫常年有家不回,家外有家,私生子甚至都有十几岁了,这婚到底应不应该离呢?如果妻子最终下定决心离婚,诉讼过程中,公公突发疾病去世了,那公公名下的房产,还和妻子有关系吗?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声驰律所李云周律师团队办理的一个真实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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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情况

   王阿姨与张叔叔二十多岁时由父母包办结婚,婚后两人买下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并育有一子。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两人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张叔叔甚至多次对王阿姨大打出手,王阿姨为了尚在年幼的儿子只能一忍再忍。后来张叔叔经常以加班为由,深更半夜才回家,双方矛盾不断升级,两人关系逐步恶化。

   自2015年起张叔叔已经不再回家与王阿姨一起生活,甚至春节也不例外。同年张叔叔征得王阿姨的同意开始出售两人在海淀区的房屋,卖房款所得500万,被张叔叔一人独吞。王阿姨多次索要未果。

   然而,事情远远没有结束,一个偶然的机会王阿姨得知,张叔叔早就另组了家庭,并育有一子。尽管王阿姨对这个结果有些心里预期,但当这一刻真正来临,还是让王阿姨痛苦不堪,无奈打电话向张叔叔求证,对方毫无愧疚大方承认。张叔叔的“坦诚”也让王阿姨对婚姻仅有的一丝幻想顷刻化为乌有。“一日夫妻百日恩”毕竟结婚三十多年,心中纵然有万般不舍,即便唯一的儿子已经长大成人并常年在国外工作,王阿姨终于还是下定决心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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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证以及两次庭审

    案情梳理:

   今年年初,已经61岁的王阿姨找到了李云周律师团队,委托李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王阿姨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第一是双方离婚,第二、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第三、依法多分卖房款。

   针对王阿姨的诉求,李云周律师团队经过梳理案件材料,也迅速找出了这个案子一个焦点和两个问题。

   一个焦点就是张叔叔是否存在婚内过错?两个问题就是,张叔叔婚内过错的举证问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问题?

   因为如果想要为王阿姨争取到损害赔偿,就需要证明张叔叔婚内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婚内过错情形,要证明张叔叔存在婚内过错就需要有证据证明,张叔叔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子女的事实,这是本案的焦点。要证明张叔叔婚内过错的事实,最难的是举证据问题。另外人民法院关于过错赔偿的数额也普遍比当事人的预期低。很显然,王阿姨主张10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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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取证:

   李律师团队根据王阿姨提出的张叔叔曾自认其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子女的情况,指导王阿姨通过微信继续与对方沟通生活琐事,并在不经意间提出对方与婚外异性同居的事实,张叔叔也一如既往的“坦诚”,很快就在微信聊天中固定了张叔叔承认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女的证据。但这远远不够,李律师团队经分析,认为张叔叔能够如此毫无顾忌,其朋友圈里可能也会有所收获,很快在李律师团队指导下,王阿姨在张叔叔的微信朋友圈中发现一名中年女性和10岁左右孩子在一起的照片。为了防止证据灭失,及时对该证据进行了保全。为了让证据链更加完备,李律师团队有了更大胆的想法,指导王阿姨,将朋友圈照片截图直接发给张叔叔,然后问他是这个照片是谁?对方一如既往的“坦诚”承认了是他同居对象和婚外私生女。至此,关于张叔叔存在婚内过错的证据链全部固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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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庭审:

   很快案件进入庭审程序,第一次开庭张叔叔由于不愿支付王阿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坚持不同意离婚,执意宣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针对李云周律师提供的张叔叔育有私生子的照片等各项证据也以是朋友的孩子,对于微信里自己承认的婚外与她人同居的事实,也以说的是气话等理由予以搪塞。很快第一次庭审结束,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第二次庭审:

   第二次庭审安排在一个月以后,然而,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第二次庭审中张叔叔一改上次庭审不同意离婚的说法,坚持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了,要求尽快离婚。这让李律师都有点恍惚,这分明抢了原告律师的活,正在李律师满心狐疑的时候。张叔叔代理律师对张叔叔说了一句“如果今天能够达成调解,双方签收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你房产继承就与原告没有关系了”张叔叔微微点头,并发出了会心的微笑。一语惊醒梦中人,原来对方这次主动同意离婚的目的是被告张叔叔继承了房产,想通过尽快办理离婚手续,防止原告王阿姨分走他继承的房产。被告张叔叔和他代理律师的上述想法,也在随后的调解程序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张叔叔和他代理律师同意双方离婚,同意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同意给付卖房款300万元,但坚持要求在调解协议上写明双方对于包括但不限于离婚财产分割再无任何争议。这也让李律师更加坚定了,对张叔叔已经继承房产的判断。李律师据理力争,坚持认为本次调解范围仅限婚内过错赔偿以及卖房款的分割不包括其他财产。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并没有把被告要求的再无任何争议写入调解书。这样也为王阿姨争取分割张叔叔继承的房产留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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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结束后,正如大家所料,王阿姨得知,张叔叔父亲在诉讼离婚期间意外辞世,也就是说张叔叔作为家里的独子,确实继承了其父亲名下价值不菲的房产。但现在问题是,张叔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与王阿姨办理了离婚,王阿姨还能否分割张叔叔继承的房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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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判断,王阿姨对张叔叔继承房产是否有权分割的关键是继承开始的时间以及因继承取得物权效力开始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这意味着自张叔叔的父亲死亡时,张叔叔对于父亲名下房产的继承已经开始了,继承已经开始,张叔叔已经取得继承房产的物权效力。只是房产还处于共有状态尚未分割。

   此外,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即便已经开始了离婚诉讼流程,但是在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期间,张叔叔的父亲意外离世后,继承已经开始,且张叔叔所继承的父亲名下的房产尽管没有过户到其名下已经产生物权效力。因此张叔叔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阿姨仍然可以在张叔叔办理继承房屋过户后,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对张叔叔继承的房产进行分割。

   目前,李律师团队正在代理王阿姨向张叔叔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主张对张叔叔继承的房产进行分割。

   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那如果两个人的结合自始至终都没有爱情作为基础,那婚姻的这份承诺是不是更加摇摇欲坠呢?

   本案结案后王阿姨对律师说的一句话,让我们所有在场的人都十分动容和心酸,王阿姨说:“从今往后,是不是就没有人帮我挪一挪洗衣机了?”金钱对于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作为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比金钱更重要的是家人的关心、爱护和陪伴。

   希望天下所有的子女,在外出打拼、在全力呵护自己小家的同时,能多回家陪一陪父母,让他们晚年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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