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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少用户都在关注律师在线咨询渠道,在这个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的时代,法律咨询需求自然在提高。随着各种渠道的增加用户更加关注的还是咨询渠道,而线上渠道并非一定服务费报价低而是以便捷著称,接下来就来盘点下合理降低成本的方法。 第一,想要合理的降低律师在线咨询的成本,就要先考虑到渠道的选择,因为这对咨询成本和效果都有影响。无论是线上咨询还是线下咨询,用户都担心遇到的律师故意把事情复杂化,这样就可以增加咨询时长赚取更多服务费,所以选择渠道的时候就要重视渠道的认证和律师的口碑以及收费机制,如果不是按时计费的话,律师就没有必要拖延时间。 第二,还有就是为了降低律师在线咨询的成本,自然要做好功课,不能在咨询的时候还从基本概念着手。在咨询前就要对诉讼等概念有了解,而且建议提前把自己的情况写下来发给律师,这样律师可以提前了解情况,而且自己也可以整理思路,不至于在咨询的时候说不清楚。 第三,合理降低律师在线咨询成本低方法还有目的性,也就是这次咨询的目的。像有的用户打算咨询离婚事宜,因此面对离婚诉讼纠纷时如何分割财产以及哪些可以作为证据这都是焦点,因此在律师在线咨询时直接问这类问题和拿到答案,这才是提高咨询效率的好方法。 以上提到的就是在面对律师在线咨询的时候,如何合理的降低成本,因为太多用户都在关注这类话题,因此建议从这些方面着手,尤其是刚才提到的提前做好功课,这关系到律师在线咨询的成本和效率以及是否可以得到满意的咨询结果。
2021-06-08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人可依据的法律条款主要是《仲裁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一款。基于对仲裁独立性的尊重,法院通常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避免审判权对仲裁的过大干预,这亦体现了司法有限监督原则。具体来说,法院会严格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的法定事由进行逐一的形式审查,来探究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当事人并未满足法定事由而直接对仲裁庭实体审理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对此进行实质审查,且在对当事人经释明后仍未能提出法定事由之一的,将不予支持当事人的申请。 《仲裁法》第58条体现了对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要点,具体内容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亦属于应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之一,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审判实践中适用该条款的关键在于,厘清仲裁个案裁决涉及的仅仅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确属于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下述系笔者整理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依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判路径。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福建新大陆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厦门贝特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新大陆公司与被申请人贝特瑞公司是讼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仲裁庭依法根据个案情况作出裁决,裁决结果仅涉及新大陆公司与贝特瑞公司双方即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及经济利益的调整与分配,并未延伸至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申请人新大陆公司认为案涉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财富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喆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或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社会善良风俗等。财富花园公司、东方财富公司均系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的公司,双方作为平等的商事主体签订合同,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属于私主体之间的纠纷,财富花园公司以其利益受郑显坤侵害等同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依据,财富花园公司提交的其他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涉案仲裁裁决存在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对财富花园公司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请求撤销该裁决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诉夏桂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认为:“关于本案仲裁庭是否适用法律错误及本案是否涉及公共利益问题。仲裁庭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应为事实查明基础上适用法律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判的过程,法律适用应为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范畴,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过程中对仲裁庭的法律适用问题无权进行评价。此外,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的应是全体社会成员或社会上不特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并不是指某一个单位、部门、集团的利益。本案中,导致夏桂波与绿洋公司签订的《绿地·中心认购协议书》无效及赔偿的根本原因系因绿洋公司在出售案涉房屋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夏桂波对此并不知情,绿洋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况下即出售案涉房屋导致上述协议无效,与公共利益并无关系。” 因此,由以上判例可知 ,社会公共利益通常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通常是指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基本原则、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和伦理等。上述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公共利益无关。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自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1-06-03违约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损失赔偿的范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认为,在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交易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主要会涉及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以及可得利益等不同的利益类型。 1.返还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第566条的规定,返还利益主要有两种类型:(1)一种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财产返还。《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返还”或“补偿”,即是返还利益。(2)另一种则是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其中“恢复原状”需要借助返还财产的方式进行,就是第二种的返还利益。 2.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在学说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对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订立时状态。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缔约费用,如邮寄、差旅等合理支出的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益。 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涉及两种类型的信赖利益。(1)第一种类型的信赖利益与合同成立或生效有关,《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第二种类型的信赖利益则与生效合同的当事人相信自己的债权可以得到完全实现有关。《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其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了信赖利益损失。它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信赖对方将全面履行合同而支付对价或费用,因此遭受损失。 3.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又称维持利益或完全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固有利益损失,即是指因债务人存在加害给付的违约行为,违反保护义务,侵害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加害人所应赔偿的,系受害人于其健康或所有权所受的一切损害,此类损害可以远超出履行合同所生利益,却并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民法典》第18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这里“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即指当事人的固有利益。 4.履行利益 履行利益,又称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是基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债权人直接获得的利益。《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属于履行利益范畴。 履行利益损失,是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所发生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让债权人处于如同债务被履行的状态,因而继续履行最能保护当事人的履行利益。在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应该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务人应移转的全部价值或应提供的全部服务;在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应该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务人应移转的价值或者应提供的服务和其实际移转价值或提供服务之间的差额。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则买受人有权根据替代购买标的物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而请求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则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与出卖人应交付的标的物的价值之间的差价,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5.可得利益 依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排除履行利益,就是可得利益。通说认为,可得利益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本身获得的利益,而主要是指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由于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取得合同规定应交付的财产,造成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和条件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这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得以实现。第二,可得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在合同法中,任何需要补救的损害都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否则是不能要求赔偿的。 对于可得利益的计算,《民商事合同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益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2021-06-0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它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和制裁的,现在社会上存在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它有很多的方式,其中一种就是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方法来骗大众来存款,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有哪些呢?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1、利用体外循环的方法来非法获得存款。这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里面比较常见的一种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体外循环,也叫做绕规模,是银行或者是其他的金融机构没有上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是以账外吸收存款,账外发放贷款等的违规操作实现的。一般来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拉来存款,就把这个放贷的规模体存款的大部或者是全部返贷给谁。这种方式如果造成了重大的损失,那么就是一种用账外资金非法发放贷款和非法拆解的犯罪行为了。 2、在存款里面先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来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这种方式不能从账面上反映非法提高利率的违规操作,它一般是在存款人来存款的时候,直接从存款的账上划出一笔作为自己擅自提高利率息差,以补偿给存款人,这样其实就抬高了存款的利率,并且利用这种高利的手段来吸引存款人前来自己的银行或者是金融机构来存款。 以上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了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的问题,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有多种,除了上面的两种外,还存在其他的方式,比如暗自先行支付实物或者是暗自期许存款人对动产或者是不动产具有长期使用权等,大家一定要认真的了解下这些内容,以免触犯法律。
2021-06-01一、医疗费 劳动者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享受因工医疗待遇,这些费用包括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 2、劳动者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 3、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本市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4、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5、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康复治疗费 1、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生活护理费 1、工伤劳动者经鉴定构成伤残,并存在护理依赖的,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依赖等级确定,护理依赖等级分为生活全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例如《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一具组件式大腿假肢的工伤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1600元,建议使用年限为3年。 3、由工伤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以后的实际费用可待发生后主张。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