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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欲通过发行企业内部刊物的形式来弘扬企业精神,既然企业内刊的服务对象是企业,这就决定了企业内刊主要是在一个企业的内部起一定的示范作用。主要内容包括:实现企业信息传播的功能;促进企业员工之间、部门之间、公司之间以及员工与领导、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股东、企业与社会各界公众沟通的功能;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功能;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品位和品牌的功能;甚至也包括那种纯粹是实现自我文化满足心理的功能。 实践中,虽然企业内刊发挥着如此重大的作用,但企业内刊的法律合规性也不容小觑。比如在发行前企业需要获得充分完全的国内合法出版及发行资格。本文旨在探讨一些较常见的企业内部性刊物相关法律问题。 一、企业内刊必须有准印证编号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内刊在发行前必须向当地的新闻出版管理单位申请准印证,在颁发《准印证》后,才能刊发内刊。这是企业内刊具备合法性的前提。内刊不是必须拥有刊号,但必须在刊物的明显位置标明准印证编号和期号。 二、企业内刊没有备案和准印证号面临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法律风险 《出版管理条例》对非法出版物的形式给出了定义,其中第七条规定了:“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该条明确了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刊印、分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实践中若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法律风险非常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另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第22条规定,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综上,若企业内刊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企业将面临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 三、企业内刊正常出版发行需要的行政申请程序 l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l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l 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l 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l 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此外,还应注意,内刊中不得含有广告、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否则将不予核发《准印证》。 四、内刊是否可以定价?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由此可见,内刊是不能定价的,企业千万不能通过刊发内刊来收取费用,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2021-07-20渠道,现在各种关于法律的咨询渠道很多,因此就要避开其中可能涉及到的陷阱,接下来就来说说各种渠道中咨询时要注意的第一,在进行房产继承咨询的时候,要注意选择正规的渠道,这样才能确保得到有效咨询以及收费合理。在进行咨询时应该考及收费情况的,所以要重视具体平台的资质。 费的,因此不提前确定好资料就会导致咨询效率低而且收费还高,同时要确定好给与我们的咨询服务的律师的特长如何,律师第三,还有就是深入房产继承咨询时要考虑到正式签订委托合同,这样才能对双方的利益给与更多的保障。因为线上很多律师线下正式的委托协议。 咨询费用和委托费用价值不菲,所以还是有必要重视起来这些细节,这样才能提高房产继承咨询的效率和性价比。
2021-07-20租赁物转租规定于《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其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二款规定了非法转租时出租人的解除权,即“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关于租赁物转租有以下几点问题需要重点关注。 1.合法转租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的同意既可以是事前同意也可以是事后追认。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但在实务中需注意的是,默示不代表沉默,默示仍须有意思表示之行为,王利明教授在《民法总则研究》中提到,默示的意思表示情形下,表意人仍然作出了一定的表意行为,只不过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意思表示的内容。如承租人擅自转租并告知出租人时,出租人虽未明确回复,却接受了第三人直接给付的租金却未提出异议,则可认定为默示同意转租。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出租人推定默认的情形,即“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对于该条的适用,要着重注意对出租人“应当知道”和“提出异议”的认定。通常情形下,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依据该条主张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事实时,应当就“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在事实认定时也要区分出租人知道次承租人“实际使用租赁物”和“转租租赁物”之间的差异。相应的,出租人主张其曾经提出异议时,也应就提出异议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合法转租的法律后果 租赁物被合法转租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此时两种租赁关系并存,租赁物上会出现两份租赁合同,即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受转租合同的影响,如转租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日期晚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拖延支付租金。 同时,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未建立合同及信任关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受损的,承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对性对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承租人可依据转租合同向次承租人追偿,由次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擅自转租后,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在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情形下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承租人时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依据合同相对性,出租人也仅有义务通知承租人,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到达次承租人均不影响其合同解除的效力。而针对出租人的合同解除行为,也仅有承租人有权依据租赁合同向法院或仲裁起诉,次承租人则无权起诉。 但出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仍有一定的限制,须注意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出租人推定默认的情形,该法定解除权受这6个月除斥期间的限制。且出租人的解除权具有法定性,当事人可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排除该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认为“排除出租人解除权”应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笔者认为有待商榷。排除解除权的约定效力应仅为限制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并不等同于同意转租。实务中当事人完全可以“既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租,又约定排除解除权。”此时也可能另行约定违约条款对擅自转租行为进行规制。在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虽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但仍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租金差价处理 实践中,承租人进行转租时,通常会约定高于原租赁合同的租金价格。在合法转租的情形下,承租人收取租金差价具有合法性,可以自己保留。但在擅自转租期间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差价的处理,实务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承租人取得的租金差价没有合法基础,应构成不当得利返还次承租人,另一种认为转租合同有效,承租人收取租金有合法理由不构成不当得利。 从合同效力上看,转租合同系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无权处分,应适用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民法典》将《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规定整条删除,仅在第五百九十七条中保留了:“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由此可看出《民法典》默认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最高院《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对此作了确认,即无权处分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收取租金是依据有效合同,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承租人擅自转租行为属于非法处分租赁物,该租金差价可以作为对出租人损失的补偿,归出租人所有。
2021-07-19刑事辩护律师指的是专门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他们以刑事辩护为主要或者是全部的业务,很多想找刑事辩护律师的朋友都想了解下该律师职责是什么,下面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1、刑事辩护律师在实体上面,是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也就是说,他们会按照事实和法律,去提出能够证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没有罪,或者是犯罪比较轻,可以免除一些刑事责任的意见,并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所受的指控进行反驳,从而让司法部门全面的了解案情,正确的使用法律提供必要的支持,这个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首要职责。 2、从程序方面讲,刑事辩护律师也可以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它会帮助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正确的形式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还会在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受到了侵犯或者是权利剥夺的时候,想司法部门提出相应的意见,要求制止这些行为,或者是向相应的单位提出控告。 3、刑事辩护律师还可以在其他的方面帮助到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辩护律师会解答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同时还会为他们写各种文书,在案件得到了宣判之后,他们也会去了解被告人的态度,看他们是不是要提出上诉等。 以上就给大家介绍了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问题,刑事辩护律师是可以在很多的方面帮助到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因此大家如果找到了一个专业和负责任的刑事辩护律师的话,那么案件就可能对自己比较有利了,因此对于律师的选择,是需要特别谨慎的。
2021-07-13随着婚姻法的出台,现在社会上的婚姻问题非常多,比如离婚案件越来越多了,大家在做律师在线咨询的时候,一般都会找专业的婚姻法律师,同时还会了解下收费方面的问题,那么婚姻法律师如何收费的呢?今天律师在线咨询机构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婚姻法律师的收费其实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现在婚姻法律师的收费可以是采取计件收费,按照标的额比例去收费和计时收费等的方式,而且每个地区的收费也是不一样的。另外,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收费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收费多少,大家可以做律师在线咨询。一般婚姻法律师的收费和下面的因素有关系。 1、耗费的工作时间。如果婚姻案件比较复杂,那么耗时就会比较多,这样婚姻法律师的收费也就多一些了,如果案件比较简单,很快就处理完的话,那么收费也会低一些。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如果婚姻案件涉及到很多的法律事务的话,那么律师的收费也会高一些,毕竟也会需要婚姻法律师去查阅资料,付出很大的精力才能完成的。 3、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如果在一个婚姻案件里面,婚姻法律师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和风险的话,那么他们的收费也是要高一些的。 4、律师的工作能力和社会信誉。如果婚姻法律师的工作能力很强,口碑也比较好的话,那么他们的收费也会高一些。 以上就给大家介绍了关于婚姻法律师的收费问题,婚姻法律师的收费是和很多的因素有关系的,具体的还需要结合婚姻案件的具体情况去明确。如果大家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就可以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