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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是法治时代,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进行解决,因此近几年房产继承咨询服务也开始备受关注。在进行咨询的时候应该重视具体的渠道,因为渠道不同会导致咨询的特点不同,而接下来就来说说在选择具体的咨询渠道时应该注意哪些事情。 第一,在进行房产继承咨询的时候,重视咨询渠道原因之一就是信息准确性。既然打算进行这方面的咨询,无论目的如何都应该重视专业程度,因此就要确保咨询的是专门针对房屋继承的律师才行,而不是随便找不明来路的咨询渠道就开始咨询,这很可能影响咨询结果。 第二,在进行房产继承咨询的时候,重视渠道还因为很多咨询之后会有后续服务。不少用户在咨询时都会遇到的纠纷,因此在咨询专业的律师之后,还可以继续委托咨询的律师来代理案件,因此才要重视具体的咨询渠道,这样才能确保既可以得到想要的咨询同时还可以有后续服务作为保障。 第三,还有一个原因也是要重视房产继承咨询的关键,那就是专业的咨询可以帮助当事人采集证据。如果已经发展到房屋纠纷的情况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进行诉讼,而在咨询时作为律师就应该帮助拿出这些证据,这样就可以更好的提高诉讼获胜的概率,所以不能因为选择的是不够专业的渠道而影响后面的诉讼。 以上提到的就是为何要重视房产继承咨询的渠道选择,正是因为现在各种渠道繁多才要重视刚才提到的这些,尤其是选择的律师是否为专门处理房屋继承纠纷的律师,因为对于律师而言专业对口而且经验丰富对于之后代理诉讼服务非常关键。
2020-12-08前言 司法实践中,审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判定是否准予双方离婚的标准即为是否构成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感情的破裂是十分主观的感受,相对较于难以以客观标准进行衡量。本文将基于实务判决对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客观条件予以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又罗列了14种相对具体的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分别是: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虽然法律已经尽可能详尽的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但依然无法全面的涵盖生活中所有的无法继续婚姻关系的情形。因此,法院在处理个案时仍会从多个方面考虑来进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 二、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依据 1、婚姻基础 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产生及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情况下,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 婚姻基础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相识原因、恋爱关系保持时长、结婚动机以及生育子女情况等。 2、婚后感情 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当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 婚后感情的客观体现,主要为共同生活的情况、生育子女的情况、日常的争吵、矛盾的数量及原因。 3、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焦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如有无出现重大的破坏夫妻感情的事件、如与他人的暧昧、有无激烈的争吵,甚至包括冷暴力等。很多离婚案件中,双方仅因为日常矛盾而要求离婚,矛盾产生的原因也应作为考察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 4、有无和好可能 在上述四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即使是日常琐事造成的矛盾累积,形成了无法和好的可能,也应准予离婚。 三、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收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没有警惕,因此能够取得的直接证据较少。对于离婚案件的取证,可以从多方面收集,使收集的证据形成证据链。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 “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 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3. 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 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6. 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法律文件。 7. 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 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 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 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 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 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 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5. 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 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2. 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 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 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 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 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 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 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 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 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1. 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 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3. 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4.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四、关于“分居”认定 通常理解,“分居”就是指两个人不在一起居住,各过各的,不在一起过夫妻生活等。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理解,构成分居的要素更为严格,指互不履行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还保留着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法院应该准予离婚。以“分居”为由起诉要求离婚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可认定为《婚姻法》所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分居”。 1. 处于分居状态。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过夫妻性生活。当然,以上事实要用证据证实。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赁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实践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说清,法院也不好认定为分居。 2. 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比如,当事人一方在国外工作,4年未归,一方在国内;或者一方在深圳,另一方在上海,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完全可以说是因为工作原因而不是感情问题导致分居的,这会对法院认定带来障碍。因此,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使得法院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当然,实践中,收集这些证据是比较困难的。 3. 分居已满2年。从可以证实满足上述条件的分居时间开始算起,到起诉之日已满2年,才可以构成法定判离的因素。 可以证明符合上述三个情形的证据材料,在起诉之前就应该事先收集准备。除前文列举的能够证明分居的证据外,更为直接的证据为双方签署的书面分居协议、包含对方自认分居内容的书面材料等。 婚姻属于一种生活状态,而生活状态的变化往往是界限模糊的。“分居”日期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认定还会更为艰难。例如,夫妻异地分居。虽然双方不在一起居住,但起因是工作地点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异地工作状态转变为分居状态,主观感情不和而不愿意一起居住的时间节点很难界定。如果原本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感情不和而分居,必须要有能够证明感情不和的沟通记录、书信等其他证据来证明。 结语 离婚是典型的身份关系解除纠纷,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表现。而民事审判过程中的认定与裁判都需要有证据支持。因此,进行离婚诉讼前必须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婚姻,如鱼饮水、冷暖自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也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
2020-12-08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一般需要按以下步骤完成: 1、形成股东/股东会决议 公司自行清算首先要形成关于公司清算解散的股东/股东会决议,清算开始之日(即股东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司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2、成立清算组 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内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可以选任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需注意的是,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清算备案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可首先到当地工商局领取清算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和表格,并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4、清算通知、公告和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5、接管公司并要求移交各种文件、印章等材料 清算组应要求公司原负责人全面移交公司的管理权及下述各项文件、印章等材料,具体包括:公司的公章;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6、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此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依法编制公司的有关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有关附表,凭此进行财产的盘点清查,核证帐实物是否相符; (2)清查公司的全部财产、债权债务,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明细表; (3)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对公司财产进行处置,以便确定财产的清算价值。在清算价值确定后,则可按清算要求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然后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一并交公司股东会通过,成为公司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依据。 7、清查债务 确认、登记公司的债务,该债务一般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未缴纳税金、其他应付款以及其他合同义务等。 清算组需要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行审查,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担的债务;确认公司债务后,应将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 8、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业务”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此环节中的工作主要包括:为了结公司现有业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同时也涉及催收应收账款,收回债权等。 9、发现资不抵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10、制订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财产清单、财产作价依据、债权债务清单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及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法等。 11、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应按照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来具体实施,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12、制作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3、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所涉及的注销登记手续包括:税务注销(国税和地税)、海关、开户银行的销户手续以及工商登记注销等,具体流程及所需提交文件应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来办理和提交。
2020-12-04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民间借贷新规“),对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对金融市场、审判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其中,对原民间借贷规定中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条文作出修改,本文对该条进行重点分析,并对新规出台后的利息计算方式进行归纳与梳理。 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变化 (一)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旧规》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变化解析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规制的核心问题。本次修订将原来的24%和36%的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原规定中划分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24%和36%;三区是依据两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新规定直接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上限,形成“一线两区”:一线是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两区是依据一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无效区。LPR指的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上午9点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根据《民间借贷新规》,借贷时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的利息部分,一律不受司法保护。 二、利息的计算方法变化 (一)没有约定利息 1.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新规和旧规规定一样,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约定不明的 1.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民间借贷新规和旧规规定一样,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3.对于自然人之外的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约定利息的,利息的最高限额受《民间借贷新规》调整 1.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具体的适用 通过《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案件是否在2020年8月20日新受理一审作为能否适用新规的分界点,这涉及到新规的溯及力问题,具体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前法院已经受理的,且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2)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实施之后新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新规,按照合同订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司法保护上限。 (3)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之间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在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实施之后起诉的,适用新规,由合同订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司法保护上限。 (4)2019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在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实施之后起诉的,适用新规,但由于2019年8月20日之间没有LPR,因此参照起诉时的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司法保护上限。 (5)2020年8月20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裁判的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这类案件在新规施行后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新规。 小结:新规发布后,必然对借贷双方的利益均产生重大影响,作为一个新法,我们在司法实务中首先应当解决的是否适用的问题,之后才是如何适用的问题,我们旨在明晰新规适用溯及力的问题以便利借贷双方新规颁布后的具体应对。
2020-12-03在现在的法律之国的大背景下,很多的企业也开始重视法律问题了,而且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这样法律问题也已经完全的渗透到了企业的各个领域,有的企业为了更好的应对一些法律问题,都聘请了企业法律顾问,那么企业法律顾问是如何解决企业法律问题的呢?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一般说来,企业法律顾问主要是通过以下的几种方式去解决企业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的: 第一个是做法律咨询,这个主要是在业务进行的过程中,向企业提供各种法律问题的解答服务。 第二个,就是起草和审查法律合同。企业法律顾问会为企业起草和审查企业发来的一些各类法律方面的业务合同,在审查的时候,如果发现异常,就会及时的进行改正。 第三个,是发律师函。如果企业存在一些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那么企业法律顾问就给发律师函。 第四个,就是做法律方面的设计方案。这些方案包括企业比较常见的制度方案,比如公司内部的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劳动人事制度等。 大部分的企业法律顾问,主要就是做什么的这些事情,除此之外,如果是涉及到比较大的法律项目的话,比如股权激励,融资,或者是遇到法律案件等,企业法律顾问在具体执行的时候,还会单独的收取费用,除非有特别的约定。 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已经了解了企业法律顾问是怎样解决企业的法律问题的了,可见,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里面要做的事情还是比较多的。企业有利法律顾问之后,就可以让各个方面都进入正常的轨道,而不会再出现法律方面的问题。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