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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大千世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套房子是奋斗得来的,但有房产证并且填上自己的名字才是属于自己的。意外和惊喜总是不知道哪个些来,人一旦出了意外事故或发生疾病身亡,那么就需要写遗嘱,让自己的直系亲属继承你的资产。如果有房产继承的问题的话,可以到北京市声驰律师事务所进行房产继承咨询。 首先,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开始执行,如果当事人死亡,继承人才能继承该被继承人的财产;如果父母都还健在,其房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愿意将自己的财产给予给子女的,这是完全可行的,但这不叫继承,这叫生前赠与。继承是从被继承人宣布死亡的时候开始的。当然,受赠与的人可以选择放弃财产,但必须做有明确的报告。这一点,房产继承咨询需注意! 其次,继承遗产的人必须都是法定继承人,什么阿猫阿狗的都不作数的,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也是有顺序的:先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没有配偶,就是子女继承,以此类推。 最后,被继承人取得的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破产以及抵债的房产都是不作数的,也不能把夫妻公共财产和合伙共有财产作为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只有夫妻双方分割过的财产才属于个人所有,一切不合法的财产都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是不能继承的。如有房产继承问题,可以到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房产继承咨询。 针对房产继承咨询, 房产问题涉及了很多的法律知识,如果你不懂法,不了解法律,很容易误入歧途,现在的人们都很物质,为了点钱,不顾家庭的和睦,亲戚朋友急红了脸,六亲不认。
2020-08-24现在很多企业在运营中都需要法律服务,所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一直属于热门职业。随着现在企业律师越来越多,这方面的服务模式也开始变得丰富,作为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服务,而接下来盘点下常见的顾问形式让大家做个参考。 第一,在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时候常见的就是聘请律师,通常这种情况下律师更擅长合同法和金融法等。专门聘请律师适合企业本身规模很大或者经常需要撰写合同以及进行债务处理等问题,这种情况下有专业律师来服务是非常便利和便捷的。 第二,在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时候还有一种情况是外包给律师事务所,这种情况往往适合规模不是很大的发展中企业。企业运营发展遇到需要依靠法律解决的问题很常见,但是又不是每天都有这方面的需求,因此委托给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当存在需求的时候再派遣律师来帮助企业处理,这样自然就保障了企业的法律事宜可以很快处理。 第三,还有一种形式则是线上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现在互联网非常便利。小企业运营时遇到问题可以在网上咨询专业的律师来解决,这种方式成本低而且简单高效,当然遇到复杂的情况还是要面谈为好或者直接委托律师事务所,这种线上模式更加偏向于法律咨询方面,各有各得特点和优势。 刚才介绍的就是目前常见的几种企业法律顾问模式,因为现在很多企业在日常运营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依赖法律顾问,因此应该结合自身情况来考虑这些,同时要注意律师的选择和考察非常重要,毕竟具体法律咨询服务质量由律师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决定。
2020-08-18在我国,歧视不但一直存在,而且歧视情况恶劣。企业应该正视就业歧视带来的法律风险,为企业日后的劳动用工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 就业歧视的概念 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中对就业歧视的定义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二 中国的就业歧视现状 我国“就业歧视”现象在生活中很是普遍,从国内外都有的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到有中国特色的户籍歧视、方言歧视;从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残疾的疾患歧视到学历和经验歧视;经历背景歧视;婚姻状况歧视;等等,就业歧视表现得多种多样,不仅仅存在于普通企业,甚至连国家部门的招聘录取中都广泛存在。 年龄歧视 翻看各大招聘网站上的招聘启事,经常可以看到对于年龄方面的限制,例如招聘文秘工作,就会限制女性,年龄在28周岁以下。 由于中国人口众多且增长迅速,就业结构呈现年轻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制定招聘广告时规定了不合理的年龄限制条件, “35岁以下”出现在大量招聘广告的限制性条件中,这就造成了四五十岁的求职者很难找到工作,这些劳动者除了自己创业就只能找些边缘化的工作,这就是中国特有的 “4050”现象。而随着老年化社会的到来,如何消除“4050”现象,减轻社会的负担,成为我国首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还有一种现象是“买断工龄”,就是企业给一定年龄的劳动者一定补偿后就与其没有劳动关系了,这实际上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 户籍歧视 笔者认为户籍歧视应该算是目前最具有中国特色,最为严重的歧视,因为它关系着群体化的利益。主要包括:①歧视农村户口。农村劳动者在城市中就业遭受不平等待遇。农民工往往被冠以“乡巴佬”称谓而被“城市户口”拒之门外。②歧视外来人口。本城市的企业招工往往限定“本市户口优先”,或者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随着城市失业和下岗现象的日趋严重,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公然违背国家政策,干预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本地人。“户口”成了地方保护主义最为坚硬的挡箭牌。 笔者在刚到北京到肯德基麦当劳应聘见习经理时连面试都无法参加,因为应聘者的要求是“北京市户口”,其实这就是典型的户籍歧视,难道外地户口的人员就要比北京市户口的人员工作能力就要差吗,笔者认为并不是。 地域歧视 近年来,河南人、东北人被妖魔化,很多企业招聘时明确表示不招收河南人、东北人。 2018年7月5日,一位北京籍的应聘者在微博中爆料称阿里巴巴旗下的盒马鲜生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地域歧视。从该位网友发布的聊天记录截图来看,她在和负责招聘的“田经理”初始聊得很好,但是在该网友说出自己是北京人后,田经理发出“我们不要本地人,抱歉。”“北京人有钱”“我们用不起”。“你们北京人我们一律不要。”的言论。 该条微博一经发出便受到广泛热议,并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把盒马鲜生推上了风口浪尖,甚至盖过了口碑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热度。盒马生鲜被北京一众自媒体口诛笔伐,“盒马鲜生,滚出北京”的叫骂声此起彼伏,由此引发巨大的公关危机。即便盒马鲜生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就出来道歉,但是该事件仍然让其声誉遭到了很大影响,很多北京人甚至号召大家一起抵制盒马生鲜。 这不是第一次出现职场招聘的地域歧视,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无独有偶,爱奇艺被爆出人力资源的经理给下级的邮件中表示“今后河南人尽量先过滤掉,谢谢!”。 美团公司中一个叫田源的员工在公司的内部通讯群里表示自己招人的PASS选项:不要简历丑的、不要研究生博士生、不要开大众的、不要信中医的,以及不要黄泛区和东北人。 三 招聘中存在歧视内容的后果 招聘中存在歧视性内容,极易导致被应聘者起诉或者被媒体报道。 西方国家中应聘者遇到就业歧视往往会拿起法律做武器,一旦应聘者胜诉,就业歧视的企业就会面临巨额的赔偿,虽然国内就业歧视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但是因为就业歧视走入司法程序的很少,不得不说国内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 科技的发展导致很多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手机、网络的出现更是导致传统的媒体行业发生了巨大改变。现在是一个自媒体的时代,人人都是媒体,有可能一个看起来很平常的路人在网络中就可能是一个有几十万几百万粉丝的大V,企业的招聘广告中歧视性内容极易引起人们的反感,如果被应聘者发布到网上,再加一些煽动性的话语,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影响,而这往往比诉讼严重的多。 四 企业应如何避免就业歧视 1、不要在招聘启事中出现歧视性内容; 2、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应聘人员是传染病病者为由拒绝录用,否则可能会被判令支付精神抚慰金,也容易引起媒体报道。 3、企业对招聘广告中的部分内容,如果无法确定是否可能涉及就业歧视时,应该慎重表述或者不表达。 总之,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应该内容精练、表达准确,而并非越多越好,尤其是对于部分内容存在模糊状态的情形下,企业更应该慎重,应该选择更为柔和的语言或其他更为恰当的方式表述。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就业歧视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司法实务中,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几乎完全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企业应该学会合理通过招聘广告设置和表达招聘条件,如多使用“优先”“择优”等字眼。并且,最终的选择应该是基于对应聘者进行评估和考核之后的合理选择,而非基于某一个刚性标准。 五 结语 希望企业在招聘人才的时候能够一视同仁,每个人都有独一无二的价值,出身、性别、外貌、性取向都不应该成为我们被否定的理由。
2020-08-17近些年来,很多朋友在生活或者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涉及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如果单就一个问题去律师事务所进行咨 询,显得有些大题小做了。当然,如果确实需要跟律师联系,并且需要聘请律师,那么就另当别论了。好在现在是互联网时代,想要在线咨询。 在进行律师在线咨询的时候,大家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在线律师,因为即使是在网上进行咨询,不同类型的律师,他们擅长打官司的案件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大家需要就自己所要咨询的问题,找到合适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才能够了解到自己想要的答案。如果对方不擅长大家提供的法律问题,他们解答出来对大家也是没什么用的。 除此之外,在进行律师在线咨询之前,大家还需要看看该在线律师是在哪个律师事务所就职。如果他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知名度很高,并且能够在那里就职的律师深受认可,那么即使是进行在线咨询,那么他们的律师也是业务能力很高的。大家多选择这样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那么获得最权威的答案就会更加容易,他们做出的解答才能够让大家更认可。 综上所述,如果大家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不是什么大的事情,知识想要寻找一个答案,那么不妨进行律师在线咨询,看看网上的律师给出的答案是怎样的。如果确实需要更为确切的答案,那么就需要专门找专业的律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这就需要视大家的具体情况而定了。
2020-08-11建设工程领域所称的“背靠背”条款,通常指发包人在分包合同中设定的,以其获得业主支付工程款作为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的条款。“背靠背”条款的具体概念、成因及防范风险在作者的《建设工程合同“背靠背”条款的司法认定及风险防范》中已有介绍,本文重点从检索到的全国各地的相关判例并对其思路做了梳理,总结出法院对“背靠背”条款的裁判规则,以期更好的为施工企业提供帮助。 一、分包合同无效,“背靠背”条款亦无效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于资质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较为常见,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自然也就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即使合同无效,承包商仍然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但是“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如何确定?是仅仅参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还是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均要参照?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要遵守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 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黄国盛、林心勇与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3)民一终字第93号中做出过确定性的解释:“一审判决根据诉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令江西通威公司支付黄国盛、林心勇工程款,并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承担尚欠工程款的利息,适用法律正确。上述司法解释条款规定“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江西通威公司主张“参照”应当包括合同对支付条件的约定,其与业主泉三高速公路公司未完成结算,本案所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其应在付款条件成就时承担向黄国盛的付款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可见,分包合同无效时,“背靠背”条款亦无效。 二、作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背靠背条款一般应视为有效 判断合同条款的效力,一般来讲需要分析其是否有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背靠背“条款也不例外,一般来讲, “背靠背”条款并不属于该法条规定的五项情形。因此,如果没有其他方面的效力瑕疵,“背靠背”条款应当认为合法有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规定:“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该条充分肯定了“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但同时也对总包方适用该条款来抗辩分包方的付款请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包方需对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付款的情况进行举证。 在上海立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2016)沪02民终6833号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由于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10月完工,至今合同约定的2年工程保质期都已届满,美和公司在工程完工多年之后仍主张工程审价尚未结束,其与业主尚未结算,不具有合理性。虽然合同约定有美和公司根据业主付款比例支付立瞩公司工程款的意思表示,但美和公司始终负有积极向业主主张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美和公司既无证据证明其曾向业主催款,亦未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工程款,鉴于美和公司在合理期间内怠于主张自己权利,在此情况下,美和公司上诉仅同意支付80%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立瞩公司上诉要求美和公司支付全额工程欠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背靠背”条款仅约定支付结算依据以第三方结算为准,但未约定支付时间也是以第三方结算为准,则视为没有约定支付时间。 如果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付款条件,仅约定“双方结算以总包方与业主的结算依据和条款为准”,属对付款条件的约定不明,此时不应准用总包合同的付款期限,而是涉及到合同漏洞的填补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总包方以此作为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的理由抗辩分包方付款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华丰公司与曙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 (2008)浙民一终字第192号,原被告双方合同条款约定的即是“涉及相关结算按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和结算依据为准”。 被告认为:分包合同对具体的付款时间没有明确,但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第三人的结算为准,且分包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应参照总包合同,因此,案涉工程价款应当以总包合同确定的付款时间为准,因此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 二审法院没有支持被告公司的这一抗辩:“曙光公司所承建的案涉桩基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实际交付,双方当事人理应就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虽然分包合同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没有作出明确某某,但依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施某方有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原判认定曙光公司要求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正确,华丰公司提出“案涉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的上诉主张,有违公平之原则,本院不予采纳。”
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