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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朋友如果遇到法律问题,他们都会通过各种渠道去联系律师,想要听听律师的建议和意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些朋友会直接在网络上进行咨询。那么律师在线咨询的好处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声驰律师小编跟大家详细介绍下。 首先,大家应该知道,律师在线咨询,大部分是免费的。尤其是大家所想要知道的法律问题不是那么复杂,或者只是想要知道某件事情是否违法,针对这类简单的问题,进行律师在线咨询无疑是最简单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律师在线咨询,大家能够直接得到更为准确的答案,这比自己跟不专业的人员咨询要有用的多,并且专业律师给予的答案绝对对大家更有帮助。 其次,如果大家想要咨询的事情涉及到比较深入的法律问题,那么通过律师在线咨询,大家就能够知道问题的严重性。这时候如果需要聘请律师,还可以跟在线律师进行联系,如果是比较擅长大家的案件的律师,他们会有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大家可以直接到其律师事务所进行更为深入的沟通交流。 最后,有些朋友针对某些问题想要得到答案的时候,通过律师在线咨询,还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隐私,不需要告知对方自己的真实信息,单就自己所遇到的事情进行询问,这也是律师在线咨询之所以备受大家欢迎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律师在线咨询的好处有很多,但是大家要明白,单就简单的法律问题进行在线咨询是毫无问题的,如果牵涉的法律问题比较严重,最好还是跟专业的律师当面咨询比较好。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联系我们。
2021-04-14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合格的标准。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通常使用的也是最有效的杀手锏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大部分的用人单位是不知道对此是负有举证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关键点就在于“被证明”以及“录用条件”两个方面,这正是用人单位容易忽略的地方。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制定清晰、具体的录用条件为用人单位解除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提供了合法依据,是降低用工风险的有效措施。 后果:加大解约难度,增加用工成本。 员工招聘中通用的用工条件: 1. 未满 16周岁的; 2. 不符合招聘时公示的招聘条件的; 3. 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4. 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的; 5. 患有精神病、不可治愈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的,或者身体健康条件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 6. 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有隐瞒的; 7. 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或者不按公司制定的劳动合同版本签订劳动合同; 8.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到岗; 9. 试用期内请假超过 5 天或迟到超过 3 次,或者有旷工现象的; 10. 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 11. 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在限制范围之内的; 12. 曾经被相关单位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 13. 与其他用人单位有未了结的诉讼等纠纷的; 14. 无故拖欠其他企业或单位公、私款尚未清偿的; 15. 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16. 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的; 17. 违反公司亲属回避政策未事先说明的; 18.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情形。 员工招聘中的专门条件: 1. 不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的各项技能的; 2. 试用期考核在 70 分以下的; 3. 拒绝接受领导交办工作任务的; 4.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和规定的岗位职责又拒绝接受重新安排工作者; 5. 不能按质按量完成试用期内工作任务的。 案例 丰润公司因为业务需要,通过某知名的招聘网站发布了招聘销售经理的招聘广告,大致要求如下:1、本科以上学历;2、英语水平良好,CET6级以上水平;3、两年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 张某看到了招聘广告,向丰润公司投递了自己的简历。而后,经过面试,张某与丰润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但是,在试用期临近1周届满的时候,丰润公司通知张某,由于其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属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作出辞退决定。张某认为自己工作认真努力,对公司的辞退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司的辞退决定。 审理过程中,丰润公司认为,对销售人员最主要的考核指标当然是销售业绩。张某入职1个多月来既未给公司带来订单,也未介绍新的客户给公司(客户名单),完全不是一个称职销售人员的表现,因此,不符合录用条件。 张某则认为,对销售人员有业绩考核是正常的,他的业绩确实不大理想,但招聘的时候没有明确业绩必须达到多少,招聘广告上也没有具体要求。入职后,公司也没有向其公示过《岗位说明书》及任何有关业绩考核的标准和文件,因此,公司无权以“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为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员工招聘录用条件、岗位职责描述、考核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本案中,一方面公司的招聘广告中未将业绩考核合格作为明确的录用条件;另一方面,公司也没有提供包括《岗位说明书》、考核标准及考核过程记录等在内的规章制度,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以张某试用期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制度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2021-04-13问题的提出 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放贷人通过民间高利息借贷牟利行为,许多债务人因不能偿还高额利息被诉上法院。对于此种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均应认定有效?对于为之担保的担保人是否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一(职业放贷行为):2017年4月19日,张宇峰、逸旅公司与案外人张方垒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张方垒向张宇峰出借165万元,借期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利率为月息3%,借款到期前未能全额归还,张宇峰、逸旅公司自愿每天按到期未还金额的千分之八支付利息。张宇峰、逸旅公司自借款之日起开始支付利息至2018年7月20日,此后本息未再支付,森强(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合法取得此笔债权,认为张宇峰、逸旅公司不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故于2019年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宇峰、逸旅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6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后经法院调查除本案债权转让外还向森强外包公司转让过大概3到4个债权,金额共计100万元左右。【(2019)京0108民初6600号】 上述案型借贷合同是否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明确将非法发放贷款列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以及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从事违法放贷业务的真实目的,借款行为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签署的《借款合同》及其相关附件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二(高利转贷行为):2014年被告王友因工程建设需资金向原告颜梅龙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2分,被告承诺1年内归还。原告将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转到被告的卡号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后因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本金原告合计金额50万元,原告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友为偿还原告颜梅龙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7.8万元。后经过庭审被告证实原告出借的资金系银行借款转借,属于高利转贷行为。【(2020)湘0321民初1355号】 上述民间借贷是否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可见高利转贷追诉标准,一是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该违法所得是指扣除支付给银行利息后的金额。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民间借款合同存在高利转贷行为的应当认定无效,严重甚至可能面临刑法制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以上两种情况下担保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不需要对主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对于民间高利息借贷牟利行为,最高院2019年11月份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明确了其态度,指明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综上当面对高利息民间借贷合同时,债务人一定要谨慎审查看是否属于以上情况,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民间借贷合同,债务人及担保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认定合同无效,以此减少高额利息并摆脱担保责任。
2021-04-09随着线上各种APP和平台的增加,其中有不少都属于金融投资类的APP,这种情况下就要避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就要重视很多细节。随着线上APP和网站的增加让投资等行为变得简单,那么在线上投资时又该如何规避这类违规平台和行为呢。 第一,通常情况下如果具体的平台和网站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那么其本身就是缺少监管或者违规运营的。在选择具体的平台时应该重视平台的资质,不能只凭借宣传片广告以及给出的投资回报率等考虑,应该深挖具体投资的原理和背后的公司等,确保选择的公司和平台的确合法且接受市场监管。 第二,在选择具体的线上投资或者金融平台时,还应该重视其口碑如何。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都是发生在小众的平台上,虽然平台自身的说法是赚钱的平台人数少,但是既然已经投资自然就应该重视这方面的功课,只有大型平台才能给出更好的保障,这是线上线下都要遵守的规律。 第三,想要避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投资,还应该在投资金融方面有足够用的了解。既然打算进行线上的投资等行为,处于投资的方向方法等都要做好功课,通常只要具备专业的投资知识和能力就可以却分出不正常的平台,尤其是明显收益比不正常的APP和网站更要重视才行。 以上提到的就是如何避免线上投资时遇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无论是APP还是网站平台都要重视刚才提到的几个方面,同时还应该考虑的就是现在很多APP都有备案信息,要查询下具体的APP和网站的备案信息确保其资质和规模都没有问题才行。
2021-04-072020年受到疫情的严重影响,公寓出租企业受到较大冲击,行业损失很大,抗风险能力薄弱的企业土崩瓦解,许多遗留问题至今都未能厘清。有的企业甚至故意铤而走险,最后“割韭菜”再走人。房屋租赁行业也在摸索更为稳妥的经营模式,以对抗诸如疫情的此类风险。 国家一直非常重视人民群众的居住问题。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取代《合同法》。其中关于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作出了重大修改。此举更加利于保障承租人的居住使用权,但也兼顾出租人的收益权。本文我们将对《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新规定进行盘点。 规定一、设有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承租的住宅,如果设有居住权,你的租赁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不存在被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因为法律还没有“居住权”的规定。但是现在情况大不相同了,房屋将可能被设置居住权,这样的房屋是法律不允许出租的。 居住权可能在房屋租赁开始前已经存在,或者在租赁期内新设。那么,承租人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承租人可以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应对房屋未被设定居住权以及未来在租期内不会被设定居住权作出保证,如果出租人违法了承诺将承担一定数额违约金。 规定二、出租人发现房屋被转租的异议期为6个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现在有很多一手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自己收取租金差价。但是一手承租人这种转租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这种转租是可以被解除的。 当你租赁的房屋是转租来的,则有可能被出租人赶出去。所以这次《民法典》新增规定:出租人已经知道承租人进行转租的,6个月内不提异议,就视为同意转租。 承租房屋时应查房产证,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确系合法转租,应查验复印一手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出具同意转租的函件。 规定三、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被查封,可以退租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或者出租的所有权人因为诉讼纠纷,房屋被司法机关拍卖,虽然不影响承租人的居住使用但却严重影响了租房人生活安宁权。因所有权纠纷经常发生纷争当事人到房屋处闹事,影响租房人正常工作生活。租房人想退房,苦于租赁合同没有到期,还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明确了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房屋权属有争议时,租房人可以退房,也就是享有单方解除权。在发生这样的情况时,承租人只要及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搬离,即可及时止损。 规定四、租房人享有优先租赁权,不用担心租期到了被赶出去!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合同到期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不再续租,租房人只能另寻住处。但《民法典》新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同等条件下的有限,如果价格达不成一致,那么优先承租权将不再享有。所以租房人要想获得优先承租权,就要匹配新的租金标准,还是存在难度的。 规定五、近亲属的购买权优先于租房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在出售房屋时,租房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样的规定存在了较大的弊端:当出租人想将房屋通过出售的方式过户给自己的孩子、父母,或者因关系亲密低价出售给近亲属时,却需要征求租房人的意见,在低价时租房人还享有同等条件的购买优先权。这样的法律规定虽然保护了承租人的权利,但却不能很好的包容我国的民俗。此次《民法典》的修改,正好填补了这个漏洞。 《民法典》对租赁关系相关规定的修改增设,表明国家对于整顿房屋租赁体系的决心。尽可能的,保护出租人和承租的人的各项权利有序行使。完善的租赁关系管理体系才能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