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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线上进行房产继承咨询的渠道很多,在便利了咨询者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随着这类话题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对象,很多人都会重视线上咨询渠道,而接下来就来说说在进行心理咨询的时候有哪些渠道和规避方法。 第一,在面对线上的房产继承咨询渠道时,自然应该重视具体的咨询机构,其中导致咨询结果不满意或者无法解决用户问题的原因就是咨询的机构不专业。通常对于这类咨询需要具备律师证的用户回答,但是有的线上渠道其实没有这方面的认证,这就导致咨询结果良莠不齐。 第二,对于房产继承咨询问题自然还要提到收费问题,通常有律师认证的渠道都是付费的,而付费标准却不够统一。有的属于律师事务所的官网,有的则是专门进行法律咨询的渠道,但是收费方面更是有高有低,对此要注意的就是收费标准,也就是要弄清楚按照什么来收费的。 第三,还有就是房产继承咨询时刻意把问题严重化,目的就是让用户持续咨询,这种情况往往很难分辨。为了规避这类情况就要了解下相关知识,而且还应该委托确保口碑好有认证的房产继承咨询渠道,这样可以确保对方不会恶意的延长咨询周期,而是快速拿出用户需要的咨询结果。 以上提到的就是关于房产继承咨询线上渠道常见的问题,因为现在很多用户都在考虑如何更好的完成咨询,因此对于房子这类咨询就要重视这些问题以及合理的规避,同时自己也要做好功课选择好的渠道的同时自己对于房产继承有一定的了解非常关键,建议重视具体的平台认证机制是否完善和全面。
2021-04-26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城镇房屋的建设通常适用招投标程序,其有关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若发包人与承包人无明确约定,可适用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颁发的定额。相较于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的建设往往不属于强制适用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其建设周期、建造工艺、施工难度亦相对较低,故其造价不能简单套用定额的规定,而应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加以选择性适用。本文以一则案件为例,对前述情形予以分析,意在厘清两种建设工程造价在定额适用方面的不同之处。 案例:2019年5月,李某与张某经协商,就合作建房事宜自愿达成一致,并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提供其享有的一处北京农村宅基地,张某提供建房资金,合作建设1栋2层住宅楼,房屋施工由张某负责,建成后的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所有,张某对该房屋享有10年的使用权。前述约定达成后,张某将该宅基地上李某的房屋予以拆除,并开始雇佣人员施工建设两层住宅楼,2019年9月,张某在新建住宅楼工程尚处于在建状态的情况下,擅自停工。李某多次催促张某继续工程施工,张某均予以拒绝。2020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前述合同,并申请法院对在建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以及现场查勘情况,出具造价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为43万元。 二、关于题述案型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1.异议对象:《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在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的适用。 2.异议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发〔2012〕538号,附件1):“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引导市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构建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我委编制了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发布。 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及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根据上述通知,《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适用的范围系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案涉工程系农村自建房,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际施工亦未进行招投标。故《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不适用于案涉工程的造价鉴定。 3.异议请求:案涉工程造价应根据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补充协议》,并结合张某提交的工程实际支出凭证(包括:合同、银行支付明细、发票)予以认定。 三、关于应扣除的款项 1.异议对象: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入工程造价。 2.异议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京建法〔2013〕7号,见附件2):“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4.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2年预算定额中的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七项费用。应按投标期人工市场价计算出的人工费作为取费基数。费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进行调整。5.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中的规费系施工企业应支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成本,税金系施工企业应承担的税费。而案涉工程系由张某个人召集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张某并非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其亦未将案涉工程发包给相关施工企业,故张某的施工不存在规费、税金成本,亦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负担了前述成本,该两项费用不应计入案涉工程造价。 此外,“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系施工企业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但如上所述,案涉工程系由张某个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并非由施工企业承包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作业施工,亦无任何证据证明张某为其组织的施工人员“购置和更新了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故“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应计入案涉工程造价。 3.异议请求:案涉工程造价应扣除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 四、关于综合单价应扣除的费用 1.异议对象:定额综合单价在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的适用。 2.异议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京建法〔2013〕7号):“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其中预算单价应按本规定的第三条执行。清单综合单价可由一个或几个定额综合单价组成。2.分部分项工程和按分部分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采用定额综合单价计价。五、投标报价编制(一)投标人应根据企业定额或参照2012年预算定额进行报价,定额综合单价中应考虑风险费用。(二)定额综合单价中的利润为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可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规定: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根据上述规定,定额综合单价由4项费用组成:预算单价、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其中“利润”“风险费用”仅适用于招投标工程。案涉工程与一般的建设工程存在很大不同,并非是由李某发包给张某施工,双方系合作建房关系,李某仅提供施工地块,无需支付张某工程款,故案涉工程的造价仅应计算建造成本,不存在“利润”,且案涉工程并非招投标工程,系由张某个人组织施工,无施工企业参与,亦不存在“企业管理费”“风险费用”。 3.异议请求:定额综合单价在案涉工程造价中仅应计入“预算单价”一项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应从综合单价中扣除。
2021-04-25在当下这个法治社会,企业运营基本上都会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目前企业想要咨询法律顾问的话形式很多,因此就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来考虑如何选择,而接下来就来说说在咨询法律顾问的时候有哪些渠道以及各自的特点有哪些。 第一,目前很多用户都在关注企业法律顾问的渠道,其中常见的就是企业自己委托律师。企业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顾问,这样的好处就是随时处理专业的法律问题,但是不足之处在于整体成本很高,因此就需要用户更加重视投入和产出,所以大型企业常委托律师,而小企业选择其他渠道。 第二,中小企业往往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这样就可以让专业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同时也不会出现成本过高的情况。目前不少企业都在寻找律师事务所,其实这里还可以继续考察律师所的服务形式,比如平时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咨询服务,而有需要格外关注的事情再来直接委托律师,这样在性价比上更划算。 第三,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基本上就是线上委托企业法律顾问居多,而线上的顾问也有分类。其中像有的线上网站虽然提供服务,但是却不是完全做法律顾问的,反之也有专门做顾问的网站和平台,衡量标准就是要关注下是否有法律律师证的认证以及法律事务所的认证等。 综上所述就是目前常见的几种企业法律顾问渠道,不同的渠道不仅仅是成本不同,而且服务方式以及业务水平都不同,这里建议重视刚才提到的细节,确保可以更好的完成渠道选择,同时不能忽略的就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实力如何,这都是企业要用心分析的地方。
2021-04-20一、什么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一种,但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基础工作 1、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2、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企业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后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3、资产评估: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的估算,从而确定其价值的经济活动。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4、合理估价: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参考市场供求状况、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职工安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等情况来综合的合理的对国有企业进行估价。 5、公开交易:要求所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必须遵循公开交易的原则。 三、企业改制的相关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化改制按照以下基本程序依次进行: 第一,成立改制工作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第二,提出改制申请。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首先,选择改制方式,制定改制预案。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改制形式,制定改制预案。预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债、人员、经营、效益等情况);改制模式(包括改制的主要思路,改制形式,按照政策规定可采取的人员安置办法,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办法);实施步骤(包括从宣传发动到报批实施各阶段的日程安排)。其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征求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改制预案意见的基础上,将改制预案、资产评估报告书、拟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职工名册、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对企业改制的基础条件、成本来源、改制形式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初审,然后将预案回复企业。 第四,改制方案上报审批。首先,企业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回复的预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其次,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的决议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复。 第五,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企业要根据资产评估要求,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对本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并委托具有验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核实资产。有核销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应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原产权归属不清的;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界定。 第六,资产评估。根据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申请,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对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七,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经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其次,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手续,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及安置费用使用意见等,并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再次,办理工商、税务、土地、房屋、债权、债务等权证变更手续和价格交割手续。 第八,办理新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注册的相关手续。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主要程序如下: (1)完善改制方案。拟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改制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职工持股会议。 (2)改制企业保留国有股权的或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其股权设置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 (3)签订发起人协议书。企业改制方案征得全体发起人同意之后,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设立公司的有关事宜。 (4)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填报公司名称申请书,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新股东认缴股款并验资。根据改制方案设计的股权结构,愿意投资改制后企业的股东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 (6)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 四、企业改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认真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在核准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扣除改制费用后,可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出售。实行拍卖或招标方式的,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以协议方式出售。 (2)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化改制应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改制文件。 (3)企业改制过程中产权交易不规范,缺乏公开透明度国企改制必然导致国有产权的交易,产权交易是实现国企改制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产权交易方面存在着产权转让主体模糊、产权交易的流程和规范不够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化程度不高、缺乏流动性、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的价格形成没有市场化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产权交易往往不进行公开招标和拍卖,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多是采用行政手段,与意欲从事改制企业的经营者采取协商转让、零转让的方式,实现企业的改制;对于国有资产的出售法律虽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出卖,但现实中有很多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出售是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这种程序严重违法、暗箱操作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最终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 (5)同时还需注意改制过程中的民事纠纷 虽然 2003 年 1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企业改制提供了法制保障。但仍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1、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问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改变债务承担主体的情况尤其突出。规定实行后,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在出售国有企业中,该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债权人同意,承担原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该如何处理。《规定》第 6 条、第 12 条、第 24 条等,分别规定了应承担原企业债务的主体。但均未涉及由原国有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债权债务的情况。在实践中,该转移的债务经债权人认可,而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确认该债权债务的转移有效。
2021-04-19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均是被法律认可的两种用工模式,作为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中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被单列一节,共5条规定,即从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相较于全日制用工更具有灵活性,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再采取过去单一的全日制用工模式,使得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备受关注,由此产生的争议也很常见。本文就非全日制用工风险防控作简要分析和总结。 【案例】 庞某于2016年4月7日入职呈色服饰公司,任销售部业务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由庞某个人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呈色服饰公司按月向庞某支付工资。 庞某最后工作至2016年12月初。后庞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呈色服饰公司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离职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呈色服饰公司主张庞某在其公司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6天,其公司与庞某之间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案件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性质为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如何进行认定。 法院认为,庞某就其主张提交了考勤表照片、谈话录音及书面整理材料予以证明,呈色服饰公司虽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其公司仅提交了单方制作的计时表作为证据,其上无庞某签字确认,庞某亦表示不予认可;同时,呈色服饰公司未能就其公司所称招聘条件明确为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提供任何证据。而在此情形下,呈色服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双方之间的用工性质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故一审法院综合双方举证情况,并结合呈色服饰公司以月为周期向庞某发放工资的事实,认为呈色服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认定双方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非全日制用工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特征: 1.工作时间灵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强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解约方式灵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工资支付周期短,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由此可见,非全日制用工区别于传统的“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全日制标准用工方式,其工作时间更短,用工形式更加灵活。 【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用人单位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做好用工管理,以免承担相应不利责任: 1.订立书面合同,虽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建议用人单位最好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时间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确定用工性质,以应对将来可能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2.做好工作时间的管理,非全日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工作时间的限制,即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建议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管理和记录,以避免在发生争议时因无法举证而最终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3.应避免按月发放工资,法律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建议用人单位调整工资支付周期,由“按月发放”改为“每15日发放”。同时,企业还应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及时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劳社部发[2003]12号《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只需缴纳工伤保险,其他的四项社会保险无须缴纳; 5.基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为防控劳动者存在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密保工作,与涉密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者避免在涉密岗位上使用非全日制工。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