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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爽律师“朱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租指标购车遭查封成功推翻“登记即所有权”误区

发布时间:2026-08-17

      朱某租赁他人小客车指标全额出资购买奔驰轿车并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登记在指标人徐某名下。后徐某因欠付某公司89万元借款被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徐某名下的案涉车辆。朱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近期,“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律师事务所第三届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持续开展中。由王爽律师主办,管根帅律师主讲的“朱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凭借其对物权变动规则与地方政策效力边界的精准把握,成功打破不动产登记对抗惯性规则,为当事人挽回直接财产损失,获得评选直接晋级终审机会。

案情回顾

租指标购车,却被法院查封

      朱某与徐某签订《小客车车牌指标租赁协议书》,约定租赁徐某名下小客车指标5年使用。协议签订后,朱某全额出资购买奔驰轿车一辆,并承担了保险、保养、维修、年检等全部费用,车辆一直由朱某实际占有使用。购车发票载明购买方为徐某,但朱某提交了向利星行转账的付款记录、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被保险人朱某的保险单据、保养结算单、ETC扣费记录、交通违法处理截图及缴款凭证等证据。

      后徐某因欠付某公司89元借款被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徐某名下的案涉车辆,并扣押该车辆。朱某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止对案涉车辆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朱某不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难点

登记外观与实质权利的对立

      本案的核心障碍在于“登记即所有权”的普遍认知。车辆登记在徐某名下,法院在执行阶段仅依据登记外观即认定车辆属于徐某的财产予以查封。某公司主张,车辆登记在徐某名下应归徐某所有;朱某不具备购车指标,借名买车违反规定且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与此同时,朱某与徐某签订的《小客车车牌指标租赁协议书》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规定。如何论证“行政违规不影响民事所有权认定”,是本案的核心法律难题。此外,某公司还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认为车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需要准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5条中“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区分一般债权人与交易第三人。

律师办案

      王爽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购车转账记录、信用卡分期协议、保险单据、保养记录、ETC扣费及交通违法处理凭证等证据,围绕“车辆所有权归属”,从事实、法律、政策三个层面构建了层层递进的论证体系。

(一)构建完整证据链

      王爽律师提交朱某向利星行转账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购车款由朱某全额支付,同时,《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协议》证明汽车分期金额由朱某承担,被保险人朱某的保险单据、保养结算单、ETC扣费记录、交通违法处理截图及缴款凭证等,均证明车辆一直由朱某实际占有使用并承担全部费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为法院认定实际所有权提供了事实基础。

(二)实际交付即取得所有权

      在事实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王爽律师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及物权法基本原理,指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涉案车辆系由朱某实际出资购买并一直占有使用,徐某并未支付车辆款项,亦未使用该车辆,物权自交付时已发生转移,朱某应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针对某公司主张的“登记即所有权”,王爽律师进一步援引《民法典》第22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6条,指出“善意第三人”是指信赖机动车登记簿的登记而与机动车名义登记人从事机动车交易的第三人,并不包括登记人的一般债权人。某公司作为一般债权人,不得以其对徐某的债权对抗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朱某。

(三)切割行政违规与民事权利

      针对某公司“借名买车违反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的抗辩,王爽律师提出,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中有关机动车的登记要求,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朱某违反北京小客车指标调控和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并不必然影响机动车所有权的判断。行政管控不等于物权归属,双重法律秩序应各自独立评价。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爽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所有权系对特定的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朱某对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足以排除某公司基于对徐某的债权申请的强制执行。判决确认案涉车辆为朱某所有,停止对案涉车辆的执行,解除对案涉车辆查封。

案件价值与意义

      在律师的充分论证下,法院裁判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这一认定突破了“登记即所有权”的普遍认知误区,推动执行程序从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转变,防止了执行程序滥用外观主义,避免了一般债权人借执行程序侵害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为同类借名买车执行异议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办理路径。

      王爽律师成功阻止了对案涉车辆的强制执行,确认朱某对奔驰车辆享有所有权,实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本案的代理既纠正了执行阶段仅依据外观登记裁判的偏差,也通过案件判决引导公众明确指标适用的法律边界,充分彰显了律师在财产权益保障领域的专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