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熠律师三项建议获《监狱法(修订草案)》采纳
发布时间:2026-05-12
去年4月28日,全国人大网公布《监狱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潘熠律师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办案实务经验,紧密结合一线辩护实践,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九条修改建议。今年4月30日,新《监狱法》正式颁布,潘熠律师提出的建议其中三条获得立法机关采纳,充分展现了潘熠律师敏锐的立法洞察力与严谨的专业态度,彰显了声驰律所长期鼓励律师参与立法建言、践行社会责任、推动法治进步的一贯追求。
采纳意见一,新增条款规定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控告不影响减刑
潘熠律师在修改建议中提到希望在原“修正案”第四十七条新增第四款“不得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减刑的方式剥夺罪犯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罪犯在服刑期间提出过申诉、控告的,减刑幅度不受影响。”,理由在于对判决、裁定不服进行申诉或者对服刑期间遭遇的不法行为提出控告是罪犯的基本权利,不得以限制减刑的方式变相剥夺该权利行使,否则会导致冤假错案不易被发现。同时有可能导致罪犯对自己合法权利被侵犯时不敢提出控告,纵容监狱内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此条建议被采纳,新《监狱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采纳意见二,扩大会见对象的范围
潘熠律师在修改建议中提到希望在原“修正案”第六十六条新增第二款“其他人员亲友经过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与罪犯通话、会见。”理由在于社会关系网越来越复杂,现行规定严格限制会见的对象为“亲属”不仅没有必要,其实还严格限制罪犯与外界的交往,并不利于罪犯改造,值此修法的契机,应当扩大可会见罪犯的范围。

此条建议被采纳,新《监狱法》第六十九规定:“与其他人员通话、会见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经监狱批准也可以通话、会见。”
采纳意见三,增加漏罪新罪案件辩护律师不被监听的制度
潘熠律师在修改建议中提到希望在原“修正案”第六十七条新增一款“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涉嫌其他犯罪被追诉,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会见不被监听。”提出这一修改建议的原因在于曾经有一起案件的罪犯涉嫌漏罪潘熠律师曾经去监狱预约会见,但不仅手续极其繁琐,连会见手续究竟是使用会见犯罪嫌疑人所函文书七,还是使用会见罪犯所函文书八都产生很大争议,而且该监狱仍然依照申诉人诉讼代理人身份会见的要求对会见全程进行监听。基于对这种限制会见权做法的否定,提出上述建议。

此条建议被采纳,《监狱法》第七十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会见。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潘熠律师表示:“从采纳情况来看,原《监狱法》实施31年来遇到的诸多现实问题确实得到立法机关的关注,并着力对这些问题加以改善。但部分没有做出修改的地方仍略显遗憾,期望在未来得到更进一步的调整。”
此次《监狱法》修订,潘熠律师的三项建议获得采纳,既是对其个人专业素养与实务经验的肯定,也体现了声驰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刑事法治建设、积极参与立法完善的使命担当。法治进步离不开每一位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深耕与发声。声驰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助力我国法治建设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