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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热点周骏律师接受记者采访解析“劳务派遣制度”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6-03-17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各项民生事项备受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周世虹在会议期间提出“废止劳务派遣制度”的建议,迅速引发了广泛热议。这一建议直指劳务派遣用工中普遍存在的“同工不同酬”“岗位异化”等问题,也让3300万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对此,声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骏律师接受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采访,结合多年劳动争议实务经验,深入剖析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初衷、现实异化与治理路径,呼吁在“存废之争”之外,更应关注制度的实质规范与劳动者权益的真正落地。

      周骏律师在采访中表示,我国劳务派遣立法以补充性用工为核心逻辑。厘清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本源,正视其在实践中的异化问题,通过司法裁判与制度约束筑牢劳动者权益防线,才是破解当前劳务派遣用工乱象的核心关键。 

     劳务派遣变味成隐患。周骏律师直言,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将“同酬”狭隘限定为基本工资,却将奖金、津贴、福利、培训晋升、社保公积金缴纳标准等核心权益排除在外,这与立法本意完全相悖。

     从法律解释角度,“同工同酬”中的“酬”,应涵盖劳动者提供同等劳动后所应获得的全部劳动对价与职业保障,既包括直接工资性收入,也包括间接福利性待遇与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加之劳务派遣“用人不用工、用工不用人”的二元结构导致责任主体推诿扯皮,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远低于其节约的用工成本,使得法律的刚性约束被不断架空。

    从劳动法律实务角度,被派遣劳动者可通过完整的法律路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应全面固定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工作内容证明、同岗位正式员工薪酬福利标准等,完成岗位不符合同工不同酬的初步举证;其次应厘清维权对象,根据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权益受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被告,避免责任推诿;再者可分层选择维权渠道,先行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尤为关键的是,对于在核心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明显突破“三性”边界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法主张确认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彻底摆脱身份束缚,直接主张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

     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存废,周骏律师认为,当前的核心并非制度本身的存废之争,而是如何让其回归补充性用工的立法本源,通过刚性约束遏制滥用行为。一方面,司法机关应统一裁判尺度,明确“同工同酬”的法定范围,否定仅以基本工资界定“同酬”的违法做法,通过个案裁判树立规则导向,让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再受制于合同标签;另一方面,行政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劳务派遣用工信用监管体系,对超范围、超比例使用派遣工、拒不落实同工同酬的单位,依法处罚并纳入失信名单,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打破身份标签的壁垒,让同工同酬从纸面权利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平等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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