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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投诉商标侵权,可以申请宣告对方商标无效吗?

发布时间:2026-10-08

  一、无效宣告是常见的反制手段

  收到商标侵权投诉甚至起诉后,被诉侵权人并非只有被动应答一个选项。审查对方注册商标的稳定性,是抗辩预案中的关键一环:如果对方商标本身存在注册瑕疵,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将其清除,侵权指控便失去权利基础,诉讼自然瓦解。

  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由商标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宣告其自始无效的制度。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宣告无效的事由分为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两类,二者的申请主体和期限限制不同。

  实务经验表明,不少侵权投诉所依据的商标属于抢注、摹仿或者缺乏显著性的标识,被投诉方只要检索到位证据,完全可能通过无效宣告扭转局面。当然,也有对方商标非常稳定的情形,此时应当把重心放在不侵权抗辩和在先使用抗辩上。

  无效宣告与异议、撤销的分工也值得了解:异议针对公告期内的商标,撤销针对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无效宣告则覆盖注册后的稳定性问题。三种程序在时限、理由和费用上各不相同,组合使用时应当排好时间表。

  二、绝对事由与相对事由的区分

  绝对事由规定在商标法第44条第1款,包括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情形。违反此类事由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且不受时间限制。

  相对事由规定在商标法第45条,针对的是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等情形。此类无效宣告的申请主体限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般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权利的情形,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

  相对事由覆盖的常见情形包括:在先企业名称权、著作权、肖像权受到侵害;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等。梳理在先权利证据是申请成败的核心。

  驰名商标条款的适用门槛较高,需要提交使用历史、宣传投入、市场占有率等综合证据,个案认定、按需认定是基本原则。企业不要把驰名认定当作维权目标本身,能够通过近似商标条款解决的,优先适用更经济的路径。

  三、程序流程与法律后果

  无效宣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部门受理后通知对方限期答辩,经审查作出宣告无效或者维持注册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逐级上诉。全流程通常需要一年以上,复杂案件周期更长。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不因无效而失去效力,但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此前作出的侵权判决、处罚决定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恶意诉讼等例外情形除外。

  时间维度上需要注意,无效宣告的评审和后续诉讼周期较长,而侵权诉讼可能先行审结。被诉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案件中止审理,法院将综合无效宣告的胜诉可能性决定是否中止,策略沟通非常重要。

  四、给企业的实务建议

  企业收到侵权投诉时,应当同步开展两件事:评估自身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检索对方商标的注册档案、申请历史和在先权利冲突,形成攻防两套方案。

  无效宣告可以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异议等程序组合使用,多线施压往往比单一程序更有效;对自身核心商标,日常应当做好使用证据留存,防范他人反向攻击。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商标确权和侵权诉讼领域经验丰富,可以代理无效宣告、撤销申请、侵权抗辩及关联行政与民事诉讼。商标攻防讲求时效与证据,尽早布局才有主动权。

  对品牌方而言,日常的商标监测同样重要:定期监测近似标识的申请动态,在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成本远低于事后无效宣告。监测范围应当覆盖核心类别及关联类别,防止他人抢注形成包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