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为您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法律服务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会被撤销吗?

发布时间:2026-09-23

  一、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通常被称为撤三,目的在于清理闲置商标,避免商标资源被长期占用。

  对于实际经营中使用了近似标识但未规范使用的企业,以及通过防御性注册取得较多商标的主体而言,撤三风险尤其需要关注。

  二、提出撤销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撤销申请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通知商标注册人,注册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审查后作出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注册人未在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的,可能直接面临商标被撤销的后果。

  撤三制度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既可能是竞争对手清理障碍的手段,也可能是商标抢注之后的应对方式。对经营者而言,了解撤三规则有助于在日常经营中同步做好商标使用的记录与留存。

  除撤三之外,商标还可能因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原因被宣告无效。两者在申请主体、审查标准与法律后果上都不相同,不宜混淆。在收到商标局的通知后,注册人需要按通知要求的期限和形式提交材料,逾期提交可能导致不利后果。

  三、哪些材料可以证明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常见有效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照片、销售合同与对应发票、电商平台交易记录与店铺页面、广告投放合同与样稿、参展资料、媒体报道等。证据应当能够体现商标标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使用时间以及使用主体,并覆盖指定的三年期间。

  注册人在答辩时,需要注意证据形成时间的覆盖范围。如果提交的证据集中在某个时间段,无法覆盖完整的三年期间,仍可能被认定存在未使用的情形。

  此外,注册人还需说明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如果实际使用仅涉及核定商品中的一部分,撤销可能针对未使用的部分商品作出,因此答辩时应当逐项对应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证据材料的整理应当形成清晰的时间轴,便于审查人员快速确认使用行为是否延续至指定期间。

  四、常见误区

  误区之一,认为取得注册证书就一劳永逸。长期不使用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误区之二,认为象征性使用即可维持注册。撤三审查关注的是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性使用,仅有内部流转或者关联主体之间的形式交易,证明力较弱。

  误区之三,认为提交自制材料即可应对。单方制作的出库单、宣传册等材料证明力有限,宜以对外交易、宣传与第三方平台记录为主。

  对于服务商标,可以提交门店照片、服务合同、线上平台的服务展示页面、宣传推广记录等材料。对于商品商标,销售发票与产品图片的组合通常更具说服力,能够同时体现标识、商品与时间。对于通过加盟、许可等方式使用商标的经营者,应当在使用过程中留存许可合同与自身的使用记录,避免因主体不清影响证据的认定。

  五、实务建议

  建立商标使用档案,按年度归集发票、合同、宣传材料、平台链接与页面截图,并确保材料能够体现商标标识与时间信息,从根本上降低被撤销的风险。

  对暂时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考虑许可他人使用并留存许可合同与实际使用记录;收到撤销申请通知后,务必在两个月内提交完整、连贯、可核查的使用证据。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领域设有专业团队,可以协助商标使用证据的梳理与固定、撤三答辩以及商标授权确权争议的处理。

  企业应当把商标使用证据的归集纳入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由哪个部门负责留存、按什么周期归档、以什么形式保存,避免在收到撤销通知后临时搜集而无法形成完整链条。如果核心商标面临撤销风险,还可以通过重新申请注册的方式补充保护,同时确保新申请商标的使用行为规范、证据完整。此外,商标的规范使用还应当注意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保持一致,超出核定范围的宣传行为不能作为维持注册的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