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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发布时间:2026-09-22

  一、合理使用的制度逻辑

  著作权保护创作成果,但过度保护会阻碍文化传播与再创作。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在特定情形下,允许他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前提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后两项合称三步检验标准,是判断一切合理使用主张的总开关。

  也就是说,即使是著作权法列举的情形,也要过三步检验:使用是否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是否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利益。例如引用他人作品构成自己文章的核心内容、替代了原作品的市场,即便注明出处,仍可能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要区分开。法定许可(如教科书编写选用已发表作品、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发表的文章)是可以不经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并不得声明不得使用的情形;合理使用则连报酬也不用支付。两者边界不同,适用时不要混淆。

  二、常见的合理使用情形

  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注意范围仅限个人,在单位内部网络向员工提供、在班级群分发,都可能超出个人使用的范围。

  适当引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影视解说、书评乐评大量依赖这一条,但引用应当服务于评论说明的目的,篇幅与占比要适度,用原片的连续画面代替观看需求的做法,近年多次被认定侵权。

  新闻报道: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刊登或播放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的除外。

  三、教学科研与公共机构使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这里的学校限于课堂教学场景,在线课程向不特定公众收费提供,通常不属于此类;少量复制也不能理解为可以制作完整的电子教材库对外传播。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书中引用被侵权作品作为证据,可以合理使用。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亦属合理使用,但复制件不得对外提供。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合理使用。商业演出中翻唱他人歌曲即使免费入场,因表演者有报酬或活动有商业赞助,往往不符合条件。

  四、其他情形与边界提示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合理使用。拍摄街头雕塑发社交媒体没有问题,但对雕塑进行立体复制并销售,则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将中国公民、法人创作的汉语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属于合理使用。无障碍格式作品的提供近年来有专门立法细化,营利性平台使用时仍需注意合规。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情形要特别留意:短视频剪辑搬运、网文洗稿、图片商用配图、直播中播放背景音乐,多数不属于合理使用。商用场景下的素材使用,原则上应当取得授权或者使用正版图库、曲库。

  五、实务建议

  引用他人作品时养成三个习惯:注明来源与作者、控制引用比例、确保引用服务于自己的创作目的而非替代原作品。

  自媒体与商用内容,建立素材授权台账,图片、字体、音乐、视频分别确认授权范围与期限,字体侵权的商业索赔在实务中非常常见。

  被指控侵权时,先评估是否落入合理使用情形,对照三步检验标准整理论证材料;确有风险的,及时下架、协商和解,避免诉讼风险扩大。

  著作权边界判断与侵权纠纷应对需要专业经验,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可以为企业与创作者提供著作权合规审查与维权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