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他人抢注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6-09-16
一、商标异议程序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证据,如商标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宣传推广材料、销售数据等。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二、无效宣告程序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无效宣告被支持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三、其他救济方式
抢注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外,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但应当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商标维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证据收集和程序选择直接影响维权效果,建议企业在商标布局阶段就做好注册保护,遇到抢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