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罚款可以先不缴纳吗?
发布时间:2026-10-10
一、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仍然应当按照决定书载明的期限缴纳罚款,不能以已经申请复议或者起诉为由拒绝履行。
如果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当事人已经起诉的,法院在审查时会考虑案件的处理状态,一般不会在诉讼期间径行采取强制措施。
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和公共利益,避免当事人通过程序拖延逃避义务,影响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需要说明的是,不停止执行针对的是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丧失救济权利,两者是不同层面的问题,不宜混为一谈。
二、可以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自行决定停止执行,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认为处罚依据不足时可能主动暂缓。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或者决定停止执行,通常适用于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较有可能同意停止执行,因为撤销原行为的可能性较大,继续执行会造成执行回转的麻烦。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同意的,也可以停止执行。申请时应当说明执行的紧迫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提供相应担保。
涉及罚款的,如果当事人已经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在审查时更可能同意暂缓执行,因为公共利益已经有相应保障,风险相对可控。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执行可能造成的具体损失,例如无法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将被迫停产等,笼统表述难以获得支持。
三、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困难情况,通常需要提供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失业证明等材料支持,是否批准由行政机关决定。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注意行政机关是否要求提供担保。提供担保通常有助于提高获批的可能性,担保形式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这一途径与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是相互独立的,即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当事人也可以基于经济困难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果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当事人可以就该不予批准的行为依法申请救济,但要注意保留申请的书面凭证和送达记录。如果行政机关批准了分期缴纳但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行政机关可以恢复原决定的执行,并可能就未缴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收到处罚决定后,应当先核对决定书载明的复议和起诉期限,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避免因逾期丧失救济机会。收到处罚决定后如果既不缴纳也不申请救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届时当事人的处境会更加被动。
同时评估是否需要申请停止执行或者暂缓缴纳。如果确有困难,应当尽早提出书面申请,不要等到强制执行阶段再作补救。当事人在整个程序中应当避免因消极不作为而被认定为藐视法律,既不按期缴纳也不提出申请,可能导致被加重处罚或者被纳入信用惩戒。
在整个过程中应当保留缴款凭证、申请材料、往来函件等文件,形成完整的记录,便于在后续程序中使用。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政府法律事务与行政诉讼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以为当事人评估救济方案、申请暂缓执行并代理复议或者诉讼。从实务经验看,先缴纳罚款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主张返还,也是一种可行路径。这样既能避免执行措施,也不影响后续的权利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