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权益受损如何救济?
发布时间:2026-09-19
一、政府采购中的权益受损情形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权益受损的常见情形包括:采购文件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如指定品牌、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资质门槛;采购过程中评标程序违法,如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评审标准执行不一致;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问题。
还有一种常见情形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答复而不答复、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相关信息,导致供应商无法判断自身权益是否受损。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知情权,采购过程中的法定公开事项必须公开。
需要注意救济主体的范围:不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损害其权益的,同样可以提出质疑。权益受损的判断以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为起算点。
评审专家的错误评审、采购人与特定供应商的恶意串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等情形,不仅损害其他供应商权益,还可能涉及行政违法甚至刑事责任,供应商掌握线索的可以在投诉中一并反映。
二、质疑与投诉的法定程序
质疑是政府采购救济的前置程序。供应商认为权益受损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应当载明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的,可以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等;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书应当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诉会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材料齐备是程序顺利推进的前提。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
供应商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投诉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复议和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财政部门的处理行为本身。
选择复议的,应当自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财政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选择诉讼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要在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
需要提醒的是,供应商跳过质疑直接投诉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未经质疑投诉程序直接起诉要求确认采购结果无效的,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持,程序顺序不能乱。
赔偿问题上,供应商因采购活动受到损失的,可以在行政程序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损失范围包括为参加采购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但预期中标利益原则上不属于赔偿范围。
四、实务建议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应当养成留痕习惯:保存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中标公告等全套材料,开评标现场发现程序异常的,当场提出异议并记入评审记录。
质疑函的书写质量直接影响后续程序。质疑事项要具体明确,避免笼统表达不满;引用的条款要落到采购文件的具体页码和文字;事实依据要附上相应证据。一份规范的质疑函往往能在质疑阶段就解决问题。
投诉和复议诉讼涉及行政程序和政府采购专业规则,投诉书、起诉状的撰写对法律适用能力要求较高。涉及重大项目或者处理决定对自身影响较大的,建议委托熟悉政府采购业务的专业律师代理,提高救济的成功率。
时限意识贯穿整个救济链条。质疑期七个工作日、投诉期十五个工作日,都是工作日而非自然日,计算时要剔除节假日;跨地区项目还要确定管辖,向采购人同级的财政部门投诉,投诉对象选错会耽误期限。
供应商还可以关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决定的说理是否充分。答复和决定应当对质疑投诉事项逐项回应,笼统以符合规定一语带过的,本身就存在程序瑕疵,可以成为后续复议诉讼的攻击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