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鉴定为危房要求限期搬离,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6-10-18
一、危房鉴定的性质与程序
危险房屋鉴定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房屋结构安全状况作出评定的专业活动,结论通常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类别。它解决的是房屋安全性能问题,不是征收补偿问题。
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依据房屋原始资料、现场查勘和结构验算作出。鉴定报告应当载明房屋基本情况、检测数据、评定等级和处理建议,并由鉴定人员签章。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期间,行政机关不宜仅凭原报告直接组织强制拆除。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地作出结论,行政机关不得指定结论或者干预鉴定过程。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员与行政机关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或者另行委托鉴定。
二、危房能否成为强制拆除的依据
危险房屋的处理与征收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便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也不能因此免除征收补偿义务,更不能以危房名义压低或者取消补偿。
行政机关依据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要求所有权人停止使用、限期治理,属于房屋安全管理措施。当事人不履行治理义务、危及公共安全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但应当履行告知、催告等程序。
以危房鉴定替代征收程序,直接组织拆除房屋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被征收人可以就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确认违法并请求行政赔偿,重点审查拆除主体、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
即便房屋确需整体拆除,行政机关也应当先作出书面决定,载明事实、依据和救济途径,并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未履行这些程序直接拆除,属于程序违法。有的地方以危房排险为名,绕开征收程序直接拆除,事后又以紧急避险为由抗辩。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排险的必要性说明和应急处置方案,审查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
三、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收到危房鉴定报告后,应当在异议期内书面申请复核,同时要求行政机关提供鉴定机构资质证明、现场查勘记录和检测数据,核对鉴定范围是否覆盖整栋房屋、结论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对要求限期搬离的通知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拆除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拆除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并同步申请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拍照和公证。
如果房屋已经被拆除,应当尽快固定证据,包括拆除前后的照片视频、邻居证言、报警记录和现场遗留物,并就房屋价值、装修损失、搬迁费用和物品损失一并主张赔偿。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申请停止执行。是否停止执行由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决定,当事人应当说明房屋拆除后难以恢复原状的特殊性。
四、实务操作建议
不要因为收到鉴定报告就急于签署搬迁协议或者交出钥匙。签字前应当看清文件性质,是危房治理告知、临时安置协议还是征收补偿协议,不同文件产生的法律后果差别很大。
搬离时应当把贵重物品、证件、票据和家具清单拍照留存,要求接收方出具物品清单并签字;对房屋现状进行全程录像,记录墙面裂缝、结构变形等情况,为后续主张提供依据。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建议,被征收人应当同步推进两条线:一条针对危房鉴定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另一条针对征收补偿标准继续协商或者申请裁决,避免只在一个程序中消耗时间。
如果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出于人身安全考虑可以先临时搬离,但应当书面声明搬离不代表认可鉴定结论和补偿方案,并保留回迁和继续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对于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应当核对补偿项目是否包含房屋价值、装修附属物、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明显低于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的,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