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征收评估结果不服,被征收人可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6-10-12
一、评估程序的基本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一般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不能由征收部门单方指定,否则程序即存在瑕疵。
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评估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报告应送达每一位被征收人,注明复核和鉴定的权利及期限,程序上的缺失会直接影响报告的效力。报告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计算与直接送达不同,被征收人变更住址未告知征收部门的,可能因公告期满被视为放弃异议,务必保持联系方式畅通。报告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计算与直接送达不同,被征收人变更住址未告知征收部门的,可能因公告期满被视为放弃异议,务必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二、对结果不服的救济路径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指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及其依据,例如面积漏算、用途认定错误、可比实例选取不当。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核与鉴定的书面材料要留存底稿和回执,程序每推进一步都有据可查,一旦后续进入复议诉讼,完整的程序痕迹是证明自己未懈怠的有力凭证。复核与鉴定的书面材料要留存底稿和回执,程序每推进一步都有据可查,一旦后续进入复议诉讼,完整的程序痕迹是证明自己未懈怠的有力凭证。
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评估报告的合规性、技术路线和结果进行审查。经鉴定认为报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并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整个链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错过复核或者鉴定期限,后续再主张调整评估结果通常难以获得支持,这是被征收人容易失守的环节,务必在收到报告当日标记各期限。
三、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不少被征收人以为在评估报告上不签字、不收报告,评估就不生效。实际上报告经合法送达即产生程序效力,拒收或者不签字只会让自己错过复核期限,处于更被动的位置。实践中还存在评估机构与征收部门沟通密切、选择性选取可比实例的问题,业主可以通过公开成交数据比对报告结论,用数据说话比泛泛否认有效得多。实践中还存在评估机构与征收部门沟通密切、选择性选取可比实例的问题,业主可以通过公开成交数据比对报告结论,用数据说话比泛泛否认有效得多。
也有人把对评估结果的异议和对征收决定的异议混为一谈。对评估技术问题的不服走复核鉴定程序,对征收决定合法性的不服则通过复议或者诉讼解决,两条线并行但有区分。
还有被征收人直接拒绝评估人员入户查勘,导致评估机构按照登记资料或者外部观测作出评估,实际结果往往低于真实价值。正确做法是配合查勘并同步记录房屋状况。
对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院内自建部分等未纳入评估的项目,应单独主张并提交票据和照片,这些项目容易被遗漏,但属于应予补偿的范围。
四、实务操作建议
收到评估报告后,尽快核对被评估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结构等信息是否准确,任何一处与事实不符都应当在复核申请中列明,并附产权证、规划材料等证据。
复核申请要具体、有据,泛泛表示评估价格过低往往效果有限。可以自行收集同小区同期成交实例、周边在售房源价格,论证报告选取的可比实例偏离市场行情。
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时应同步准备书面异议意见和证据清单,必要时委托专业人员协助,把技术争议转化为清晰的数据对比,提高改判评估结果的概率。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征收补偿案件中,通常会先审查评估程序与实体是否有瑕疵,再据此设计复核、鉴定与复议诉讼的组合方案,建议被征收人在关键期限前完成法律咨询。复核鉴定期间,征收部门催促签约的,应书面说明评估异议尚在程序中,避免被记录为放弃异议后按原报告签约,导致救济通道关闭。复核鉴定期间,征收部门催促签约的,应书面说明评估异议尚在程序中,避免被记录为放弃异议后按原报告签约,导致救济通道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