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费,应当怎么计算?
发布时间:2026-10-09
一、补偿项目的构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费是对被征收人因搬离原址、迁移物品所支出费用的补偿,通常按户或者按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补偿,一般按过渡期限和安置人口计算。
两项费用的性质不同,被征收人不能只主张其中一项,也不能以其中一项已经支付为由放弃另一项,应当在补偿协议中分别明确。此外,被征收人还应当了解,补偿标准通常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后的价格变化一般不影响补偿数额的计算,因此不宜通过拖延签约期待价格上升。
二、标准如何确定
补偿标准通常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实践中多以每平方米若干元或者每户固定金额的形式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查阅征收补偿方案了解具体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般按一定期限计算,例如自搬迁之日起若干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通常计算至安置房交付之日。
因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延长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继续支付,部分地区还规定了加倍支付的标准,被征收人应当留意本地规定并主动主张。
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约定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其履行;造成损失的,还可以主张赔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过渡期间的安置方式
过渡安置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二是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此时是否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如何支付,按照补偿方案的约定处理。
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且已经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通常不再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用房条件明显不足或者存在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差额补偿。
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应当保留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材料,用以证明实际支出,在协商或者诉讼中作为主张提高补偿标准的依据。
对于家中有老人、未成年人或者需要特殊照顾人员的家庭,被征收人可以就过渡安置的特殊需求与征收部门沟通,部分地区在补偿方案中对此有专门安排。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和基本设施条件,应当能够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需要。被征收人在接收周转用房时应当检查房屋状况并办理交接手续,对存在的缺陷及时提出并记录。
四、被征收人的实务建议
签订补偿协议前,应当逐项核对补偿项目,把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装饰补偿等分别列明,避免使用笼统的一次性补偿表述。
协议应当明确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以及安置房的交付时间;过渡期限的起止时间和延长后的处理方式也应当一并约定。
协议签订后对方未按期支付的,被征收人可以先书面催告,催告无果的通过诉讼或者复议主张权利。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领域具备实务经验,可协助被征收人核对补偿项目并主张相关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补偿款的领取通常需要被征收人办理相应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核对到账金额是否与协议一致,发现差额及时提出并保留书面记录。此外,被征收人还应当关注补偿款的支付节奏与搬迁进度的衔接,避免在尚未收到部分补偿款的情况下先行腾房,导致后续主张缺乏主动。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