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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没有依法公告征收决定,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6-10-08

  一、公告是征收决定的法定程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公告的意义在于让征收范围内的全部被征收人知悉决定内容,并了解自己享有何种救济权利。

  除公告外,条例还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公告通常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征收范围公示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的载体、期限和影像记录是审查程序是否合规的重要材料。

  实践中不规范的情形包括:仅口头通知部分住户;公告张贴位置隐蔽且时间过短;公告内容缺失补偿方案或者救济权利指引;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代替征收决定公告。这些情形都可能构成程序瑕疵。

  二、未公告的程序后果

  征收决定公告是法定程序,未依法公告即推进后续补偿、搬迁安排的,属于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以对该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程序违法的审查不因补偿标准合理而豁免,正当程序本身具有独立价值。

  需要区分的是救济策略的选择:征收决定涉及整个征收范围,撤销与否影响面广,法院审查时会对公共利益与程序违法进行权衡;对个体而言,即使决定未被撤销,确认违法的判决也为后续主张赔偿或者协商补偿提供了依据。

  公告缺失还影响搬迁行为的合法性。依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搬迁,强制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补偿决定为基础并申请法院执行。征收决定程序不完整时,后续系列行为的合法性都应当逐一审查。

  程序审查的另一个维度是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环节。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公布意见采纳情况,涉及重大利益的还应当组织听证,跳过该环节直接影响决定的合法性。被征收人参与征求意见形成书面记录,既能推动方案完善,也为将来的程序之争固定证据。

  三、公告缺失与起诉期限

  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通常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征收决定未依法公告的,被征收人可能长期不知道决定的存在,如果机械适用期限,等于剥夺了其救济权。相关司法解释对未告知救济权利和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规定了更长的保护期限。

  具体而言,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算,上限为1年;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内容之日起计算,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上限为20年。这些规则为公告缺失情形下的被征收人提供了期限保障。

  实务中,被征收人应当注意收集自己何时知悉决定内容的证据,例如收到补偿安置方案的日期、张贴公告拍照的时间等;时间节点的认定直接决定起诉是否逾期,材料保存越完整,主张越有力。

  四、给被征收人的实务建议

  被征收人发现征收程序存在疑点的,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征收决定及其公告的作出和张贴情况;信息答复可以印证程序是否合规,也是复议诉讼的重要证据。

  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方案征求意见阶段提交书面意见;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分别评估救济路径,不要混为一谈。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并进,谈判筹码和诉讼空间都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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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协商阶段,被征收人应当把程序问题转化为谈判议题:决定未公告、评估机构选定不合规等瑕疵,都可以作为要求提高补偿或者争取安置条件的正当筹码。谈判与诉讼并行不悖,重点在于掌握节奏,避免在期限耗尽后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