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房屋会被强制拆除吗?
发布时间:2026-09-28
一、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与救济渠道
房屋征收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赋予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两种途径可以选择其一,也可以先复议后诉讼。
实践中,被征收人普遍担心的问题是:一旦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房屋会不会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强行拆除,导致赢了官司却失去了房屋和谈判筹码。这个担忧并非没有现实基础,需要从法律规则上理清。
总体结论是:法律不允许在救济程序尚未结束、补偿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搬迁性质的拆除;但对已经依法补偿到位、程序完备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两者界限在于补偿是否真正到位、程序是否合法。
二、复议和诉讼期间能否强制拆除
《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同时该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包括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且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房屋一旦被拆除,损失往往难以完全通过金钱弥补,因此被征收人可以在起诉时同步申请停止执行,并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家庭居住情况、评估报告等材料说明拆除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更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补偿没有落实,强制搬迁就失去前提。
此外,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从反面说明,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启动了救济程序,行政机关就不能自行强制拆除。
三、区分合法强制与违法强拆
合法的强制搬迁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补偿决定已经作出并送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启动救济程序且未搬迁;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强制行为都可能被认定违法。
实践中出现的断水断电、阻断通行、夜间突袭拆除、以拆除违法建筑名义拆除合法房屋等行为,通常构成违法。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如果房屋在复议或诉讼期间被强行拆除,被征收人应当尽快报警并留存证据,通过拍照、录像固定现场状况和参与人员,同时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反映。拆除行为本身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
需要提醒的是,房屋被拆除并不意味着维权结束。被征收人仍然可以就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就损失另行主张行政赔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室内物品损失等。证据的完整程度直接影响赔偿数额。
四、给被征收人的实务建议
收到补偿决定后,应当先核对文书内容和送达日期,确认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不要因等待协商而错过期限。期限是救济权利的生命线,逾期后强拆风险会明显上升。
在启动救济程序的同时,可以一并提交停止执行的申请,并把家庭实际居住情况、老人和儿童的安置困难、房屋的特殊价值等材料附上,增强申请的说服力。同时做好房屋内物品的清点、拍照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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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征收,既不要消极等待,也不必过度对抗。依法启动程序、依法主张权利,才是保住谈判空间的有效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