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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行政官司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吗?

发布时间:2026-10-13

  一、出庭应诉的义务来源

  行政诉讼法确立了一项有特色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所谓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这一义务的立法目的,是让能够拍板的人坐上被告席。

  与负责人出庭配套的要求是:行政机关不能仅委托律师出庭,还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也就是说,请了律师不等于万事大吉,行政机关自己的人也要到庭,这是为了防止行政诉讼变成纯律师之间的技术对抗。

  制度把出庭与化解争议直接挂钩。负责人出庭不仅代表行政机关的正式立场,还能在庭审中直接回应当事人诉求,了解执法一线的真实情况,很多争议在负责人到庭后达成和解或实质性解决。从当事人视角看,负责人出庭还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对话窗口,平日约见无门的决策者坐在对面,直接沟通诉求的成本骤降,善用这个窗口的案件,往往不需要走到判决。

  二、哪些案件应当出庭

  并非每个行政案件都强制负责人到庭。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此类案件影响面大,负责人的态度直接关系争议走向。

  除此之外,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收到通知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实践中,征收补偿、环境处罚、市场监管类案件中,法院通知负责人出庭的比例较高。

  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能只安排律师。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影响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当事人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上述类型时,可以从诉讼标的、涉及人数、社会关注三个维度对照,拿不准的,直接在起诉状或庭前申请中说明理由,由法院审查决定。

  三、常见误区辨析

  误区之一:以为委托了律师就完成应诉义务。行政诉讼明确要求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配合,仅律师到庭的,可能被法院视为应诉不符合要求,行政机关的相关人员还可能被约谈通报。

  误区之二:以为出庭就是走过场。负责人出庭不仅是身份象征,庭审中其对事实的回答、对解决方案的表态,都可能被记录在案并影响裁判。行政一方庭前准备不足,反而会暴露执法瑕疵。

  误区之三:原告一方不知道如何运用这项制度。当事人可以在起诉或庭前申请法院通知负责人出庭,特别是在征收、拆迁等事关切身利益的案件中,负责人出庭往往意味着协商解决的空间被打开,当事人应主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说明案件属于应当出庭情形的理由,如涉及人数、影响范围、舆论关注度等,理由充分具体的申请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与行政机关的正面回应。

  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建议

  对原告而言,遇到负责人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情形,可以在庭审中提出程序异议,请求法院记录并处理;同时应充分利用负责人在场的契机,直接陈述诉求与方案,争取庭内调解或协调解决,这是此类案件的独特优势。

  对行政机关而言,应建立应诉响应机制:接到起诉材料后评估案件是否属于应当出庭类型,安排负责人排期并做庭前准备;负责人出庭前应听取办案部门汇报、审查执法卷宗,避免庭上出现与卷宗矛盾的回答。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行政诉讼时体会到,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调解率明显更高,因为决策者与当事人在同一空间直接沟通,削减了层层转达造成的信息失真。当事人应把庭审视为一次正式的协商机会,而不只是对抗。

  从制度发展看,出庭应诉情况已纳入法治政府考核,行政机关的应诉态度直接影响其评价。当事人如遇消极应诉、推诿拖延的情形,还可以通过信访、监察渠道反映,多维施压促成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