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和证据吗?
发布时间:2026-10-10
一、行政复议中的阅卷权及其依据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提供便利。
阅卷权的制度意义在于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行政复议通常以书面审理为主,如果不了解对方的答复和证据,申请人难以有针对性地提出反驳意见。需要说明的是,阅卷权与举证责任是相互配合的。通过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补充反驳证据,提高复议的成功率。
阅卷权的范围一般限于被申请人提交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
在行政复议实践中,部分复议机关对阅卷权的落实程度不一,申请人应当主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希望查阅的具体材料范围。在部分案件中,复议机关会主动组织听证,此时双方的证据材料通常在听证前交换,申请人应当把握这一时机全面了解对方的依据。
二、如何申请查阅与复制
申请阅卷一般应当向受理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案号、申请人身份信息和希望查阅的材料范围。
复议机关安排的阅卷通常在现场进行,由工作人员在场监督。申请人可以摘录,经允许可以复制,复印费用通常由申请人承担。如果申请人因身体原因或者身处外地无法到场阅卷,可以委托代理律师代为查阅,或者申请复议机关以邮寄方式提供材料的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查阅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明确授权的范围包括查阅、复制以及是否包括签署文件。
如果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或者将该情况作为程序违法的理由在后续诉讼中一并提出。对于拒绝阅卷的情形,申请人在后续行政诉讼中可以主张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因为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可能构成程序瑕疵。
三、查阅之后的应对策略
查阅答复和证据后,应当与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逐项比对,找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之处。
对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可以主张其不符合举证要求,复议机关一般不采纳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在阅卷时应当重点关注被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形成时间,如果关键证据是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补充收集的,其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发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可以申请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或者自行补充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如果复议机关在审阅材料后主动向申请人释明争议焦点,申请人应当抓住机会补充针对性证据,避免在决定作出后才发现遗漏。
在复议程序中形成的新意见应当及时提交,避免因超过期限而无法纳入审查范围,影响复议结果。如果被申请人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材料,申请人可以要求复议机关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后部分提供,而非一概拒绝。
四、申请人的实务建议
提出复议申请时即可以在申请书中一并提出查阅材料的请求,减少往返和等待时间,提高程序效率。
阅卷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将关键证据的编号、内容和页数登记清楚,必要时申请复制,便于后续在诉讼中引用。提出复议申请时,建议同时在申请书中列明希望核对的具体材料清单,例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意见、审批文件等。提出申请的时间宜早不宜迟,尽早完成阅卷可以为后续的意见撰写留出充足时间。
如果案情复杂或者材料较多,可以委托律师参与阅卷,由专业人员梳理证据脉络和争议焦点,提高应对效率。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以代理申请人完成阅卷、意见撰写与出庭应诉等工作。从实务经验看,充分阅卷往往能够发现行政机关程序上的疏漏,这些疏漏有时比实体争议本身更容易成为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