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何参加诉讼?
发布时间:2026-10-09
一、第三人的认定与类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实践中常见的第三人包括: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例如相邻权人、竞争权人;行政复议中被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第三人不同于共同原告,也不同于证人。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陈述、申辩、举证和上诉等诉讼权利,其参与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避免重复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凡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影响的主体,都可能在诉讼中被认定为第三人,其参加诉讼有助于一次性解决相关争议。此外,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其陈述的重点通常是行政行为的作出依据和程序,与被告的立场可能一致也可能存在差异。
二、参加诉讼的方式与时间
第三人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申请参加时应当说明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并提交相应材料。
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而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不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应当追加第三人的,可以通知其参加;应当追加而未追加,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的,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需要说明的是,第三人参加的是已经开始的诉讼,其不因参加诉讼而成为被告,但生效裁判对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仍然具有约束力。在实务中,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涉及权属争议、相邻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案件,遗漏第三人往往会导致裁判结果被撤销或者发回,因此各方当事人均应当关注主体是否齐备。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还可能影响案件的举证结构和审理重点,各方均应当予以关注。
三、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证据,进行陈述和辩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人也有义务如实陈述事实、遵守法庭秩序,其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伪造证据或者妨碍诉讼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责任承担方面,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这是第三人救济权的重要体现。
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第三人的立场可能与原告或者被告不同,法院会综合各方意见和证据作出认定。第三人还应当注意,参加诉讼后提出的主张应当与自身的利害关系相称。提出与自身权益无关的请求,或者重复原告的主张,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反而分散庭审焦点。
四、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收到法院参加诉讼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提交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和证据清单,明确自身主张,不宜消极应对,以免裁判结果对己不利而丧失救济机会。
作为原告,如果发现案件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动向法院说明并申请追加第三人,避免裁判结果因主体遗漏而被撤销或者发回重审。
作为行政机关,应当注意在答辩中说明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和依据,并配合法院查明与第三人相关的事实。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领域有实务经验,可协助当事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主张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第三人参加诉讼不改变起诉期限的计算,不能通过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方式规避自身的起诉期限限制。此外,第三人在诉讼中与原告或者被告之间的利益可能既有一致也有冲突,需要根据个案情况确定立场。必要时可以委托代理人独立提出意见,以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