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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能调解吗?调解协议有约束力吗?

发布时间:2026-10-08

  一、调解与和解的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调解与和解制度。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可以调解;对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也可以调解。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幅度、补偿数额争议,是调解适用的主要场景。

  和解则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解需要经复议机关准许,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调解与和解并非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等不涉及裁量空间的问题,不适用调解,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当事人不应把调解当作绕开法定审查的途径。

  从适用范围看,调解尤其适合处罚幅度、补偿数额这类存在裁量空间的争议,因为双方对基本事实没有分歧,只是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期待,通过调解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比反复走程序更有效率,特别是涉及小微企业经营的处罚案件。

  二、调解的程序与效力

  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制作调解笔录,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复议决定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据调解书主张权利:涉及金钱给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履行调解书的,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反映,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调解不成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久调不决。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所作的让步和陈述,不应当成为后续复议决定对其不利的依据,这一点关系到当事人参与调解的意愿。

  调解书的制作应当规范,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和履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经复议机关确认;口头达成的意见应当转化为书面文本,签收后各方均应当留存原件,避免日后各执一词。

  三、和解的注意事项

  和解的达成需要申请人自愿,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申请人接受和解。行政机关承诺的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履行内容、期限和方式,避免出现原则性承诺难以执行的情况。

  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反悔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就原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需要注意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和解的时间是否影响期限计算应当提前评估。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和解,例如处罚案件中受害人一方有赔偿诉求的,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当听取第三人的意见。

  和解还需注意不得回避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例如行政机关承诺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以换取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该内容损害公共利益,不应获得准许,复议机关审查时会予以否定。

  四、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当事人参与调解或者和解前,应当先明确自身的核心诉求和底线,评估继续复议的预期结果,避免为了尽快结案而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

  达成协议时,应当把履行内容写清楚并经双方签收确认,留存调解书或者和解协议原件;行政机关口头承诺的事项,尽量转化为书面文本。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行政复议与诉讼领域经验丰富,可以协助当事人评估调解与和解的利弊、参与调解谈判,代理复议、诉讼及协议履行争议案件。调解是化解争议的高效路径,但需要建立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

  从效果看,调解与和解能缩短争议解决周期、降低对抗成本,特别适合希望尽快恢复经营或者推进项目建设的当事人;但对涉及重大法律适用分歧、需要明确规则指引的案件,坚持复议决定反而更有价值。当事人应当在专业评估后再决定是否接受调解,避免为了快速结案而牺牲核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