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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吗?

发布时间:2026-09-21

  一、法律的基本要求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也就是说,出庭应诉是原则性要求,委托工作人员出庭是例外情形,需要具备不能出庭的正当事由。

  这里的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的其他负责人。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工作人员一般应当是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

  此外,行政机关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但不能以委托律师为由回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

  二、哪些案件属于应当出庭的情形

  按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司法解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几类情形在实务中也是法院重点要求的对象。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出庭应诉通知书等方式,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行政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安排负责人出庭;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涉及民生的征收拆迁、行政处罚、工伤认定、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如果存在较大社会影响,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书面申请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说明案件的影响范围与沟通必要性。

  三、不能出庭的正当事由与委托要求

  常见的正当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法出庭;需要履行其他重要公务,确实无法调整时间;本人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出庭;其他正当事由。是否构成正当事由,由人民法院审查判断。

  不能出庭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与权限范围,委托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件。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仅委托律师出庭,不安排任何工作人员到场;或者安排非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例如下属单位人员、临聘人员。这类做法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出庭应诉的要求,法院会记录在案。

  需要注意的是,出庭安排通常由人民法院掌握,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也可以由代理人在庭审中说明情况并请求记录在案。程序性意见应当简明具体,围绕是否属于应当出庭情形、理由是否成立展开,避免影响实体审理的正常推进。

  四、未按要求出庭的后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司法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能以强制手段要求负责人到庭,但记录在案、文书载明与司法建议,会对行政机关形成实际约束。在实务中,行政机关对这类处理较为重视,收到出庭通知后通常会作出安排。

  对当事人而言,如果认为案件属于应当由负责人出庭的情形而行政机关未安排,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请求法院要求负责人出庭并记录在案,这有助于推动实质沟通与争议化解。

  从当事人的角度,可以在庭审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案件属于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情形以及相应理由,例如涉及群体性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需要行政机关现场作出解释等。是否采纳,仍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五、实务建议与误区

  误区之一,认为负责人出庭就等于案件必然胜诉。负责人出庭解决的是应诉态度与实质沟通问题,裁判结论仍取决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

  误区之二,把出庭应诉当作拖延诉讼的手段。出庭通知与开庭安排由法院掌握,当事人反复提出出庭要求而缺乏正当理由的,可能影响诉讼进程的正常推进。

  从实务角度看,负责人出庭往往有助于推动调解与实质解决,尤其在补偿数额、工伤认定、处罚裁量等具有一定弹性空间的案件中,当庭沟通可能带来和解机会,当事人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争取。

  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与实体合法性审查紧密相关,出庭应诉、举证期限、证据交换等环节都可能影响结果。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可在行政诉讼全流程代理、程序性申请与实质争议化解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