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多久?
发布时间:2026-09-16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期限的起算规则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告知了行政行为内容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申请期限自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复议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
三、超过申请期限的后果与建议
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因此,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对于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案件,还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争议的,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定期限内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