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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怎样提出和证明?

发布时间:2026-09-29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意义

  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如果证据本身是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都难以保证,据此定案就可能造成冤错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正是为此设立的过滤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该制度既约束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也为辩护方提供了程序性辩护的抓手。辩护律师在阅卷和会见中发现取证违法的线索时,及时提出排除申请,往往能够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方向。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证据排除针对的是取证手段的违法性,与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两个层面。即便证据内容看起来真实,只要取证方式违法且无法补正,仍然可能被排除。

  二、申请提出的时间与方式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权提出排除申请。实践中,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可以尽早影响取证和审查方向,庭审阶段提出则是主要的救济节点。

  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申请排除的证据名称、所在卷宗页码、申请理由以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常见的线索包括入所体检记录、伤情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缺失或者不完整、讯问地点异常、提讯证与讯问笔录时间矛盾等。

  开庭前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事项听取意见。庭前会议中提出并经控辩双方交换意见的争议,庭审时可以有重点地展开调查,提高审理效率。

  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二审阶段再提出的,法院会审查未提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在一审中不提出而在二审才提出的,可能影响申请被采纳的程度,因此不宜刻意留到后期。

  三、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并不意味着由辩护方承担证明取证违法的责任,而是要求其提出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线索。

  一旦辩护方提供了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责任就转移到控方。检察机关需要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证明取证过程合法,或者对违法情形作出合理解释。

  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表述意味着,当控方无法把取证合法性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时,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对于物证、书证的瑕疵,法律给予了补正机会。例如勘验笔录缺少见证人签名、扣押清单记载不完整,侦查机关可以补充说明或者重新制作相关材料。补正后能够说明合法性来源的,一般不排除。

  四、辩护实务建议

  辩护律师应当重视会见时对当事人身体状况和讯问过程的详细询问,及时记录伤情、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并调取入所体检记录。这些细节是提出排除申请的重要线索来源,越早固定越好。

  阅卷阶段应当重点核对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提讯登记和体检记录之间的时间与内容是否吻合,发现矛盾的立即形成书面分析意见并随申请一并提交,帮助法庭聚焦争议点。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拥有专业团队,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提供会见、阅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和庭审辩护等全流程服务。

  程序性辩护的价值在于把取证过程的合法性置于审查之下,这既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也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制度屏障。对于重复性供述的处理也有相应规则。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影响下作出的供述被排除后,侦查机关更换侦查人员重新讯问,且依法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后果的,重新作出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未消除此前违法影响的,仍应当排除。